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產生法律責任的主要原因

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有以下三種:(1)違法行為,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力、知識產權、政治權利或精神權利的行為。(2)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約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3)法律規定,這是指無過錯責任或叫嚴格責任,即僅僅由於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就要承擔某種賠償責任,如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法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1.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刑事責任的特點是: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它與民事責任由違法者向被害人承擔責任有明顯區別,刑事責任的大小、有無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第三,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第四,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一般來說,只有實施犯罪行為者本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有些國家稱為“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稱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不管是懲處個人,還是懲處單位,都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救濟被侵害的權利,預防犯罪的再發生。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惟一法律依據,罪行法定。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點是: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在於救濟當事人的權利,賠償或補償當事人的損失。當然,民事責任也執行懲罰的功能,具有懲罰的內容。如違約金本身就含有懲罰的意思。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將民事責任分為:由違約行為(或不履行其他義務)產生的違約責任,由民事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產生的一般侵權責任,由法律規定產生的特殊侵權責任。

3.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的特點是:第一,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第二,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第三,通常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規定的一些場合,實行嚴格責任。第四,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

4.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的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雖然廣而言之,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憲行為,但是,構成違憲責任的違憲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還是有所區別的。因為憲法規範不僅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據,而且它還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它們與廣大公民之間的相互關係。對違反這類憲法規範的行為,是不能通過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來預防和制止的。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法律產生的原因

按照馬克思主義學說,法律的產生是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結果。原始社會末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引發了三次社會大分工,導致法律的產生。具體說:

1,私有制的出現是法律產生的經濟根源。

2,階級的分化是法律產生的社會根源。

3,國家這種公共權力組織的出現是法律產生的政治根源。

法律產生原因是什麼?

法的產生是有很多原因的,法最早是一種習慣,當習慣久而久之深入人心,便成了習慣法,習慣法又逐漸的為立法所確認,成為制定法,也就是我們今天的法律。

法是伴隨著階級分化而逐漸形成的,生產力進步、階級分化等因素促進了國家的產生,而國家產生之後,就伴隨一系列的管理、統治的問題產生了,法就是在國家形成的過程中,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法,在過去,起的作用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在當下,其作用是定紛止爭。

審計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何規避法律責任? 5分

廣義的審計法律責任,是指與審計有關的各種法律責任的總稱。審計責任原來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隨著國家法律環境的完備和審計業務的發展,逐漸得以法律化,即成為法律責任。

我國審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一是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這兩類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要是被審計單位以及直接責任鼎員。

審計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包括

1、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

2、審計機構和人員違約、過錯或過失。

3、其他方面:比如公認會計准則本身的缺陷,審計報告的表達方式,審計期望差

規避審計法律責任,可考慮從幾個方面著手:

(1) 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要求,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2) 深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

(3) 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

(4) 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權威。

(5) 提高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管理水平。

(6) 補充、完善《註冊會計師法》及協調法律之間的矛盾。

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什麼?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分類

以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為標準,將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與作為刑事責任前提的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法律依據,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

第五,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同時,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比如“單位犯罪”。

二、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功能與特點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當然也具有懲罰的內容。

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也包括其他責任方式。

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可將民事責任分為:違約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

(1)所違反的義務及所依據的法律不同。違約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約定的合同義務,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不以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的合同關係為前提,它主要依據民事法律中有關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條款來確定。

(2)受侵害的權利和利益的性質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債權,屬於相對權,侵犯的是特定個人的利益;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權、人格權、生命權以及財產權,屬於絕對權,某些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社會利益。

(3)受害人與責任人的範圍不同。違約責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關係的相對方;侵權責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產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責任的構成不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核心;一般侵權責任則要求不僅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以過錯為責任構成條件,而以法律的專門規定為前提,如產品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必須依照的標準和規則。確定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種:絕對責任、過錯責任、嚴格責任。

1、絕對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其行為造成危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著外部聯繫,就應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行為的發生在主觀上存在的某種應受責備的心理狀態。故意和過失是過錯的兩種形式。假如事件的發生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該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如某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責任等。

3、嚴格責任,是指一種比因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而須負責的通常責任標準更加嚴格的責任標準,責任產生於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處,而不論其採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

......

註冊會計師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有哪些?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

導致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既有外部環境因素又有業界自身因素。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得到了高速發展.但是從目前來看.企業尚未完全達到規範化運作.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也不健全。另外.由於我國註冊會計師事業發展時間不長.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和註冊會計師自身素質也有待加強.這也是造成目前訴訟增加的原因之一。

(一)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外部環境因素

以上市公司為例.由於管理體制的原因.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通過改制、改組形成的.某些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目前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表面看.形成了“三會四權”的均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分別行使最終控制權、經營決策權、監督權和經營指揮權。但從實踐上看.由於股權的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結構極不完善。再者.就註冊會計師與社會公眾和法律界的關係來說.也存在一些對註冊會計師執業不利的因素。其一是社會公眾的期望偏差。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擴大.註冊會計師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大.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受到損失的社會公眾往往將註冊會計師作為被告推上法庭.使註冊會計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訴訟之中。其二是會計界和法律界也存在某種程度的對立。我們知道.審計人員只能保證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與公允。而不能保證會計報告的絕對正確。但對於這一點.法律界與職業界卻難以達成一致。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對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便依據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理。按過錯責任歸責。這在無形中擴大了審計人員的責任。

