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
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嗎
見死不救是一種不作為。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要求是法律性質的義務,並且要求其內容是積極行為。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1)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拒不撫養、贍養的行為,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等等。(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願接受行為等可能導致行為人負有實施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這是指由於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成年人帶著兒童游泳時,就負有保護兒童生命安全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見死不救是否屬於犯罪?
你好,北京律師百度知道團,為你作如下回答:
1.見死不救,看是誰見死不救,如果是過路人,或者兩個不相干的人,不屬於犯法。因為沒有法律特定義務。
2.但負有特定義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及法律授權的人員不但違法甚至犯罪!
如警察,黨員,夫妻關係的,有撫養扶助關係的父母和子女
這個是要區分開來的,具體情況具體看待,希望能幫到你。
如還有不明之處,請繼續追問,我會在第一時間回答你,謝謝
見死不救算犯法嗎
一、在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是道德範疇內的事,當事人不需要擔當法律責任。
二、但也不能一概而論。例如:
1、2003年時,北京石景山區某服務中心違法在居民區附近建公廁,居民劉某喝下“敵敵畏”以示抗議。施工人員見劉某服毒後置之不理,劉中毒而死。石景山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某服務中心見死不救應承擔法律責任,並判令該單位賠償死者親屬損失110653.4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服務中心在未經合法審批的情況下,不顧相關人員提出異議而進行施工是違法行為,也是導致劉某服藥自殺的直接原因。對於劉某的自殺,被告不僅負有社會公德意義上的阻止及救助義務,而且負有法律意義上的阻止及救助義務。事發時,被告方的施工人員也完全有阻止和救助的能力。可是卻對服毒的劉某置之不理,放任死亡後果的實際發生,屬於不作為。儘管劉某之死是其服用“敵敵畏”及被告未進行阻止和救助共同造成的,但被告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2、有人受傷送醫院,但醫院要求先交錢,因家屬未能及時把錢交到醫院,導致傷者一個多小時後死亡。
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對於危重病人僅僅因為其未及時交錢就見死不救,嚴重違反了醫生的職業準則,喪失了作為一個醫生應有的職業道德,應當受到嚴厲的譴責。但是,從本案來看,值班醫生的行為不僅是要受到道德譴責的問題,還有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的問題。
對於危重病人見死不救,醫院和醫生違反了其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構成兩種民事責任的競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可見,醫院作為公益單位,醫生作為特殊職業人群,在民事活動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這就是危重病人對其的強制締約。醫院和醫生對於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絕,從危重病人的求救開始,不管醫院和醫生樂不樂意,雙方都形成一種合同關係,病人的交費雖然是合同的一個必備要件,但是否交費本身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後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費,醫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但是不能在求救當時以未交費拒絕救治。從另一個角度上講,既然法律和規章規定醫院和醫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義務,醫院和醫生不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對病人的侵權。
醫院和醫生對危重病人見死不救的行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就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僅如此,值班醫生對危重病人見死不救的行為還可能涉嫌犯罪。對於來到醫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醫生就負有救治危重病人的義務,這是醫生的職務和業務所要求其負擔的特定義務。如果值班醫生有能力救治卻故意不履行救治的義務,在刑法上講就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因此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要受到刑罰的制裁。
三、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法律設定了其應當承擔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這個法律義務是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
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比如警察執行公務中保護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的義務;
第二是業務上的要求,比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危病人的義務;
第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說受僱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免受意外傷害的義務;
第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
除了這四種義務之外,是不能設定其他義......
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
如果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不構成犯罪。屬於道德問題
如果是夫妻、父母子女等關係的,有救助義務,不救助構成犯罪
見死不救犯法不?
要分情況而定。如果你沒有義務去見死救助的情況下,你就不違反法律。但是你有援救的義務而不去救助,那麼你很有可能違法了。 特別是職務上的義務,比如,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自不必說,在未執行公務的時候,如在星期天逛街的時候,碰上某位公民出現了險情,那麼他就有義務去援救。 還有,有時見死不救會觸犯刑法。犯罪構成中有叫做“犯罪的間接構成”的。即不作為也構成犯罪。比如說一個人帶一3、4歲的小朋友去海邊玩,將其帶到比較深海里去後自己一個人回家了。這時他很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理由是他將一個3、4歲的小朋友帶到大海里,在這種情況下他有義務將那個小朋友帶回到安全的地方。如果不帶回到安全的地方,任何正常人可以想象到那個可憐的小朋友很可能不會再回來了。他放任那個小朋友死亡這種情況發生,即為犯罪的間接構成。 再比如甲將乙刺傷,乙流血不止,這時甲有義務報警或撥打 120、或進行救助,如果甲不加理睬而自行離開,乙因流血過多而死亡的話,甲很有可能不但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而且也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所以見死不救要分情況而定。但是沒有義務去救助,而真的見死不救,雖然不違法,但可能會受到道德的譴責。 另外,見義勇為也應該視自己的能力而為。本人就比較贊成小學生等不要盲目的去見義勇為。
見死不救屬於違法犯罪嗎
你好!這需要分情況討論。
如果這個人是附有特定義務的人,比如警察、醫生。那麼他們在工作期間如果見到故意傷害或者需要救治的情形而袖手旁觀的話,屬於不作為,是要受到法律法規懲罰的。
但是如果你說的那個人只是普通的民眾而已,那麼他就只有在道德層面上遭受譴責了。
見死不救算不算犯罪?
分情況。是否存在法律特定義務。
一、在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是道德範疇內的事,當事人不需要擔當法律責任。例如,過路人,或者兩個不相干的人,不屬於犯法。
二、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法律設定了其應當承擔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這個法律義務是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
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比如警察執行公務中保護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的義務;
第二是業務上的要求,比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危病人的義務;
第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說受僱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免受意外傷害的義務;
第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
除了這四種義務之外,是不能設定其他義務的。
三、一些特殊情況。
見死不救,犯罪嗎?
這要看當事人對死者有沒有救護的義務,在中國現行法律中,原則上是沒有“見死不救”或者“見危不救”罪的。
如果當事人對死者有保護或者救護的義務,而且有能力救護,看著死者死去,以情節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沒有救護保護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你說的那兩個案例 ,第1題應該是“那麼乙看到甲流大量的血”,甲的受傷不是乙所致,因此乙對甲沒有救治義務。我認為乙不構成犯罪。
第2題乙的受傷是由於甲造成的,因此構成救治義務,既然是重傷,即使是正當防衛也屬於過當,而且在有條件救治的情況下沒有救治,甲的行為構成犯罪。
見死不救犯了什麼罪
只有負有救助義務的人,才會有不作為犯罪。比如消防員不救火,公安坐視搶劫,父母眼睜睜看著子女凍餓而死。
只是哥哥的話,不犯法。
醫生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嗎?
醫生職責就是要把病人治病。見錢眼開。認錢不認人。哪要你醫院你麼事。見死不救是違反職業道德標準。公民都有見義勇為的職責。何況你是專業救死扶傷的職業。是有過失殺人罪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