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去哪裡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在什麼地方做?地點在什麼地方?
司法鑑定部門做啊。但最好不要自己做,最好是在交通事故賠償進入法律程序後通過法院委託做,因為一般情況下,自己做的到了法院程序中,對方不予認可的,但你們可以去問問具體能否構成傷殘或是幾級傷殘等情況。
車禍後的傷殘鑑定機構該到哪裡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須知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複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CT片。
3、交通隊、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託書。
三、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後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四、如果確定無法調解解決,最好是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向法院申請做傷殘鑑定,由法院組織雙方選擇或者指定鑑定機構,這樣最穩妥,鑑定報告效力最強。
如果是自己單方尋找的鑑定機構,如果開庭時被告不認可申請重新鑑定,法院一般會支持重新鑑定的,這樣既浪費時間,又損失鑑定費。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如何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須知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複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CT片。
3、交通隊、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託書。
三、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後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弧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發生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可以自己去嗎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 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我出車禍了,在哪裡做傷殘鑑定
一、出車禍後去哪兒做傷殘鑑定
第一,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鑑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後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鑑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鑑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後,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後才能進行。
第二,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來鑑定。這樣鑑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第三,一般鑑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託鑑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後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託鑑定後一方不認可鑑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更為妥當。
二、出車禍後怎麼做傷殘鑑定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複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醫中心做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7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關於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開始市場化,由具有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因鑑定機構間存在競爭,所以存在同一病歷在不同鑑定機構鑑定結論不一的情況。這就無形中加劇了交通事故當事人賠償的矛盾。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覺得鑑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鑑定。
申請重新鑑定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法院訴訟中,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可以申請法院委託重新鑑定;二是當事人在訴訟前接到鑑定結論後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提起重新鑑定申請。
交通事故出了院就可以去做傷殘鑑定嗎?
到哪裡去鑑定都可以!你可以去你想去的鑑定機構問一下。(需要你去法院開一份委託書,很簡單,拿著病歷、身份證去法院,他們就給你開,不要忘了著名你想去那個醫院做鑑定哦!)一般來說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都必須經過了恢復期以後才能評殘的,在這之前你評殘,萬一以後發生別的症狀他們就不賠給你錢了,我可以建議你一下,我認識一家鑑定機構他們非常專業,也非常為病人考慮你不妨去問一下!在日照中醫醫院裡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
車禍後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1、首先,等病情穩定了再去做傷殘鑑定是正確的,否則會出現一些症狀還沒有發作,導致鑑定等級低於實際受傷害程度,這樣就得不償失了。之前接手的一個案子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2、一般損傷至少3個月後才可以評殘,顱腦損傷嚴重的需要6個月以後,法律沒有具體明確的鑑定時機的規定。法醫說的3個月到6個月,是醫學臨床上的經驗習慣,屬於醫學上的規定。
3、你要及時與醫生溝通,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病情會恢復。這樣在評殘時就處於不利地位了。我是學法律,非醫學。這點你要多請教醫生。
4、評殘標準請參考2002年12月1日發佈並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人員傷殘評定》。傷殘鑑定的項目有傷殘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後續醫療費鑑定、三期鑑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對於醫囑上寫明需要二次手術的,但是你又想盡早起訴的,可以申請後續醫療費鑑定。
5、你既可以由交警隊委託鑑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鑑定,或者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當然自己也可以委託鑑定,但是這種方法非常不明智,耗時耗力,對方也不一定認可,很可能還會重新鑑定。交警隊委託鑑定的好處是鑑定等級高,時間短,法院經常予以認可。有關交警隊委託鑑定的證據要提前收集;法院委託鑑定恰好與交警委託相反,耗時耗力,但是具有權威性,一般不會接受重新鑑定的申請。
這就是我的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親,給個贊吧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到什麼部門做,怎麼收費?
到司法鑑定所,一般收費在1000-2000元
去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都需要什麼手續?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律師提醒】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後15日以後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裡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法律依據】
1、公安部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