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的含義和特點?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司法獨立的意義是什麼?

論司法獨立

內容提要: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保證司法裁判的公

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對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義。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環節,要求圍繞這一中心進行必要的

制度重構。司法獨立和對司法的監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對立,兩者的出

發點都是要實現司法程序和實體的公正,在堅持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完

善對司法的監督是處理好兩者關係必須遵循的原則。

關鍵詞:司法獨立制度構建司法監督

隨著當代中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

在這一項龐大而又複雜的司法工程當中,司法獨立無疑是能夠牽一髮

而動全身的突破口。雖然我國早已確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

權的原則,有人稱之為“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但日漸加快的社會

民主化、國家法治化進程使這司法獨立的種種不足暴露無遺。建立完

備的制度來保障司法真正獨立已經迫在眉睫。

一司法獨立的含義概述

對司法獨立含義的理解,關係著司法獨立原則的貫徹,而要全面正

確地理解司法獨立,必須知道什麼是司法。在其他國家,普遍的觀點

認為,司法、司法權和司法機關既不同於立法、立法權和立法機關,

也有別於行政、行政權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或法院,司

法權即審判權或法院的職權,司法即審判。例如,美國《聯邦憲法》

第3條第1款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

設立的下級法院。”日本《憲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一切司法權

屬於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設置的下級法院。”[1]正因為如此,司法

獨立也稱為審判獨立。我國學術界一般認為,司法機關有狹義和廣義

之分,狹義的司法機關指法院或國家審判機關,但對廣義的司法機關

的範圍認識卻不統一,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認為除法院

外,還包括檢察機關;第二種認為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和管理司

法行政工作的機關都是司法機關;第三種認為除了第二種觀點以外,

還包括公安機關。綜觀我國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學教材,一致認為中

國法中的司法權既包括審判權,也包括檢察權,我國的司法體制也體

現了這一點,稱法院、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這在中國是約定俗成的。

狹義的司法含義沒有爭議,也體現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義,故本文

所稱司法採用狹義,界定為:國家確權的中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

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衝突事實適用法律的活動。

要給司法獨立下一個定義,其實並非易事。德國學者將獨立而不受

干涉具體界定為八個方面:1.獨立於國家和社會間的各種勢力;2.獨

立於上級官署;3.獨立於政府;4.獨立於議會;5.獨立於政黨;6.獨

立於新聞輿論;7.獨立於國民時尚與時好;8.獨立於自我偏好,偏見

與激情。[2]從中不難看出,司法獨立意味著一個社會中特定司法實

體的法律自主性,而這種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預為內容、為標誌。

所以,筆者這樣表述司法獨立的含義:經國家確權的中立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對衝突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排除任何

非理性干預的法律自主性。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

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美國法學家亨利?米斯也認為:

“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

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法院必須擺脫脅迫,不

受任何控制和影響,否則他們便不再是法院了。”[3]憲法從審判權

(狹義的司法權)運行的角度確定司法獨立原則,而亨利?米斯則精

闢地表述了法官獨立、法院獨立的重要性。從中外學者的基本觀點來

看,司法獨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含義就政治層面而言,司法

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於孟......

司法獨立是什麼意思????

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點,主張司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非經司法機關,非經正當司法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司法獨立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觀念層面,二是制度層面。

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的具體內容及特點

終審法院成立的日期。1997年7月1日設立終審庭,該法院作為香港法院架構中一有機的組成部分,開始運作;

法官的構成比例,終審法院由五名法官組成,首席大法官、3名常設大法官及1名被邀請的非常設香港法官或其它普通法地區適用的法官。香港法官和海外法官的比例為4:1;

終審庭司法管轄權的界定,終審庭除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權審理,其它上訴案件均有司法管轄權,在審案期間遇到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須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交出的證明文件,這文件對法院具有約束力;

明確規定英國樞密院與終審庭的過渡交接。任何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已向樞密院提出。

