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的含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23

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踐意義是什麼

村民自治從早期試驗到後來普遍推行 ,是一個逐步探索的推進過程。實行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 ,衝破舊體制的束縛 ,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踐中的又一偉大創造。村民自治的全面推行 ,不僅是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取得巨大進展的重要標誌 ,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

村民自治的意義

實踐證明,村民自治,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第一,村委會選舉拓展和完善了農村選人、用人的渠道,使村委會幹部的整體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新當選村委會幹部普遍出現了“三高一低”的現象。即黨員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齡低。全國新當選的村委會幹部,黨員比例約佔70%,文化程度大都在初中以上,平均年齡在40歲左右。據19個省(區、市)的統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村委會成員的比例為41.7%。各地普遍反映,絕大多數民選的村委會幹部責任感強,工作幹勁大,群眾威信高。

第二,實行村民自治密切了幹群關係,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村民直接選舉的村幹部,村幹部沒有了鐵交椅,如果工作中不努力實幹,不走群眾路線,就會在下次落選。因此,他們比較主動與群眾建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關係。同時,群眾也有了監督幹部的權利。如果少數村幹部當選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或辦事不公、以權謀私,廣大村民可以通過民主測評對其進行警示;問題嚴重的,可以在屆期內通過召開村民會議依法將其罷免。實踐證明,凡是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農村社會風氣好轉,社會矛盾化解得好,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向著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良性互動方向轉化,社會自身化解矛盾、調適衝突的機能大大增強,社會比較穩定。

第三,實行村民自治調動了農民群眾的政治參與熱情,增強了他們的民主法制觀念。村民自治極大調動了廣大村民的政治熱情,各地參選率普遍達到90%以上。農民群眾在參與活動中、在民主實踐中,培養了民主習慣,提高了民主素質。農村形成了學法、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辦事、依法自治的好風氣。

其次,村民自治的推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樹立了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近年來,許多國家的著名政治家、政府官員、駐華使節、世界各大新聞媒介的記者、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瞭解、考察了我國村委會選舉工作後,給予了客觀評價,認為選舉工作組織嚴密、程序民主、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是世界一流水平的民主選舉。許多人改變了以前對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正確看法及偏見。

請採納。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

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和核心,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民主選舉中,通過無記名投票的直接選舉,把選舉產生和罷免村幹部的權利,真正交到了廣大農民群眾手中,實現了農民選舉上的自主權;在民主決策中.廣大農民和村幹部一起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實現了農民群眾對重大村務的決策權;在民主管理中,讓村民直接參與和管理村內事務,實現了農民群眾對日常村務的參與權;在民主監督中,實行村務公開,農民有權監督村委會工作和村幹部的行為,實現了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和評議權。

什麼是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涉及而廣,包括的內容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是“三個自我、四個民主”。“三個自我”,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就是通過開展各種民主自治活動使村民受到教育和提高,每一個村民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自我管理就是村民依法組織起來,管理本村事務。自我服務就是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解決生產、生活等問題,促進農村發展。“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1)民主選舉。就是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真正把村民群眾擁護的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實意為群眾辦事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

(2)民主決策。就是凡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和村中的重大問題,都要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按多數人的意見辦理。民主決策制度是村民自治的關鍵。

(3)民主管理。就是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由全體村民討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加強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核心。

(4)民主監督。指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及村幹部的行為實施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並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特定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礎是什麼?

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和核心,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民主選舉中,通過無記名投票的直接選舉,把選舉產生和罷免村幹部的權利,真正交到了廣大農民群眾手中,實現了農民選舉上的自主權;在民主決策中.廣大農民和村幹部一起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實現了農民群眾對重大村務的決策權;在民主管理中,閥村民直接參與和管理村內事務,實現了農民群眾對日常村務的參與權;在民主監督中,實行村務公開,農民有權監督村委會工作和村幹部的行為,實現了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和評議權。

村民自治的社會自治內涵是什麼

村民自治的含義包涵四個方面:民主選舉,即直選;民主決策,即通過村民會議決定重大事項,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日常工作;民主管理,通過制訂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建章立制實現規範化管理;民主監督,即實行村務、財務公開,民主評議幹部,建立重大事項彙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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