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制是什麼意思?
犯罪的刑法規制是什麼意思? 希望能得到較為清楚的解釋。
所謂的刑法規制,就是指採用刑事處罰釘方式,對某一行為認定為犯罪,並定罪處罰。以此達到禁止該行為的目的。
什麼是刑法規制
用刑法來規範、制約行為等
刑法規制的範圍應如何設定?
刑法的適用範圍,又叫刑法的效力範圍,它指的是一個國家的刑法在什麼範圍、在什麼時間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範圍可以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和刑法的時間效力兩個問題。
1.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刑法的空間效力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四個原則。
第一是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 第二個原則是屬人管轄原則。 第三個原則是保護管轄原則。 第四個原則是普遍管轄原則,這是對國際犯罪懲治的管轄原則。
2時間效力
在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當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問題,即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我國刑法是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從舊就是按照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處罰。從輕有兩種情況,一是舊法規定為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從新法也就是不認定為犯罪;二是舊法新法都認為是犯罪,但新法處罰較輕則從處罰輕的法律規定即從新法。當然現在理論上還有一箇中間法的問題。
刑法的性質是什麼呀?
刑法的性質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刑法的階級性質;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質。
所謂刑法的階級性質就是指刑法的階級屬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才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應運而生。刑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刑法的階級本質由國家的階級本質決定。
所謂刑法的法律性質就是指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徵。刑法與其他部門法如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比較起來,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範圍更為廣泛。任何一種社會關係,只要受到犯罪行為的侵犯,刑法就規定對這種行為予以一定的刑罰處罰,從而使這種社會關係進入刑法調整範圍。在這個意義上,刑法可以說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2)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任何法律都具有強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干預。但是,所有這些強制,都不及刑法對犯罪分子進行刑事制裁即適用刑罰嚴厲。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限制或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而且在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剝奪犯盯分子的生命。
法律規則是什麼意思
1.法律規則的一般邏輯結構=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 2.刑法規則的邏輯結構=罪狀+法定刑 3.衝突規範的邏輯結構=範圍+系屬(系屬=連結點+準據法)
刑法的執行制度是什麼?
當代各國刑事法對緩刑制度的規定各具特色,不盡統一。綜覽世界各國刑事法,緩刑有兩種制度:一種是把緩刑權掌握在行政部門,稱為行政制;一種是掌握在司法部門,稱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緩宣告,另一種是緩執行。
由於現行緩刑制度在類型上具有的多樣性,不同國家的緩刑制度價值、功能以及適用緩刑所具有的社會效果也不同,這就使我們很難給緩刑下一個統一的定義。現行加拿大刑事法典第736條規定:當被告人(法人除外)答辯有罪或者被確定有罪,但不是法定有最低刑罰或者可判處14年監禁或終生監禁的可訴罪時,如果審判法院認為基於最有利於被告人利益考慮並且不因此有悖於公共利益,可以不對被告人定罪,而以裁定指示無條件或者以緩刑令附條件免除被告人刑事責任。當法庭根據前述指示免除犯罪人刑事責任時,犯罪人應當視為未被定罪。[2]臺灣學者樑恆昌認為,“乃當被告刑事責任可能確認時,在一定時間內,將刑事責任之宣告和刑罰之量定置於停止狀態,以觀察其行狀;被告如在一定期間內,保持善行,未發生特定之不良事故,即對該犯罪行為不再為有罪之宣告;被告如在該一定期間內不能保持善行,發生特定之不良事故,則除追究新事故之刑責外,對於原犯罪行,仍應宣告其罪刑而執行之。” [3]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指出,緩刑是使受到判刑的人仍然在社會中生活,接受社會性處遇,因而緩刑是宣告刑的一種特別執行方式。
我國刑法參考了世界各國緩刑制度的立法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採用了緩執行制度,也就是現今世界各國緩刑立法中比較普遍的狹義緩刑即刑罰暫緩執行制。我國刑法中的緩執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有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緩刑是指對於某些犯罪人,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簡而言之,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刑罰的一項制度。緩刑是一種代替監禁的刑罰制度,而不是具體的刑種。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罰運用中的具體化。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的緩刑有兩種,即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一般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採取的一種制度;[4]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於被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一種制度。[5]
緩刑的含義,大體包括三層意思。其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並法院認為不羈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兩項不可或缺,譬如某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及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另外,對於反革命分子和累犯,我國刑法規定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這不僅範圍更寬泛,而且內容更科學、準確。其二,緩刑的性質屬於刑罰暫緩執行,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予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不等於免除刑事處分,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即生效之日起計算。在考驗期內......