試述司法獨立的原則

司法獨立原則,在我國又稱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加以干涉。這一原則所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集體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不是法官、檢察官個人獨立行使職權。由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不同的領導體制,因此它們獨立行使職權的主體範圍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係是監督關係,而不是領導關係。每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各自獨立,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只能通過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以及審判監督程序來進行,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辦理具體案件。就每個人民法院內部而言,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有獨立判決權,但是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與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辦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服從。就每個人民檢察院內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和抗訴,均由檢察長決定,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儘管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整體獨立行使職權,但是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實踐明確顯示,法官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中正享有越來越大的審判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則的行為。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這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

司法獨立到底是什麼樣子的

論司法獨立

內容提要: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保證司法裁判的公

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對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義.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環節,要求圍繞這一中心進行必要的

制度重構.司法獨立和對司法的監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對立,兩者的出

發點都是要實現司法程序和實體的公正,在堅持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完

善對司法的監督是處理好兩者關係必須遵循的原則.

關鍵詞:司法獨立制度構建司法監督

隨著當代中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

在這一項龐大而又複雜的司法工程當中,司法獨立無疑是能夠牽一髮

而動全身的突破口.雖然我國早已確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

權的原則,有人稱之為“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但日漸加快的社會

民主化、國家法治化進程使這司法獨立的種種不足暴露無遺.建立完

備的制度來保障司法真正獨立已經迫在眉睫.

一司法獨立的含義概述

對司法獨立含義的理解,關係著司法獨立原則的貫徹,而要全面正

確地理解司法獨立,必須知道什麼是司法.在其他國家,普遍的觀點

認為,司法、司法權和司法機關既不同於立法、立法權和立法機關,

也有別於行政、行政權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或法院.

我國司法獨立最實質的是

法官獨立,不能加入任何組織,法院也不接受任何組織的領導。

中國什麼時候司法獨立?

我國政府已經莊重宣告:五不搞!

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原則與中國的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的區別。

這個區別太大了。

一、概念。

司法獨立主要是指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獨立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於法律解釋也擁有獨立的解釋權。

而審判權獨立行使,僅僅限於法院在進行案件審理過程當中的審判權獨立。

二、主要區別。

1、司法獨立原則是比較徹底,比較全面深刻的三權分立的結果,與國家機關治理結構有很大關係。

2、審判權獨立基本上還是很有限,僅僅限於法院審判案件這樣的過程中。而與國家治理結構,也就是法院相對於立法機構,行政機構的地位,沒有涉及。

3、司法獨立在國外是法官的獨立。審判權獨立在國內指的是法院這個機構的獨立,兩者差別很大。

4、我國沒有司法獨立。

"司法"這個詞是什麼意思呀?

法律的貫徹和執行

法官獨立審判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和意義

所謂法官獨立審判和責任制,是指法官享有全權審理和裁判案件的權利,同時對自己的不正確或錯誤裁判承擔完全責任的審判工作制度。眾所周知,獨立審判程度之高低,已經成為一個國家民主與法制水平的衡量標準之一。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公民或法人有了爭議,大多選擇請求法院裁判,如果法院不獨立審判,而是依附於其他權力,人民對法治的信心和對法院信任必將遭到打擊,法治實現無從談起。其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生糾糾時,必須有獨立的機構和人員作為裁判者,沒有獨立的審判機制,公平的市場經濟無法真正建立。第三,由於審判職能的本身特殊性決定必須實現獨立審判。法院是各種法律糾紛仲裁者,也是法律實施的最後一關,應始終處於中立地位。倘若審判不獨立法院就可能受到各種因素干擾而做出錯誤決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際上體現為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和獨任制,即只有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才是法官審判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個人、包括人民法院內部除審判委員會以外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代替行使審判權,為此,筆者認為應將獨立審判具體落實到法官,確立法官在訴訟中獨立的地位權利和責任明確責任制,真正發揮法官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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