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棍是違禁品嗎?
關於甩棍防身問題諮詢下
甩棍在法律意義上嚴格來說只要不是印有警用字樣的警用甩棍就不屬於違禁品,但是現實中條子不可能做到嚴格執法,他非要沒收,你就為那麼一根甩棍跟他打行政訴訟麼?這個要看條子的自覺性了,不確定因素很多。通常情況下如果你打跑了小偷,小偷都跑了你報警有什麼用?指望他們下通緝令海捕一個偷竊未遂的賊麼?制服小偷的話還要考慮一個取證問題,小偷一口咬定沒有偷你的車,就是路過被你揍了,你很難拿出切實的證據,最終大多是條子和稀泥,如果你打傷小偷就讓你賠點醫藥費,然後把小偷拘留兩天放了。所以你想制服小偷的話,最好挑有監控或者有人證的情況下制服小偷然後扭送至公安機關。但是即便如此,盜竊未遂也不是什麼大罪,沒有其他案底被發現的話多半也只能是拘留教育兩天放掉,意義不大。如果是沒監控周圍也沒有證人的情況下,我個人覺得你把小偷手打斷然後回家,至少小偷三個月內手傷未好都不能偷東西
甩棍算違禁品嗎
甩棍在法律意義上嚴格來說只要不是印有警用字樣的警用甩棍就不屬於違禁品。但是帶甩棍如果被警察看到,按相關的規定他也可以沒收你的物品。
注:甩棍是不是管制物品不主要,關鍵要看給受害人造成了什麼的傷害。主要有以下相關規定:
一、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甩棍被規定為違禁品嗎
管制器具是指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我國1983年頒佈的一個叫做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指出,生產管制刀具的單位必須領取《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經銷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申請領取《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自2002年起,《規定》設置的關於刀具生產、銷售和攜帶的行政許可,被列入國務院第一批取消的審批項目。國務院取消對管制刀具的有關許可審批項目後,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除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不再執行外,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效。
具體類別
管制器具具體指: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東洋武士刀、西洋軍刺等。
甩棍是違禁品嗎
其實沒有法律條文規定甩棍是違禁品,前幾天是哪來著允許甩棍託運上飛機了,但是jc看到都會收,擾亂社會治安這個罪名太廣了
甩棍是違禁品嗎,是的
甩棍在法律意義上嚴格來說只要不是印有警用字樣的警用甩棍就不屬於違禁品
希望能幫到你
甩棍是違禁品嗎
公安機關警械裝備中包括警用甩棍,而甩棍為警棍中的一種,公安機關如發現個人或組織非法持有或使用人民警察的警械,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給予相關處罰。
甩棍屬於違禁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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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棍是違禁品嗎?
火車站過安檢當然是沒問題的,把它帶在身上,別放在包裡。火車站又不會像飛機場那樣查人身上。 帶甩棍如果被警察看到,他要想沒收你的絕對沒問題,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過這種事並不是每個警察都希罕管,一般是他閒著沒事,或者看你的甩棍比較好,想自己搞去玩玩。
甩棍帶在身上防身算是違禁品嗎
目前在中國沒有任何法律對它有所限制,可以個人收藏或防身,建議不要帶到公開場合,做飛機什麼的就要託運了……
誰給我個權威說明,甩棍究竟是不是違禁品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得得看執法人員心情,他要是要沒收你也沒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