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監護人的稱謂
稱謂-------就是說和當事人是什麼關係,,是父子,,或什麼
貸款中間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我國民法對於監護人的設定有明確的規定:
1、當然監護,也就是所謂的法定監護,兒法定監護人僅指未成年人父母。父母離異,監護關係不受影響,父母離異只有在犯罪、虐待以及對未成年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才被取消監護。
2、協商監護,前提是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為監護人或者被監護人為精神病人。前者的協商人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親友。後者的協商人包括:(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5)其他親友
3、指定監護,前提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有機關指定,這是前置程序。這裡的“機關”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和委員會等。對機關指定不服的,可以再30日內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指定。但是法院指定有順序性(協商監護的順序),只有在前者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才能指定後者;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還應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在指定監護的情況下,如果其他親友不同意的,不受指定;其他親友同意的,還需得到相關單位或委員會的同意。
4、機關監護,以上三種監護都沒辦法確認監護人的,有單位、委員會、民政機關作為監護人。
PS:以上所說的“其他親友”均為有監護資格,但並無監護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其他親友”自願的情況下才能作為監護人,不願意的不得強迫
已成年而且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受監護人監護嗎?
這個問題,可以分兩層次看:
一、年滿18週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受監護人監護。
二、年滿18週歲,不持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比如精神病患者),這種情況下,要分開看、對待。
進一步說明,以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為例,他精神健康時,就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受監護人監護,犯病時,沒有認知和控制能力,就受監護人監護。
委託監護人和受託監護人有什麼區別
簡單點說,委託方一般是孩子法定監護人,受託人一般是臨時性受委託方委託監護孩子或者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監護人享有怎樣的權利
首先行為能力人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就你說的這種情況在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才需要監護人監護。在民事上分18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下以無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靠自己掙錢來生活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具有不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12條中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13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以上兩類自然人的能力內容既然說是“限制”,就意味著這種行為能力上不完全,其存在的限制是:可以獨立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對於他們的生活來說是必要的,除此之外不具有行為能力,但是純粹的受利益、不用負擔義務而且不損害他人的行為不受限制。比如接受獎勵、贈與和報酬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的行為還必須是他們對於行為的標的價值能夠理解,並可以想象得到行為做出後將會帶來的後果。因此《民法通則》中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還有就是在10週歲以上除受監護人的監護下可以根據自己的適當的行為能力做出一定的行為。比如可以接受別人贈送的東西。10週歲就必須要受監護人的監護。
“比如我說我想出去玩.監護人有無權利禁止.”
“監護人有權,我想玩電腦.監護人有無權利禁止.”
有權。
“什麼情況下監護人有權禁止我的行為.”
在你做的有對的情況下。有權。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又是指在怎樣範圍內的教育.被監護人有無權利拒絕.“
所為教育權是在九年義務教育之內。的九年義務教育之內監護人無權利禁止。
撫養權跟監護人有什麼區別
撫養權主要是針對孩子的父母而言。如離婚案兩口子爭奪撫養權。同時他們又是孩子的監護人。其區別就是:撫養權是權力,監護人是職責。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如果受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在其不知情的狀況下刺探屬於什麼行為?(例如家人翻錢包等)
首先,我們得清楚什麼是監護制度?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以保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的制度。設置監護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其次,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個人觀點,如果受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在其不知情的狀況下刺探,例如家人翻錢包等。監護人有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義務。只要沒有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便不違法。
被監護人要聽監護人的有這條法則嗎
被監護人一般是指未成年人,所以他們的行為能力還比較弱,需要成年人去指導,通常情況下,被監護人確實需要受監護人的管教。
監護人應履行哪些職責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即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的被監護人進行管教。 (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 (三)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生源地貸款其他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我國民法對於監護人的設定有明確的規定:
1、當然監護,也就是所謂的法定監護,兒法定監護人僅指未成年人父母。父母離異,監護關係不受影響,父母離異只有在犯罪、虐待以及對未成年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才被取消監護。
2、協商監護,前提是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為監護人或者被監護人為精神病人。前者的協商人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親友。後者的協商人包括:(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5)其他親友
3、指定監護,前提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有機關指定,這是前置程序。這裡的“機關”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和委員會等。對機關指定不服的,可以再30日內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指定。但是法院指定有順序性(協商監護的順序),只有在前者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才能指定後者;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還應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在指定監護的情況下,如果其他親友不同意的,不受指定;其他親友同意的,還需得到相關單位或委員會的同意。
4、機關監護,以上三種監護都沒辦法確認監護人的,有單位、委員會、民政機關作為監護人。
PS:以上所說的“其他親友”均為有監護資格,但並無監護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其他親友”自願的情況下才能作為監護人,不願意的不得強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