侵犯兒童權益犯罪的刑法規制是怎樣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想知道中國古代的刑法制度 5分
中國古代刑罰的特點
1.生產關係的變革決定刑罰制度的變化 刑罰制度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其變化有時會滯後於生產關係的變革。每一次生產關係的變革,都會引起相應的上層建築的變化,都會經歷一個調整、適應的過程。這種過程,在古代刑罰的演變中亦有充分體現。戰國、 秦漢時期,我國封建的生產關係雖已逐步確立,但由於上層建築發展的滯後性, 這一時期的刑罰未完全變成封建性質的,帶有明顯的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色彩。 秦代刑罰體系已具備封建刑罰基本特徵,但由於當時封建生產方式還沒有完全鞏固,封建經濟還不強大,奴隸制生產成分在一定程度上殘存,加之受法家重刑思想影響,仍保留奴隸社會的五刑及其他殘酷的刑種。西漢時期,封建制生產方式不斷髮展壯大,需要大量勞動力,肉刑等酷刑顯然不利於保護勞動力,統治階級對刑罰進行了改革, 廢除肉刑,為封建刑罰體系的確立打下基礎。隨著封建制生產方式的進一步鞏固,適應封建統治的刑罰制度在隋代最終確立起來,至唐代達到完備,一直沿襲到晚清。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殖民者在軍事上、政治上打敗中國,經濟上也向中國滲透,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中國得到發展。中國封建的小農經濟受到衝擊, 但仍是中國經濟的主體,與此對應,封建制刑罰體系依然佔據主導地位。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中國獲得比較大的發展,在面對外交、外貿、軍事等爭端時,現有的封建刑罰制度已經不能解決現實問題,清政府不得不考慮廢除封建的刑罰體系。
2.刑罰體系的完備與刑罰手段的殘酷 中國古代刑罰自產生時期就有著諸多種類,並在實踐發展中逐漸完備其體系,刑種及其等級由輕至重,排列嚴整,等級之間跨度較小。縱覽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無論哪個朝代的刑罰都是種類繁多,異常殘酷。北魏時,初步形成以死刑為主的五刑制度,但無論是北魏、北齊、北周還是南朝的樑陳在刑罰方面,司法規定還是不甚清楚。唐代可以說是封建刑罰完善與定型的時代,條文簡約,刑罰寬減。在 《唐律》中明確了五刑皆有獨立適用條款。
3.同罪同罰與同罪異罰的階級等級性和特權性從奴隸社會“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開始,幾乎每個階級都把維護本階級等級制度和特權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這在刑罰制度的設定上也有體現。在中國古代的刑法中,罪名與刑名是緊密聯繫的,一般來說貫徹了同罪同罰的原則,藉以維護統治階級的法制,但在嚴格的等級制度下,刑法也表現出等級特權性,貴族高官可以根據議、請等規定,而獲得同罪異罰的法定優待。在奴隸社會時期,對於統治階級集團來說是沒有宮刑的,以此確保其繁衍子嗣的需要。西周時主張“用刑以治野人”,在統治階級看來,刑罰只是用來控制勞動人民的,統治階級則享有不受刑罰管制的特權。隋代確立“八議”制度,後又進一步規定“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減一 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聽贖” (《隋書·刑法志》)。自唐代以降,更是規定了貴族階級觸犯一般律條皆可享有法律減免的特權的,這些都反映了階級社會刑罰的階級本質。
4.刑罰適用範圍廣泛行政、民事、經濟法律責任,也以刑罰制裁,強化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解,體現了我國古代重刑法輕民法的思想。
想寫一篇關於黑哨刑法規制的法律論文,學法律的朋友們有什麼好的論點
黑哨刑法規制的法律
可以的,沒有問題。
刑法是通過什麼方式創制的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有制定刑法的權力,另外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跟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