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股多少可以合併報表?
公司對公司之間持股比例達到多少才可以合併報表?
老準則即1992年11月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3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如佔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財會字[1995]11號文規定,企業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該將符合如下條件的子公司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1)母公司直接擁有、間接擁有、直接和間接擁有過半數以上的(不含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2)母公司雖然不持有被投資企業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在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將該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①通過與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②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③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利機構的多數成員;④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新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對於合併範圍的規定則更強調“應當以控制不基礎予以確定”。即不論擁有權益性資本的比例為多少,只要能控制,均應納入合併範圍。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不知道你們公司是不是採用了新會計準則,請參閱《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應用指南。
求採納
央企股權比例多少可以合併報表
國有企業和一般公司制企業一樣,合併財務報表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規定,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加以確定。
1.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被投資單位應當納人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通常包括如下三種情況:
(1)母公司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
(2)母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
(3)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
2.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下的表決權的被投資單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的情況條件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3.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對潛在表決權的考慮
(1)所稱潛在表決權,是指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不包括在將來某一日期或將來發生某一事項才能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才能執行的認股權證等,也不包括諸如行權價格的設定使得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轉換為實際表決權的其他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
(2)企業應當考慮影響潛在表決權的所有事項和情況,包括潛在表決權的執行條款、需要單獨考慮或綜合考慮的其他合約安排等。
(3)不僅要考慮本企業在被投資單位的潛在表決權,還要同時考慮其他企業或個人在被投資單位的潛在表決權。
(4)不僅僅要考慮可能會提高本企業在被投資單位持股比例的潛在表決權,還要考慮可能會降低本企業在被投資單位持股比例的潛在表決權。
(5)潛在表決權僅作為判斷是否存在控制的考慮因素,不影響當期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之間的分配比例。
財務合併報表的最低股份比例
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2006)》財會[2006]3號
第六條 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控股,起碼大於50%。
佔股30%能合併報表嗎?
你要開廠嗎
股份佔到多少需要合併報表 14.8
超過25%。
總公司佔分公司多少股份,可以財務財表合併
按照業務實質,一般是50%以上,但是也有50%無法控制就可以不合並的
如果低於50%如果其他股東分散,可以達成控制的,也要合併
一切以業務實質為準,50%只是個參考標準,要結合實際考慮
混合所有制中國有股份超過25%是否合併報表
要看對其是否形成控制,只要形成控制,無論什麼比例都要合併。如果沒有形成控制,無論什麼比例都不合並
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由誰來合併
最近,中國證監會舉辦了《上市公司合併案例研討會》,出席會議的有國務院有關部委負責股份制事務的同志和部分金融證券專家和法律專家。與會者聽取了證監會調查組有關對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合併的若干案例調查情況的彙報,並進行了討論。與會者一致認為,面對當前不時出現的由上市公司參與的企業合併行為,其中的問題應當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現將有關情況通報你報(刊),以便你們瞭解和掌握。其中有關觀點可以摘登,但儘量完整,以免引起誤解和錯誤仿效。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企業間的收購與合併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結果,是企業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經營不可缺少的手段,它有利於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促進資金合理流動,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應當允許企業進行探索和試驗。某些上市公司進行合併的探索,為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完善證券市場管理而揭示有關的矛盾和問題,其積極改革、勇於探索的精神是應當肯定的。但是,有上市公司作為主體參與的收購、合併活動,對股票市場將產生重大影響,必須有明確的運作規則。由於當前有關法規對於公司合併只是做了原則上的規定,而相關的法規缺乏必要的銜接,使上市公司操作起來缺乏明確的、具體的政策、法律依據。從會上研討的案例來看,暴露出很多問題。 專家們認為,當前股份制企業試點過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在《公司法》生效後,定向募集公司面臨著走向何方的困感。而以換股的方式與上市公司合併,不僅僅是一般的公司重組問題,而且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本變動;變動後的結果往往是使上市公司增加了國家股、法人股或內部職工股,由此使股票市場又增加了潛在的擴容因素,使股票市場的宏觀管理增加了新的難度。如果不加以監管,由此產生的“示範效應”可能為股票市場的規範化和上市公司運作的規範化帶來新的障礙。 有的專家指出,某些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合併過程中的行為不僅違反現行法規,而且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第一,被合併的對象是違規發行的定向募集公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3年4月3日頒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內部職工股不規範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和1993年7月5日國家體改委頒發的《關於清理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範做法的通知》等文件,有些被合併的公司屬被清理對象。但是在合併前,這些公司存在的內部職工持股超比例、法人股不到位、股本總額不足法定標準等問題都沒有按規定進行處理。有的法律專家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樣的公司均屬不具備法定資格的無效法人,上市公司與上述公司簽訂的合併協議應當是無效合同。因此,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嚴肅的。第二,作為上市公司因合併而增加了股份,今後勢必有如何上市流通的問題,而個別企業領導對本單位職工已做了可以上市的承諾,這無疑是想開闢新的上市渠道,有的專家認為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這種換髮股票的行為應屬“未按規定程序和範圍發行股票”,是應當受到處罰的。第三,合併前沒有履行必要的評估和審計程序,合併各方在合併前沒有清理債權、債務。有的專家認為,這樣的做法使股份轉換失去了科學、公正的依據,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換規則。第四,有的專家認為,個別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合併各方存在嚴重不規範問題的情況下,未能執行國務院和國家體改委的有關規定而出具文件批准,這種行政機關行為不規範的問題,使不規範的企業合併行為變得更加複雜化。 有的專家指出,某些上市公司在合併過程中的種種不規範行為,實際上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雖然一時迎合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上市公司本身最終要受到市場規......
允許上市公司將相對控股40%的子公司合併報表嗎
可以合併的.
他已經對這個子公司實施了控制.只不過不是控股控制.而是協議控制.
控股35%有沒有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的可能 50分
在我國,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具體包括:(1)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企業,通常有以下三種情況1母公司直接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2母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3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擁有和控制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2)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企業。母公司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應納入合併報表的合併範圍 1通過與該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的表決權。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3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超過半數以上)4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表決權。(3)確定合併範圍應考慮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