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什麼?
什麼是國際法
國際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裡,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佈、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架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在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裡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主要規則可以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主權: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承認: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係。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只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決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意: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默認。
信實: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締約雙方或者......
什麼是國際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這樣可以麼?
國際公法的性質是什麼
國際公法:即國際法。它的法律性質:1國際法 是法律,因為它是由對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行為規範組成的;2國際法主體若違反國際法的規範,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並由此而承擔那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3國際實踐已經表明,國際法作為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也為各國所遵守.國際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它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 國家之間 的關係即國際關係,包括國與國之間在政治,經濟,法律,軍事,外交等各方儲的關係.其本質是公法,不像國際私法是國內法.其法律關係的主題不同,創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強制實施方式不同.國際法的法律性質,1國際法 是法律,因為它是由對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行為規範組成的.2國際法主體若違反國際法的規範,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並由此而承擔那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3國際實踐已經表明,國際法作為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也為各國所遵守.相對於國內而言,《國際法》是一個新的知識領域,其效力及於更廣闊的空間範圍,適用於國際關係的廣泛領域,不僅包括國際關係中政治、外交、軍事、法律等領域的關係,而且還包括經濟、科學技術、海洋、極地、空間等領域的關係。調整各個領域國際關係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構成國際法的分支,如領土法、海洋法、空間法、條約法、外交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組織法、戰爭法、中立法、國際爭端法等等均是國際法的組部分,因此《國際法》涉及的知識面非常寬廣。
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是什麼?
是各國履行承諾的義務,違反條約中的承諾將引起國家責任。
國際法包括哪些
國際法,從學科分類上講,是一級學科,下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二級學科。
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即我們通常所稱的國際法乃是指國際公法,即“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者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協調各國意志的,由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從內容上看,現代國際法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下列國家間關係的規則:
(1)領土法
(2)國際海洋法
(3)國際航空法
(4)外層空間法
(5)國際環境法
(6)外交關係法
(7)領事關係法
(8)國際條約法
(9)國際組織法
(10)國際人權法
(11)國際刑法
(12)國際爭端解決法
(13)戰爭法
國際法的內容有不斷擴張的趨勢,現有的國際法制度也在不斷完善,鼎則數量不斷膨脹,細化程度不斷提高。
國際法和國際公法什麼區別?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第一種是廣義理解,國際法包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就是指國際公法,
國際法都有哪些?都是什麼時候頒佈的?
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有:1.國際條約
2.國際習慣
3.一般法律原則
4.司法判例、權威國際法學家的學說
5.“公允及善良”原則
6.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決議
7.“準條約”、“軟法”
國際法是不是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他是所有此類法律、法規、規則的總稱,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律
現代國際法的特點是什麼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與特徵
1、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指那些各國普遍接受,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而具有強行法性質的法律原則。
2、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特徵
(1)接受的普遍性:各國所公認
(2)適用的全局性:
①屬地效力:適用於全球各區域的普遍性原則;
②屬人效力:對所有國際法主體均具拘束力;
③屬物效力:適用於國際法的各個部門、各個分支。
(3)作用的支柱性:
①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其他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產生的基礎:其他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要麼是由國際法基本原則派生或引申出來的,要麼是在其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②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其他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有效存在的基礎:其他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不能與其相抵觸,否則無效;
③國際法基本原則構成了整個國際法體系的基礎。
二、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強行法
1、國際強行法的概念
強行法(jus cogens):是與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必須絕對執行的,不得任意礌反或更改的法律規範。在國際法上,又稱為“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則”,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則是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則始得更改之規範。
其具有以下特徵:
(1)國際社會作為全體予以接受;
(2)國際社會公認不許損抑;
(3)只有今後出現同一性質的一般國際法規則,否則不能隨意更改。
2、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強行法的關係
(1)二者相同之處:
①都得到了國際社會全體或者絕大多數國家的承認或接受;
②其法律約束力都高於其他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
③都是為維護國際社會的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全人類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二者的不同之處:
①前者適用於國際法的一切領域,而國際強行法多數只是某一特定部門的具體規則,如海洋法中的海洋自由原則,人為共同繼承財產規則,國際人權法中的禁止酷刑原則,禁止種族滅絕等等。
②前者明確規定在國際法律文件中,而後者一般是由國家實踐和國際法院判例來發展的。
③前者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指導性,其法律效力的實現要依靠具體的國際法規則,而國際強行法絕大多數本身就是具體的規則,無需藉助其他國際法規則就可實現。
(3)二者的關係: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基本原則之間是種屬關係(即包含與被包含關係)。
①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有強行法性質;
②國際強行法並不一定都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國際法是一個法律體系嗎?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法律的兩個體系,但由於國家是國內法的制訂者,又是國際法制訂的參與者,所以兩者彼此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互相滲透,互相補充,而非互相貳斥和對立。國家在制訂國內立法時要考慮到國際法的規範要求,在參與制訂國際條約時也要注意到其國內法的原則立場。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
1.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法律體系
儘管國際法與國內法在一定程度上有著彼此協調、互相滲透、互相補充的緊密關係。但是,從法律特徵上分析,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理由如下:
(1) 從主體上看,國內法的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國際法主要是國家;
(2) 從調整對象看,國內法是規範國家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的關係,而國際法主要是規範國家間的關係;
(3) 從法律淵源看,國內法主要是國家的立法,而國際法主要是條約與習慣;
(4) 從效力根據看,國內法是國內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際法則是各國間的協議意志;
(5) 從法律實施看,國內法主要依靠國內司法機關,而國際法主要依賴各國的自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