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概念與特徵?
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意思表示,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內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觀,合為一體。其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1)客觀要件: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例如以傳真訂購書籍 ,停車於收費停車場,含羞點頭答應男友之求婚等。(2)主觀要件: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a行為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某種行為,例如簽名。b表示意識,即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意義,例如以郵件訂貨,投向咖啡自動販賣器。c效果,即行為人慾依其表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購買A書,兼具表示意識及效果意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是由當事人意思表示決定,如果雖有表示意思的行為,但法律效果不由該表示的意思內容決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絕要約等,雖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卻不取決於意思,而是取決於法律的規定,故民法上稱之為意思通知,以與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區別。意思通知之類的行為,被稱為“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指以表現一定的意思內容,並基於其表現而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出租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催告(意思通知),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觀念通知),妻對其夫通姦行為的寬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三者的效力雖由法律的規定當然發生,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狀態於外部為特徵,與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相類似,學說上稱為準法律行為,民法關於意思表示及法律行為的規定在如何範圍內,得為類推適用,應視 各種行為的性質而定,但就催告(意思通知)而言,應為肯定。
簡述合同的一般含義與基本特徵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係;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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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定義(含義)和特徵分別是什麼?
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並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特徵:(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嚴重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徵。(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標誌。(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刑罰當罰性是嚴重危害性及刑事違法性的必然結果。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稱為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實施的行為,正如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由下可見,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作用,是法律事實中行為的組成部分。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事實中行為的一種,具有如下三項特徵而區別於其他各類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因為它必須是合法行為。才能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和保護,從而能夠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應著眼於其內容和形式均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合法性的範圍是廣義的,即要符合法規規定,又要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要求。這是民事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調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
(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後果(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或消滅)的內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的活動。
2.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人們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每種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確認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但並不等於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構成是不一樣的,既可以是一種意思表示所構成,也可以是包含兩種或多種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目的性行為,即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那麼,基於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確認和保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故行為人所追求的預期後果必須可以實現。可見,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與實際產生的後果是相互一致的。這一特點使得民事法律行為區別於民事違法行為。因為,民事違法行為(如侵權行為)也含有依法產生法律後果(如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但是,這種法律後果並不是行為人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時所追求的後果,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產生,並非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根據。
合同的概念、特徵、種類。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係;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係。
3合同的種類《合同法》把合同分為十五類:
(1)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則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3)贈與合同。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與贈與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賃合同。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攬合同。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8)建築施工合同。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9)運輸合同。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
(10)技術合同。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12)倉儲合同。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3)委託合同。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14)行紀合同。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居間合同。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的概念,特徵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徵
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應界定為除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協議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主體間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進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合同的這一特徵區別於單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基於民事主體單方的意思所決定,而合同則是雙方或多方民事主體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二)合同是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之間訂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訂立合同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三)合同是平等主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構成的基礎。
(四)合同是非身份關係的協議。我國婚姻法中有關結婚、離婚以及《民法通則》中關於監護以及繼承法上關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合同,是屬於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並非合同法上所稱的合同。
面向對象的三大特徵是什麼,各自的定義
面向對象技術是目前流行的系統設計開發技術,它包括面向對象分析和麵向對象程序設計。面向對象程序設計技術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解決傳統程序設計方法——結構化程序設計所不能解決的代碼重用問題。
面向對象的編程方法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1.抽象:
抽象就是忽略一個主題中與當前目標無關的那些方面,以便更充分地注意與當前目標有關的方面。抽象並不打算了解全部問題,而只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暫時不用部分細節。比如,我們要設計一個學生成績管理系統,考察學生這個對象時,我們只關心他的班級、學號、成績等,而不用去關心他的身高、體重這些信息。抽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過程抽象,二是數據抽象。過程抽象是指任何一個明確定義功能的操作都可被使用者看作單個的實體看待,儘管這個操作實際上可能由一系列更低級的操作來完成。數據抽象定義了數據類型和施加於該類型對象上的操作,並限定了對象的值只能通過使用這些操作修改和觀察。
2.繼承: 繼承是一種聯結類的層次模型,並且允許和鼓勵類的重用,它提供了一種明確表述共性的方法。對象的一個新類可以從現有的類中派生,這個過程稱為類繼承。新類繼承了原始類的特性,新類稱為原始類的派生類(子類),而原始類稱為新類的基類(父類)。派生類可以從它的基類那裡繼承方法和實例變量,並且類可以修改或增加新的方法使之更適合特殊的需要。這也體現了大自然中一般與特殊的關係。繼承性很好的解決了軟件的可重用性問題。比如說,所有的Windows應用程序都有一個窗口,它們可以看作都是從一個窗口類派生出來的。但是有的應用程序用於文字處理,有的應用程序用於繪圖,這是由於派生出了不同的子類,各個子類添加了不同的特性。
3.封裝:
封裝是面向對象的特徵之一,是對象和類概念的主要特性。封裝是把過程和數據包圍起來,對數據的訪問只能通過已定義的界面。面向對象計算始於這個基本概念,即現實世界可以被描繪成一系列完全自治、封裝的對象,這些對象通過一個受保護的接口訪問其他對象。一旦定義了一個對象的特性,則有必要決定這些特性的可見性,即哪些特性對外部世界是可見的,哪些特性用於表示內部狀態。在這個階段定義對象的接口。通常,應禁止直接訪問一個對象的實際表示,而應通過操作接口訪問對象,這稱為信息隱藏。事實上,信息隱藏是用戶對封裝性的認識,封裝則為信息隱藏提供支持。封裝保證了模塊具有較好的獨立性,使得程序維護修改較為容易。對應用程序的修改僅限於類的內部,因而可以將應用程序修改帶來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 多態性:
多態性是指允許不同類的對象對同一消息作出響應。比如同樣的加法,把兩個時間加在一起和把兩個整數加在一起肯定完全不同。又比如,同樣的選擇編輯-粘貼操作,在字處理程序和繪圖程序中有不同的效果。多態性包括參數化多態性和包含多態性。多態性語言具有靈活、抽象、行為共享、代碼共享的優勢,很好的解決了應用程序函數同名問題。
面向對象程序設計具有許多優點:
1、開發時間短,效率高,可靠性高,所開發的程序更強壯。由於面向對象編程的可重用性,可以在應用程序中大量採用成熟的類庫,從而縮短了開發時間。
2、應用程序更易於維護、更新和升級。繼承和封裝使得應用程序的修改帶來的影響更加局部化。
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稱為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實施的行為,正如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由下可見,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作用,是法律事實中行為的組成部分。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事實中行為的一種,具有如下三項特徵而區別於其他各類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因為它必須是合法行為。才能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和保護,從而能夠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應著眼於其內容和形式均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合法性的範圍是廣義的,即要符合法規規定,又要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要求。這是民事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調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
(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後果(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或消滅)的內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的活動。
2.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人們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每種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確認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但並不等於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構成是不一樣的,既可以是一種意思表示所構成,也可以是包含兩種或多種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目的性行為,即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那麼,基於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確認和保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故行為人所追求的預期後果必須可以實現。可見,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與實際產生的後果是相互一致的。這一特點使得民事法律行為區別於民事違法行為。因為,民事違法行為(如侵權行為)也含有依法產生法律後果(如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但是,這種法律後果並不是行為人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時所追求的後果,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產生,並非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