(二)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行業內部因素

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恢復時間不長。各事務所雖然與原掛靠單位脫鉤.但有些事務所還沒有完全從舊體制下轉變過來.與原掛靠單位之間還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這就造成註冊會計師執業時對審計風險的考慮不夠.為事務所的發展埋下了隱患。另外.目前某些事務所的從業人員素質也達不到要求。事務所裡的一些年齡較大的註冊會計師資格多由。授予”而來.雖然實踐經驗豐富。但由於平時審計業務繁忙。業務學習及培訓不上.對許多新的規章制度瞭解不夠.執業時難免受到一定影響。而很多年輕人.甚至在校讀書期間就獲取了註冊會計師資格.到事務所以後沒有實際缺少應有的培訓和鍛鍊.只按事務所已設計的審計程序和模式。照貓畫虎”。註冊會計師觀念上的誤區也是導致審計失敗的因素。首先.註冊會計師堅持的合法性概念與司法界和社會公眾不同.註冊會計師強調的是過程.即是否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了相應的審計程序,而司法界和社會公眾強調的是結果。即審計人員是否有過錯.若註冊會計師無視這種“期望差距”.一旦被訴很難抗辯;其次.簡單地認為獨立審計準則並非為發現舞弊所設計,於是只關注錯報和漏報事項。

二、註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具體對策

正如以上所述,由於主客觀因素,註冊會計師作為一名“警察”,不可避免地會被引入是非旋渦.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為避免法律訴訟應掌握的具體對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不能苛求註冊會計師對於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報事項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但註冊會計師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於註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判別註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在於註冊會計師是否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對於避免法律訴訟或在提起的訴......

簡述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

法律衝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係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

產生原因:1、在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各國立法權彼此獨立,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質上必然不同,內容上的差異和相互之間的衝突在所難免。2、法律除了受階級本質的約束以外,還受到一國經濟、文化、歷史、宗教、習慣等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相同社會制度的國家的法律之間也會存在差異。3、在一個國家內部,其立法權也有多個部門行使,因此,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也會發生衝突。4、法律總是以一定的社會關係,加上立法者對社會關係發展變化的有限預測為依據而制定的,因此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在一定地區施行的法律也會隨之變化,這樣,新法與舊法也會存在差異,產生衝突。

審計責任的形成原因

註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形成原因涉及諸多方面,但其主要方面具體表現如下:1.會計目標的多元化,增加了註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國家稅收徵管等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要求,使得會計處理不得不在這幾種要求之間予以平衡,從而增加了對會計信息解釋的可爭議性。由於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信息處理的複雜化以及不同階層理解衝突的增加,必然導致審計風險。2.市場運行機制不合理,影響了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首先,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中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畸形,國有股東缺位,或者一股獨大的現象比較普遍,“內部人控制”現象非常嚴重。加之由被審計者委託審計,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無疑會受到被審計者的影響,在激勵的市場競爭中遷就、默許被審計者造假,幾乎成為一種“理性選擇”。其次,不具備條件的國企轉化上市及地方政府的不當干預,同樣會加大註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3.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經濟後果性增加了審計責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決策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一項小小的錯誤會計信息,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資金幾萬、幾十萬,甚至幾個億的錯誤流向。正是由於會計信息的經濟後果性日益突出,一產生不應出現的經濟後果性,或者鑑定會計信息與使用會計信息的雙方對這種經濟後果性產生不同看法時,必將帶來法律上的衝突。因此,會計信息經濟後果性的增大,也會引起相關的審計責任問題。4.公眾期望過高,是註冊會計師遭遇審計訴訟的主要原因。社會公眾對獨立審計作用的理解與註冊會計師審計行為結果及業界自身對審計業績看法之間存在著差異,即審計期望差異。由於受審計技術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上的制度基礎審計,註冊會計師不能指望通過審計查出企業所有的錯誤和舞弊。但社會公眾往往將審計意見視同對會計報表的擔保或保證。一旦發現自己因受不準確的會計信息誤導而利益受損時,往往就把註冊會計師推上被告席。5.會計師事務所體制建設不完善,是註冊會計師被追究審計責任的“致命因素”。(1)會計師事務所採用有限責任制的體制,導致了審計責任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幾十萬元的註冊資金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數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因此,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想方設法“壓縮”審計成本,無視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建設;另一方面為了爭取客戶,往往不惜降低審計質量,甚至與被審計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有限責任制成了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逃避民事賠償責任的“防火牆”。(2)註冊會計師不重視自身素質的提高,沒有及時拓展專業知識,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難以適應業務的發展需要。另外,註冊會計師缺泛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不強,審計程序應付了事,甚至利用內幕消息謀取私利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些源於行業內部的原因,成為註冊會計師被追究審計責任的“致命因素 ”。6.註冊會計師相關法律條文的矛盾性,導致了審計責任的複雜化。為了明確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先後出臺的《刑法》、《註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與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有關的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對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起著重要作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改變,立法順序的先後不同,使得這些現行法律中,涉及註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條文存在不少矛盾之處。如專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樣以犯罪的侵犯客體為線條進行分類規定,會導致追究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尺度不一致, 不平衡;強調實體法,輕視程序法帶來了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程序問題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釋所帶來的會計師事務所賠償金問題等等......

什麼是法律衝突及其產生原因

法律衝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係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產生原因:1、在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各國立法權彼此獨立,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質上必然不同,內容上的差異和相互之間的衝突在所難免。2、法律除了受階級本質的約束以外,還受到一國經濟、文化、歷史、宗教、習慣等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相同社會制度的國家的法律之間也會存在差異。3、在一個國家內部,其立法權也有多個部門行使,因此,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也會發生衝突。4、法律總是以一定的社會關係,加上立法者對社會關係發展變化的有限預測為依據而制定的,因此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在一定地區施行的法律也會隨之變化,這樣,新法與舊法也會存在差異,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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