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可作為證據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19

談話錄音能否作為法庭的證據?

首先,明確一下,談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出示。其次,「對方不知情」不會成為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構成障礙的是取得錄音的途徑非法,例如,竊聽、脅迫等方式取得的錄音。話說99.9%的錄音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發生的,若對方知道你在錄音,誰還願意和你聊呢。再次,談一下影響錄音證據效力的相關因素:1.提交錄音證據應當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錄音筆、手機等,有些人將錄音內容導至電腦以錄音文件的形式存檔,向法院出示的僅為刻錄後的光盤,這已經不屬於證據原件了,證據沒有原件會要命的。2.錄音應當完整。如果錄音掐頭去尾,剩下的內容僅是對自己有利的乾貨,這樣的證據是不會被採納的。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侷限性決定其無法證明全部的法律關係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它更多地是證明案件的部分事實和某些細節,故錄音證據與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一同使用為佳。最後,講一下錄音證據的提交方法:1.開庭時向法院提交原始錄音載體,並將錄音刻錄成光盤作為副本一併交與法院。2.開庭時攜帶播放設備,錄音需要當庭質證的,感覺很多律師和當事人以為法院有透視眼,看著光盤不用電腦就能知道里面有啥內容。3.將錄音內容整理成文字資料,並將想證明自己目的的談話內容標註出來,提示給法院和對方當事人。

電話錄音在法律上不能作為證據嗎 5分

電話錄音也是可以成為法律證據埂

不過要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錄音啊

而且錄音一般不能當做唯一的法律證據

錄音可以成為證據嗎?

可以

錄音為什麼不能作為證據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但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該條文是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明確規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隱私)或採用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偷錄設備安裝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取得的錄音證據不視為違法。

由此可知,如果錄音是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於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當然,在取得錄音證據的同時,儘可能有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其證明力。

錄音可以做為法庭證據嗎?

證據有下列七種: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激 (5)鑑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所以你所說的錄音資料屬於證據。

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適用?

【學科分類】民事訴訟法

【出處】北大法律網

【關鍵詞】私自錄音;作為證據使用

【寫作年份】2013年【正文】  近年來,私自錄音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示的情況屢見不鮮。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有爭議,對該問題的研究,不僅有利於統一司法尺度,也有利於指導當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訴訟權利。

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對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為證據使用。另一種觀點認為,私自錄音不等於違法獲得的口供,此時談話人雖然不知情但意志處於自由的狀態,談話的內容也是自然流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被迫作出的於己不利的虛假陳述。如果這樣的所謂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就會產生不公正、不合理的實體裁判結果,這對於維護司法公眾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有害的。

對於上述兩種觀點,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從《證據規定》的角度分析。《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證據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證據規定》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中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缺德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之規定。由上述兩條規定可知,私錄視聽資料只要採集手段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有其他證據佐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視聽資料並不因為未經被錄製者同意就當然不具有證明力。

二、從合法性角度分析。反對私自錄音作為證據使用的主要理由是私錄他人談話,有違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先姑且不論私自錄音是否就違反了憲法保護言論自由,法院能否直接依據憲法規定作為斷案的依據首先就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三、從實體公正的角度分析。私錄資料雖然是在未獲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製作的,但內容卻是真實地記錄了對方當事人的談話或行為,且與本案事實有重要關聯,成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有力證據,一旦排除了這樣的證據,法院不得不以事實真偽不明為理由對爭議事實不予認定或作出相反的認定。這就影響了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利於實體公正的實現。

四、從常理上上分析。在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製其談話作為證據證據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即使事實上曾經同意,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以後也會矢口否認,並以對方系偷錄未經本人同意作為抗辯理由要求法院排除其證明效力。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錄音資料顯然有違常理。

朱萍,單位為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錄音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明確的規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採納認定的案例並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設備輔助才能表現出來,並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當事人除了要證實該視聽資料不是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採信認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激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您可以到法院起訴,建議找專職律師處理。

參考資料: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20307666.html

錄音文件能作為證據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偷錄偷拍有兩種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個人隱私以及個人的生活不受干擾等。此外,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如果偷錄、偷拍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即為取證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視聽資料就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錄音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作用?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工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錄音能不能作為證據

可以作證,但是不能涉及到第三人的重要權利如隱私權!

要成為證據 可以刪除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 這樣可以作為證據!K川....也就是首先自己本身不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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