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2-01

緊急避險條件是什麼?

緊急避險有以下條件(一)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所謂危險,是指足以對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某種緊迫事實狀態(二)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刑法設立緊急避險制度的目的,就在於通過避險人損害較小合法權益的手段,盡最大可能地減少正在發生的危險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所以,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危險正在發生。(三)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四)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 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五)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六)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對於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l穿; <法律碩士入學考試考試指南> >

什麼是刑法中的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某日,A攜帶一臺筆記本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為了安全,在車上他把筆記本置於腿上抱著。行駛當中小孩B突然橫穿馬路,駕駛員C緊急剎車,結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來,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筆記本上,將價值一萬多元的筆記本砸壞了。請問A的損失又誰承擔?

分析:在該案例中,駕駛員C的行為為緊急避險。所以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均無過錯,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在於小孩橫穿馬路,駕駛員面對危險不得已緊急剎車。所以A的損失該有小孩的監護人承擔側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本案中,駕駛員剎車的行為並無不當;D的東西掉下來砸到了A的筆記本,但D沒有過錯。而小孩突然跑過馬路是險情引發的原因,小孩的監護人有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應當由小孩的父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的話,根據相關規定,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乘客A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等由他們分擔損失。

緊急避險的原則有哪些?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緊急避讓行為。 緊急避險的對象就是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包括一切危險,如:犯罪行為、自然災害、地質災害、動物侵害等等)。 緊急避險的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火警、救生員),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對象是什麼?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緊急避讓行為。

緊急避險的對象就是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包括一切危險,如:犯罪行為、自然災害、地質災害、動物侵害等等)。

緊急避險的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火警、救生員),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什麼叫緊急避險? 10分

遇突發事故,儘量把損失降到最小,比如你開車失控,要撞的節奏,左邊是人,右邊是樹,桌椅,或牆,就儘量撞右邊吧

什麼情況下屬於緊急避險?

判定為 緊急避險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的並且威脅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險; 二是必須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是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損失。需 若駕駛員所避免的危險恰恰是他本人不當行為所引起的  判定為緊急避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的並且威脅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險;  二是必須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是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損失。需  若駕駛員所避免的危險恰恰是他本人不當行為所引起的,不能構成緊急避險。  中顧網高級合作律師 誠信律法通會員  徐文麗律師簡介   徐文麗律師,出自法官世家,自小受法律薰陶,後於2000年取得律師資格並執業至今。本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既有女性的敏感細心,又不乏男性的豪爽與仗義,尤其擅長辦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勞動糾紛、刑事辯護等疑難案件,憑著真誠的服務與嫻熟的業務能力贏得了無數委託人的認可。

緊急避險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叫緊急避險?

你好!本答題人依據我國《刑法》回答你的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犧牲或侵犯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叫“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正當行為。但是,緊急避險有一個限度,一般說,只有當被保全的合法權益大於犧牲的合法權益時,才被認為是合法的、正當的、必要的,這就是實行緊急避險的限度,如果超過了這個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行為人就要負刑事責任。

不是法律專家別來,緊急避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挺好區分的啊~

緊急避險——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必要損害”的認定,應掌握以下標準。

(1)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益

(2)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權利

(3)在財產權益中,應以財產價值過去時行比較,從而確定財產權利的大小。

(4)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兩全時,應根據權益的性質及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並非公共利益永遠高於個人利益。

7.特別例外限制。根據我國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損害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於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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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舉個例子就清楚了——

例1,有一天突然山上滾下來一顆大石頭,下面只有一條小路,A走在山下為了躲避石頭“不得不”撞上了B,這就是緊急避險,為了躲避自然災害。A撞B是唯一可以做的辦法。

例2,有一天突然山上滾下來一顆大石頭,一下子撞倒了A,然後把A直接撞向B,這就是意外事件,理由是行為人的主現狀況和發生損害結果當時的客觀情況,A不具有能夠預見的條件和能力,損害結果的發生完全出乎行為人的意料之外。

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一)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緊急避險首先要求合法權益處於客觀存在的危險的威脅之中,即合法權益處於可能遭受具體損害的危險之中。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實行緊急避險的需要。危險的來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發力量導致的危險,動物的襲擊帶來的危險,疾病等特殊情況形成的危險,人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險。  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參見刑法第21條第3款)。例如,執勤的人民警察在面臨罪犯的不法侵害時,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緊急避險;發生火災時,消防人員不能為了避免火災對本人的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  如果事實上並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於假想避險;對此,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危險正在發生  現實危險正在發生時,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生或者迫在眉睫並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於受威脅之中。在危險尚未發生或者已經消除的情況下實行避險的,屬於避險不適時,其處理原則與防衛不適時的處理原則相同。  (三)出於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於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這樣要求是因為,合法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能輕易允許以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護另一合法權益。因此,只有在不可能採取或者沒有其他合理方法時,才允許緊急避險。這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險危險的情況下,行為人採取避險行為的,應視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客觀上所造成的損害分別認定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造成損害。例如,在受到野獸襲擊時,闖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屬於緊急避險。  (四)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  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故意引起危險後以緊急避險為藉口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屬於故意犯罪,而非緊急避險。根本沒有避險意識,其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的侵害行為巧合緊急避險客觀要件的,屬於偶然避險。根據通說,偶然避險不是緊急避險,而是違法犯罪行為。  (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由於緊急避險是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另一種合法權益,故不允許通過對一種合法權益的無限制損害來保護另一合法權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通說認為,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因為緊急避險是錠種合法權益之間的衝突;緊急避險之所以不負刑事責任,就在於該行為保護了更大的利益。至於如何權衡權益的大小,則應當具體分析。一般來說,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中的生命權重於其他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大小應以財產價值的多少為標準來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質來衡量。由此可見,不允許犧牲他人生命來保護財產,也不允許損害他人重大財產以保護自己的較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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