勞動合同法屬於什麼法?

General 更新 2024-12-03

勞動合同法是否屬於民法

屬於民法。因為調整的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我國《勞動合同法》屬於法律體系中哪個部門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上分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共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屬於社會法。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是一個法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一個法

《勞動法》已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現行勞動法規對工作時間的規定:

1. 標準工時制(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不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

勞動者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休息2天。

全年休息天數:2天*52周=104天;

全年法定節日休假天數:元旦1+春節3+勞動節3+國慶節3=10天;

全年休息、休假天數合計:114天。

全年工作天數:365天-114天=251天。

2. 綜合工時制(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

執行標準工時制對工作時間的規定。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上班天數和日工作時間,但是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周工作天數不得超過6天,週休息天數不得少於1天。

3. 不定時工作制(單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

不執行標準工時制對工作時間的規定,實行彈性工作時間,沒有加班工資,沒有補休(調休)。

二、現行勞動法規對加班工資的規定:

1. 在工作日加班的,發給加班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 在休息日加班的,勞動者享有休息權,優先安排補休(調休),補休(調休)時間與加班時間相等。如果不能安排補休(調休),則按照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場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 在法定節日加班的,不允許安排補休(調休),只能按照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能以安排補休(調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因為,法定節日對於勞動者來說,其節日的休假比平常休息日的休息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和具有不可調換性。節日加班影響了勞動者只有在節日才能夠進行的精神文體旅遊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調休)的方法無法彌補的。

三、調休

在勞動者加班後優先安排補休(調休)的,由於補休(調休)時間等於加班班間,所以不再發給加班費。

四、對“問題補充”的答覆

1. “有這個規定”。

詳見《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鏈接:www.hroot.com/...56.htm

2. “可以這樣子”。

詳見《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鏈接: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同一部法律嗎?

.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相聯繫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指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上的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就兩者的關係來看,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法除了包括勞動合同法以外,還包括勞動就業法、勞動條件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等。就兩者的關係來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於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係。所謂普通法,是指在一般範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別法,是指在特定範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僅僅及於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適用上面,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也即對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和勞動法屬於哪個部門法

合同法屬於民法,勞動法一般認為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勞動糾紛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否是一樣的?

兩者的適用範圍基本上是一樣的。

以下是依據:

《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丹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什麼關係?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係是母子關係。勞動法調整的關係有這個方面: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際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即狹義的勞動關係)在這方面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各個地區相應制定了實施細則,勞動部也發佈過實施辦法。從這個意義上講,以前是有勞動合同法的,但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各個地方的規定又有不同,所以也很混亂,因此,國家在今年制定了一部專門調整這一關係的法律,就是勞動合同法。

二,因管理勞動力而發生的社會關係。體現為勞動法對勞動就業的規定,對勞動者休息和工作時間的規定,對最低工資的規定等。

三,因執行社會保障而發生的社會關係。體現為勞動法對社會保險的規定。比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勞動者最低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規定。

四,因組織工會和工會活動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對工會活動的規範,是勞動法的一個內容。

五,因處理勞動爭議而發生的關係。勞動爭議反面員工與單位的協商,單位的調解,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等都是勞動法的內容。

六,因監督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勞動檢察等是勞動法規定的內容之一。

可見,勞動合同法只是勞動法的一個分支,勞動法的內容是相當廣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10分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87條內容是什麼

【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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