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是什麼?
什麼是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係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其構成要件如下:
(1)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授權;
(2)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並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
《合同法》第49條所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即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與有權代理一樣,均由被代理人承擔。
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俯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表見代理人是什麼?
表見代理 人是沒有書面代理授權的人,但是交易對手根據各種情況合理判斷(正常人都有可能這樣判斷)功具有代理權,這樣的人就是表見代理人。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備代理權,但因某種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兩者的相同點:行為人都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不具有代理權。
兩者的不同點:首先,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其次,狹義的無權代理立足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後,法律後果不同。無權代理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表見代理 概念是什麼啊?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對錶見代理制度作出了規定,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業務員被取消代理權後,仍舊拿著蓋過原單位的章的合同去簽約,合同的對方仍以為該業務員有權簽約,而簽訂合約,業務員的這種代理行為就屬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直接發生代理的效力,無須被代理人的追認,善意的相對人(如合同的相對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表見代理,一般圍繞表見代理的三要件即認定代理人的行為有無代理權、相對人有無主觀過失、合同的內容進行審理。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的規定,構成表見代理行為的,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表與表見代理有什麼區別
首先明確代表和代理的區別: 代表人的行為就視為被代表主體的行為,可以看成是同一個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人,代理人的行為是獨立的,只不過行為的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對代表人有代表權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內部的關係,不能約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與善意的第三人行為,該行為仍然有效。此為表見代表。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此時成立雞見代理。表見代理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兩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區別的:表見代表中,善意的相對人沒什麼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不但善意,而且還要求有充分的根據判斷該表見代理人擁有有代理權。 實踐中一般認為,下列兩種情況屬於“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僱用關係,但由於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僱用關係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者行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僱用關係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委託授權關係,但由於某種原因,授權結束後行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文件。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意思是,雖然代理人在具體代理時沒有代理權限和資格,但是對方基於一定原因,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確實是在代理被代理人(一般基於長期的業務關係或者其他類似原因)。法律則認可代理行為有效,對被代理人和相對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
什麼是表見代理啊
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海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
表見代理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繫為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髮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係。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