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限如何計算
沒有超過。你在2006年3月28號向法院提起訴訟,未到兩年。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民法的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1.普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3.長期訴訟時效。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4.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而債權人要能夠行使請求權,原則上應當符合條件:客觀上必須有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債權人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權請求權被侵害。此處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因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於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新增)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
什麼是訴訟時效,是如何計算的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時效時限 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範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後公佈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汙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法規的特殊時效;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那些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只能適用一般時效。 特殊訴訟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於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特殊時效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
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該條規定了我國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起點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依據我國的民法規定,訴訟時效可分為三種: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2、特別訴訟時效:法律對一些特別的民事權利,有必要適用更長或更短一些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形有:(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損壞的。另外,法律規定涉外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這是指權利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從侵害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理論界在對最長訴訟時效的理解不一。一種觀點認為它是關於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有學者認為它是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還有的則認為它是關於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的規定。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較為可取。《民法通則》規定的20年期間之所以不是除斥期間,是因為它不是權利的存續期間,而是權利的保護期間,與除斥期間不同。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自願履行,權利人有權接受履行,並不構成不當得利。此外,除斥期間一般時間較短,以20年為除斥期間未免違背除斥期間的性質和功能。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適用各種訴訟時效的法律事實,這些法律事實怎樣適用訴訟時效,以及怎樣計算訴訟時效,並且是否存在終止、中斷的法定事由,對此,我國《民法通則》135條作出明確規定,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法院保護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符合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質。知道權利遭到了侵害,是指權利人現實地於主觀上已明白自己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到侵害,指權利人儘管於主觀上不明白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他對權利被侵害事實的不知情,是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必要注意的情況。因此,我國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起點的計算採用的是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結合的方式來規定。 對於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即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來說,因其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出現適用該規定的法律事實。因此,如何適用該規定顯得尤為重要。一般來說,對於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事實來說,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往往是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遭到拒絕後啟動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啟動後,如發生了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的情形,則訴訟時效將再次啟動,重新計算。在訴訟時效啟動後的最後六個月,如發生不可抵抗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待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這就是訴訟時效中止。它與訴訟時效中斷的不同,它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並且須有法定理由來啟動它,如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礙。並且他們二者的法律後果也不同。前者的啟動理由發生後,期間重新計算,並且在20年內無次數的限制,後者在啟動理由結束後,期間繼續被計算,往往是減去了法定障礙事由存續的期間。另外還有一種法定事由可被訴訟時效期間的停止,就是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9條作了補充: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餘下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9條作了補充: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餘下全文>
訴訟時效具體計算,以具體日期為例.
是2011.4.2----2013.4.1,簡單的你就這麼看,如果你是到2011.4.2----2013.4.2.來算的話,日期展開來,其中有2011.4.2--2012.4.2--2013.4.2是不是出現了3次4.2,第一次是計算的開始,那第3次不就等於第3年的開始了嗎?
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如何計算
比如訴訟時效為一年,從2014年1月1號,到2015年1月一號,那麼從2014年7月1號到2015年1月1號內,發生任何足以終止時效的事情,時效中止計算,待事件消除,時效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15分
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時間
定有清償期限或者能夠確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但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從債務人第一次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開始計算。
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債務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因人身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到傷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他侵權損害賠償,從權利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及侵害人為誰時起開始計算。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從當事人一方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的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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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中給付管理費用等的請求權,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開始計算;本人因無因管理行為受到損害的請求權,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開始計算。
合同違約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下列情形為一年:1、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出售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合同法已將這種情況的訴訟時效規定為兩年);2、在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在保管合同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二是,如果單行法對某類合同有專門規定的,適用該單行法的規定。其訴訟時效自然也適用單行法的規定。 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情況: (1)合同請求權系附條件、附期限的,應從停止條件成就,始期到來時起算。 (2)如合同規定有履行期限的,應自履行期限屆滿時起計算。 (3)如合同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應從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時起計算。 (4)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後的返還請求權,應自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起計算。 (5)如合同的標的為不作為的,其訴訟時效自合同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計算。 (6)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強制實際履行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應自違約行為成立時起計算。 權利被侵害後,因特殊情況而同時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與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發生訴訟時效期間的競合時,應適用長期訴訟時效。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及延長等內容,也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多個罪名 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你好
在前罪追訴時效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重新計算,也就是前罪與新罪追訴時效同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