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進行案例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如何做好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院關於本案件進行的證明責任分配有問題。原告提出的證據初步證明了該合同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被告抗辯主張說原告調包了,這時候應該是由被告提出證據證明怎麼調的包,而不是由原告顧月妹舉證。特別是被告推測說,原告造假有兩種可能,一是事先做好這個球,等買完之後,拿做好的假球鑑定去;二是買完以後,又做一個跟這個球一樣的,拿去鑑定。被告應當用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使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存在與否達到真偽不明狀態。其實,如果該物品是唯一的,那麼信譽卡上應當有比較嚴格的質量、直徑等標記,並在售出時與消費者核對;如果是批量產品中的一個,商家應當提供待售出的同一型號的商品輔助證明爭執物是否在質地或尺寸上有同一性。法官讓原告充分證明自己沒有調包,是違反了生活邏輯的。羅馬法中最基本的觀點是,肯定的人負證明責任,否定的人不負責證明責任。從概率上說,作為原告顧月妹仿製這樣的高科技產品的可能性是比較低的,而商場出售一個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東西的概率是比較高的,總之,抗辯方主張的積極事實由抗辯者自己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才合理。④

對於這些合同案件,司法解釋沒有對證明責任分配給原告還是被告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法律規範說: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妨礙權利的法律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來分配證明責任,這類合同案件也不會發生證明責任分配上的分歧。所以司法解釋確立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還有改進的必要。

法律的案例分析怎麼寫?

首先應當介紹案件情況,其次可以對案件進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後把法律依據專門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對法律依據第一二三進行引用。。最後是總結性的判決結果,並可以對判決結果進行小結。

法律案例分析怎麼寫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闆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隻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後,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複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築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後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複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麼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於其本性,自主加害於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儘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閥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築物上由於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麼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儘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麼,這個案件就極類似於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築上有人拋擲一個菸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築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築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築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儘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

法律案例分析題怎麼做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他沒有開罰單,沒依據,也沒走程序,還非法扣押

簡易程序是指違法事實清楚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所適用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必須履行的步驟:

檢查→告知→審查→決定→送達→執行→備案

1、檢查:執法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且兩人以上;

2、告知: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3、審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4、決定:執法人員根據掌握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統一號碼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

5、送達: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應當場送達,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權力;

6、執行:涉及罰款的,由當事人持《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如當場收繳的,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涉及改正違法違章行為的,還必須監督檢查當事人改正的情況。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元以下的罰款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可當場收繳罰款;超出此限制,在交通邊遠地區,執法人員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當場收繳罰款,但應當要求當事人在決定書上簽名;

法律案例分析怎麼寫

法律案例分析的格式

先找出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關係,理順關係後,找出對應的知識點,再對比問題,就可得出答案。

績、提出答案

2、引用法律規定,並對該規定進行解釋

3、對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

4、得出結論

有關法律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裡,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鐘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週歲,一位15週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學三位同學乘門衛不注意,悄悄溜進學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學對著教室門先踹了幾腳,然後另兩名同學接著踹,將教室門板踢下一塊,三人乘此鑽進教室,又開始毀壞其他東西,後揚長而去。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2條規定:“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名同學破壞校舍及其他財產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案例四: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準備......

法律案例分析

1、黃某的行為很難構成犯罪,應鼎於過失致人死亡。因其未滿十六週歲不負刑事責任。

A的自書遺囑部分有效,因其未為D留下份額

臨終前的遺囑部分有效。,應留有D的份額。

B和D應分得遺產,因D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應有B代管其應得份額。

法律依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法律案例分析怎麼寫

首先對案例的人物進行逐一介紹,然後開始分析各人物之間的法律關係,再陳述他們的行為與何種法律有關聯,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定性,然後明確所使用的法律條文,最後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判決”,希望我的回答能伐你有所幫助!

如何案例分析報告---法學 50分

案例分析報告包含以下幾點:

1,案例概要 :

(1)案例來源 ;(2)案例內容概要。

2,案例分析及對策

(1)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2)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3)解決問題的對策。

3,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

(1)結論; (2)理論及實踐推論 ;(3)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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