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機關什麼意思?
人大機關、政協機關、黨的機關、行政機關都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機構,應該是黨的機關好,屬於領導機構。其他的也是領導機構,但是都是在黨的領導下。
政協是什麼意思
就是各民主黨派,愛國人士組成的政治協商會議其主要作用是參政、議政,對國家的重大方針提供建議,對共產黨起監督作用,給國家領導人一面鏡子。當然咯,這些都是理論上的,至於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我就不得而知了
一、人民政協的性質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二、人民政協的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人民政協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改革開放,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
( 三)促進“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祖國;
(四)加強團結,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
政協是不是政府機關
不是的,政協全名政治協商會議,是共產黨員和民主黨派認識組成的統一戰線。一般正部級滿65歲、副部級滿60歲退休後都進入政協、人大這樣的二線組織。
黨委,政府,政協有什麼區別
黨委:
黨的各級委員會的簡稱。在我國,是指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委員會,特指中國共產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正式名稱是“中國共產黨XXX(某具體區域或單位)委員會”。
政府:
政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政府是維護國家安全、消除社會隱患、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國民生產能力、優化社會結構,研究社會現象的特殊機構。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的象徵、承載體和實際行為體。政府發佈的行政命令、行政決策、行政法規、行政司法、行政裁決、行政懲處、行政監察等等,都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都對其規定的所有適用對象產生效力,並以國家武裝力量為後盾的強制執行。
廣義的政府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公共機關的總合,代表著社會公共權力。政府可以被看成是一種制定和實施公共決策,實現有序統治的機構,它泛指各類國家公共權力機關,包括一切依法享有制訂法律、執行和貫徹法律,以及解釋和應用法律的公共權力機構,即通常所謂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就是國家的權威性的表現形式”。
政協: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 CPPCC -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人民政協的性質是什麼?是不是國家機關
政協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人民政協組織的這種性質,是由我國的國體、政體及自身的宗旨所決定的
政協委員和政協代表區別
政協的職能是參政議政 民主協商 政治監督
基本上有點名氣的人都能當政協委員 比如藝人 體育運動員這種
人大是權力機關 人大代表的義務差不多就是為人民服務 反應群眾問題
全國政協機關事務局長孫懷山是什麼級別
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副祕書長、機關黨組書記孫懷山,正部級
中國政協委員是什麼意思
政協是參政議政機關,是我黨和民主黨派共同協商解決國家大事的機構,政協是參政;
政協委員就是參與國家政治協商的人。
政協委員以協商推薦的方式產生。每屆政協委員名額和人選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政協委員是中國各個領域、各個界別有代表性和有社會影響、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物。
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意義
人民政協基本理論知識之五: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方式
1、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方式
以上我們從三個“是”的角度,回答了人民政協是什麼的問題;從三項主要職能的角度,回答了人民政協幹什麼的問題。那麼,人民政協是怎麼履行職能的呢?換句話說,人民政協工作是怎樣乾的呢?政協章程第一章第九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委員視察、參觀和調查,瞭解情況,就各項事業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通過建議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這裡講的視察、參觀和調查、建議案、提案等都屬於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方式。2006年中央5號文件也在多處規定了履行職能的方式,比如,政治協商的方式主要是各種會議,民主監督的方式主要是建議案、建議或報告、視察、提案、舉報等,參政議政的主要方式是專題調研和反映社情民意。下面,我想就其中最主要也是基層政協組織和政協委員履行職能職責最常見的五個方式向大家作簡單介紹。
第一個主要方式:會議
會議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和政協委員參政議政的基本形式,也是黨委、政府和黨政機關聽取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的重要場所。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活動,一般以會議形式進行。人民政協現有的會議制度主要有:全體會議制度、常委會議制度、主席會議制度和祕書長會議制度、專門委員會會議制度。除此之外,還有根據形勢、任務和工作的需要召開的專題協商座談會、情況通報會、意見聽取會、研討會等。其中,全體會議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最高層次的協商會議形式,常委會議是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重要協商會議形式,專門委員會會議是組織委員開展經常性協商議政活動的形式。堅持和不斷完善政協各種協商會議制度,是人民政協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提高履職水平的重要內容。這裡,我著重介紹一下全體會議和常委會議。
政協章程規定: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的職權主要有四項,一是選舉地方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和常務委員;二是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三、討論並通過有關的決議;四是參與對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要問題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其中參與對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要問題的討論,主要形式是列席人大會議,聽取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計劃和預算報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報告、重要法律文件草案等,並就此提出建議和意見。政協全會每年舉行一次,大體與人大會議同期舉行,被稱為“兩會”。兩會是怎麼來的呢?它有什麼好處呢?1959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7次會議和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53次常委會議舉行聯繫會議,決定第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與政協第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同時召開。周恩來同志在這次聯席會議上指出,兩個大會聯合起來開會是一個新形式,有利於集思廣益,把工作做得更好。人大、政協兩個會議雖然在職能、參與政治的方式及作用方面有不同之處,但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都是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揮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自政協第三屆全國委員會一次會議開始,全國政協全體委員列席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就成為慣例。政協地方委員會的情況也大體如此。
根據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全國政協常委會議的主要任務有四項,一是審議全國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協商討論中共中央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建議和意見;三是審議提交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文件;四是審議重要的建議案......
什麼是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在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5.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6.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7.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 此外,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範圍。在這些“公司”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應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另說明一下國家工作人員 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軍隊、國營企業、國家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中的管理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中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委派到參股、合營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能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法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論者,即準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準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三類: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託而從功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戶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等。 司法實踐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範圍時,應當緊緊地扣住這類人員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條件,凡具備這三個條件,且不屬於刑法第93條第1款和第2款列舉的前兩種情形的人員,即可以納入“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