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預審是哪個階段?

General 更新 2024-11-27

公安預審是什麼意思

預審是公安局偵查工作的一部分,刑事偵查人員一般分為偵查人員、技術人員、預審人員。預審就是負責審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案件預審階段是什麼意思

預審階段就是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預審階段證據不足可以取保或撤案

刑事預審階段什麼意思

預審階段就是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預審階段證據不足可以取保或撤案

刑事案件進展到預審階段是什麼性質

刑事案進行到預審階段說明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嫌疑人犯罪的證據、開始審理案件

公安偵查階段的期限是多少天

你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後最長為37日提請批准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逮捕後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為3個月。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逮捕令後要多久開始進入預審階段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在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通常稱為“偵查羈押期限”,這個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起第2日開始計算,至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時止。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既規定了一般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還對案情比較複雜、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複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複雜”,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如集團犯罪、一人多罪、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

2.四類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四類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這類案件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發生在我國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區中交通條件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於地域遼闊、交通條件很差,有時為了取到一個證據,需要花費幾天、幾十天甚至更長時間,因此客觀上需要較長的偵查羈押期限。二是必須是既重大又複雜的案件,才能適用本規定,並不是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長期限。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是指人員相對固定,有組織、有指揮地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群體。實踐中,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往往是一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發地區影響較大;作案人數多,或者訂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潛逃,不易偵破或者取證相當困難,因此需要適當延長期限。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這類案件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流竄作案案件,由於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動人員,作案地點不固定,調查取證困難;二是重大複雜案件。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才能適用本規定延長期限。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多個省區,案情重大複雜,取證人員眾多,取證地區範圍大,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在四類案件中,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刑罰的犯罪的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還作了特別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冉延長2個月。這就是說,對上述四類案件中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到達7個月。

應當注意,上述四類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延長2個月”或者“再延長2個月”,都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公安機關、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本院審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有些案件因為政治關係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例如過去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之類的案件,需要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所謂“特殊原因”是指關係國家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整個國家安全、利益的重大問題,而......

什麼是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公安局偵查階段什麼意思?

偵查階段就是辦案機關蒐集證據的階段,俗稱“公安階段”,是公安調查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的階段。

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

到預審科最長多久才到法院

沒有規定是時限,要看檢察院審理速度的,如果證據確鑿,就會批准到法院起訴。

具體規定如下:

一、一個刑事案件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准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其中“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屬於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

二、各階段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2、審查逮捕7天;3、偵查期限60天;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不知道拘留證的時間,不好推算。

人在預審大隊多久法院才會宣判

一、人在預審大隊,什麼時候法院才會判決,要看公安的偵查進度、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以及案件的難易程度;

二、各階段的法律依據:

1、偵查階段: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訴訟階段: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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