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為被告嗎?
分公司可以獨立作為被告嗎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所以,雖然分公司沒有獨立地法人資格,不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
分公司能否作為被告
根據《民訴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分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根據公司法規定完全具備了民訴法規定的上述條件,即:1、依法設立;2、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在訴訟中直接作為被告出現。至於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常常將法人、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一併起琺,於法理亦有依據(參見《擔保法解釋》第124條)。但不論只起訴分支機構還是一併起訴法人、分支機構,都是以承認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為前提。
分公司能否作為被告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不可以作為被告,但銀行、保險等公司的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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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被告嗎?
分公司不像子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即不是適格的法律主體,因此你哥哥應該起訴總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不會引起敗訴,因為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會告知你主體不適格,要麼撤訴要麼變常被告。
即使撤訴,也可以重新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
分公司能否作為訴訟主體
你好!
《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
《公司法》第l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由此可見,《公司法》的規定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釋也持此種態度。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分公司或支公司能作為被告嗎
能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民訴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的授權、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以分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一、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准許。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准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後,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二、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互承擔能力。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並不矛盾。在公司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不是平等主體,故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總公司在訴訟中要求直接承擔分公司民事責任,應予准許。三、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分,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分公司能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嗎
您好!分公司可以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謝謝閱讀!
非法人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被告人?
如果是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可以成為訴訟中的被告的。
不能獨攻承擔民事責任的意思是指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其資產是總公司的一部分,所以實際上承擔責任是總公司。
分公司能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嗎?
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劉成宏律師 筆者的朋友和深圳市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發生合同糾紛,在鄭州某法院以深圳市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立案庭順利立案,但在開庭時被告知訴訟主體錯誤並被要求撤回起訴,筆者的朋友害怕駁回起訴並主動申請撤回起訴,給我的朋友造成較大的損失。後朋友求助於筆者,筆者審查後認為,分公司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並無程序上或實體上的法律問題,對當事人實體權利也無影響。經瞭解,對該問題的認識存在誤區法院還不是一家兩家,他們認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而不能獨立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並承擔民事責任,而對分公司作為原告獨立參加訴訟則無此限制.下面筆者從程序上、實體上對分公司不但能而且應當獨立參加訴訟並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如下: 一、在程序法上,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民事訴訟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意見》第41條又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有無領取營業執照是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的基礎。許多大型公司的業務分佈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資產是公司法人資產的一部分。但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有完備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有經公司授權經營管理的資產,最為重要的公公司在當地工商管理機關領有營業執照,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的規定。因此,分公司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是沒有法律阻礙的。它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司法效率,體現了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應有之義,是我們司法實踐中所應當提倡的。現行司法解釋對企業分支機構因擔保而引發的糾紛有特殊規定,《擔保法解釋一》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而且是“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不是“應當“參加訴訟。如果原告在起訴時把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作為共同訴訟來審理,如果原告起訴時沒有把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來起訴,則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通知企業法人蔘加訴訟。無論是單獨起訴分支機構或是把法人和分支機構一併起訴,法律都是承認合法成立的分支機構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的。 二、在實體法上,分公司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並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我們認為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只是對分公司的性質及財產歸屬的最終界定,分公司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與該條並不矛盾。分公司在涉訴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經營的財產承擔責任,因為分公司的財產也是法人財產的一部分,分公司承擔責任後造成資產減少的法律後果最終還是由法人來承擔。這也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的具體方式之一。因此,實踐中不論分公司作為單獨被告,還是與公司一併為共同被告,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對獨立的財產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財產清償。這不但方便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