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工資怎麼算?
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弗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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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與轉正在同一個月的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國定節假日應該計算工資,但合併在節假日內的雙休日不計算,如1/1-3元旦放假,但只有1/1計算工資(非加班情況下)
3040/21.75*4=559.08
3800/21.75*17=2970.11
所以應該是559.08+2970.11+補貼-四金個人部分-個稅,因為不知道你的補貼計算方式和四金基數所以現在算不出來最後到手應該有多少。
但如果你說的上班的天數是你們人事給的,你可以去和她反應,她的計算方式是埂對的,需要在下月補發你,否則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反應。
另,整個月不轉正到手也不是3040.3040是你的基本工資,還要支付社保費用。
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應該怎麼算?
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就要根據你當初與老闆協商工資是多少,在按你實際的天數計算。
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計算?
試用期間按國家規定提前三天辭職申請即可辭職。按照你的描述,公司以工作未滿整月扣除每週日休息日的工資,這是違法的。你每月休四天,如果是按標準工時制計算的話,你週日上班應計算為加班工資,公司不僅不應該扣工資,而且應該按平時日工資的200%來計算。如果按綜合工時制計算的話,本月超過20.83天(法定月工作時間)的都應計算為加班工資,滿8小時的以平時小時工資的200%來計算;不到8小時的按平時小時工資的150%來計算。上個月工作時間未達到20.83天的,應該工作多少天,按多少天來計算。平時工資應按勞動合同的每月工資(不含加班工資)執行。建議你可以先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再持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考勤記錄等)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員工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
那就按照試用期得工資來啊
試用期得工資是打八折得了
有幾天算幾天唄
試用期離職工資怎麼計算
6月你能拿到整個月的 4500元。5月還有3.4天 4800左右。
批准辭職後三天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工資,並開離職證明。一個月內轉移社保。
不知道你有沒有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果沒有就去讓開離職證明,這個一般都會開。恰好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轉正當月工資如何算?
1、如果你們公司嚴格打考勤,應該分段計算。
(試用期工資/20)*試用期工作日+(正式工資/20)*正式工作日
例如試用期2000元,正式工資3000元,轉正前上15天,轉正後上5天。
(2000/20)*15+(3000/20)*5=2250元。
2、也沒多少天,算了吧。。
試用期工資是怎麼算的?各種補貼是不是包括在試用期工資裡的?
你好,一般情況下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單位就應該為職工支付社保基金費用,社保基金,福利待遇等應該是另場約定的,不包括在工資報酬中。
大家在試用期的工資是怎麼算的
1、首先,根據你放映的情況,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你不但可以要求支付你三個月試用期工資,還可以要求工資支付你3個月懲罰性的工資。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6個月試用期的工資。(依據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如果公司發給你的試用期工資低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工資,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二十條規定的標準補足每月試用期的工資。(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其次,從法律上視角:根據你的反映的情況,此時你可以。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3、再次,公司壓了你一個月工資作為押金,已經違法。(依據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最後,本案中,對你來說,最主要是收集到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如工資條、刷卡記錄、辭職證明文件等。有了證據就好說話了。
5、應對:(1)你可以找你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出面。(2)不行你已進行勞動仲裁。(3)而後可以進行訴訟。(記住,本案關鍵是證據,按照法律規定用工證明應該由用人單位舉證,但法律條文和現實是有出入的,所以你自己務必收集好用工的證據,對你與公司談判、仲裁、訴訟都是有大大的幫助的。祝你成功。)
工作試用期離職後的工資怎麼結算?
5月3日提出辭職,5月7日可以離職(考慮到是雙休日,可以延遲到5月9日辦理離職手續)。5月7日或者9日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你4月份的正常工資以及5月份1日到6日的6天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