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劃分是什麼意思?
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清單標準權限劃分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權力清單制度?
就是界定每個職能部門、每個崗位的職責與權力邊界,讓民眾都知曉權力的“家底”。即權力只能在某個部門、崗位被明確賦予的職責和邊界之內活動。某個權力崗位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便一目瞭然了。
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權力邊界清楚了,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也就清楚了。一旦有人越界,便可依法問責。
二、、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有必要重視三個關鍵詞:清理、透明與執行。
第一個關鍵詞是:清理
之所以強調要清理地方政府的權力,實在是因為各級政府所掌握的權力種類繁多、數量龐大。中央一再推動簡政放權,就是要將地方政府手中不必要的權力削減掉。政府不是萬能的,不能包辦一切事務。過多的權力集中於政府,也容易導致腐敗問題的產生。過往的經驗與教訓,一再說明這一點。
權力的清理過程,必然是一個博弈過程。比如,過多過濫的審批權傷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削減審批權註定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改良往往就是溫和、漸進的變革。唯有深入的清理,權力清單才能有質量,權力邊界的釐清也因此更具意義。
第二個關鍵詞是:透明
道理很簡單,倘若缺了透明度,權力依舊是在混沌狀態,對權力的監督無從談起,那麼這樣的權力清單也不過是一個漂亮的“花瓶”——看起來好看,卻派不了實際用場。權力的公開當為普遍原則,不公開應是例外。凡是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公共權力,理應都在強制公開之列,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個關鍵詞是:執行
當權力清單制度逐步建立,當權力運行的程序、環節、過程、責任逐漸規範,這個時候,就應該強調可執行、可問責。執行到位與否,關乎權力清單制度最終的成效。
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不是製造時髦的概念,實為改革之需。但願更多地方政府積極行動,探索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削減政府的自由裁量權,讓公權力更清晰、更透明。
如何劃分我國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係
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研究——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及其法制化問題探討 陳 釗[1](福建師範大學 法學院, 福州 350007)【摘 要】根據現階段我國的國情,迫切需要進一步調整中央與地方關係,依法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責權限,構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合理分權體制。本文先結合中央與地方分權一般理論及我國的分權歷史事實對國內出現的分權體制問題的箇中原因進行分析。然後重點從分權的原則,分權的模式改革目標以及對現有的分權體制的法制化改革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議。【關鍵詞】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權力 分配 法制化 省級政府 域內自理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權的一般理論研究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首先要先說明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概念。中央與地方關係,是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1]。就其實質上說,它是建立在某一特定的利益基礎上的統治階級內部的一種政治關係。它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國家結構問題,其二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也即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本文意旨就在於闡述後者,即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及其法制化問題。儘管本文的中心不在於此,但基於國家結構形式對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一定程度上的規範性影響,筆者還是要先從聯邦制與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劃分上,來探討一下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理論。在聯邦制國家中,其是由若干個享有獨立主權地位的成員政府聯合而成的統一國家。由於各聯邦制國家在確立聯邦政府與成員政府之間的關係時所持的價值取向不同,則各聯邦制國家憲法所規定的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也會有所不同。其類型大致可分為分權型和集中型。前者,分權型權力劃分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為了防止聯邦政府的集權專制。其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分別列舉聯邦政府與成員政府的權力,而未列舉的權力歸成員政府行使;或者僅列舉聯邦政府的權力,而未列舉的其餘權力統歸成員政府擁有,比如美國的權力劃分。後者,集中型權力劃分的基本價值取向是限制成員政府的權力。因此,其憲法在劃分聯邦和成員政府的權力時,先列舉成員政府的權力,並規定剩餘的權力歸中央所有;或是同時列舉聯邦和成員政府的權力後,再規定未列舉的權力由聯邦單獨享有,比如印度的權力劃分。在單一制國家中,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是在保證中央對地方有效控制和統一領導的前提下進行的。在這種權力劃分中,中央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並且使得劃分的最終效果都歸於中央集權,只是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集權程度和方式而已。這種權力劃分模式包含了法律化權力劃分和行政化權力劃分兩種類型。其中,前者的指導思想是中央與地方處於相對獨立的地位,且地方必須受中央的監督和調控,但地方的權力不是直接來源於中央的授權,而是來源於法律,比如英國。在實行行政化權力劃分的國家中,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一般不由憲法規定,而是由中央政府調節。就比如20實際80年代以前的法國。另外,根據薄貴利教授在《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一書中的總結,可以將有史以來世界各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分為:分割模式、分離模式、上位包含模式、下位包含模式、下位包含與分割並存模式以及分權協作模式等六種類型[2]。其中,下位包含模式即我們通常所指的中央高度集權模式,也就是我國在建國初期業所採用的中央地方權力關係模式。它的主要特徵有:一是權力高度集中與中央,地方沒有或只有很小的自主權;二是對於政府職責是層層向上的,而不對下負責。這種模式的弊端很快就在隨後的和平經濟建設時期表現出來了:機構重疊、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及其低下,國家幹部行政脫離實際,脫離群眾,地方、企業和群眾的生產積極性受壓抑等。相比之下,美國政府的中央地方權力關係採用的是分權協作模式。......
中國的政治模式,黨政軍的權力劃分。
中國共產黨領導,最高是弗央委員會和他的政治局,下面政府方面是國務院,軍隊是中央軍委;國務院和軍委是平級
首先將權力劃分為職務權力和個人權力的是( )。
解題思路:
法約爾在《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一憨中,首次將權力劃分為職務權力與個人權力(非職務權力)。
事實前提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客觀性、可檢驗性和變動性三個方面。
組織的權力分配
集權與分權程度的標誌決策的數量:上層決策數多集權程度高,基層決策數多分權程度高。決策的重要性及其影響面:低層次的管理決策涉及面廣,事關重大,則分權高,反之則集權高。決策的手續:不需要審批的決策,分權高,反之則集權高。影響集權和分權的因素1.決策的代價。 一般來說,從經濟標準和其它無形標準來衡量的代價越高的決策,越不適宜交給下層決策者。重大決策也不宜授權。2.政策的一致性。如果希望保持政策的一致性,那麼集權程度就高些;反之,那麼分權的程度就高些。3.組織的規模。組織規模越大,管理層次和管理部門越多,為了提高管理效率,分權程度就應高些;相反,集權程度就應高些。4.組織的成長方式。如果組織是靠組織內部積累由小到大逐級發展起來的,則集權程度較高;若組織是由併購或聯合發展起來的,則分權程度較高。5.管理哲學。主管人員的個性和他們的管理哲學,對組織的集權與分權的程度影響較大。6.管理人員的數量及素質。如果管理人員數量充足、經驗豐富、訓練有素、管理能力強,則可較多的分權,反之,趨向集權。7.控制技術與手段。如果控制技術與手段比較完善,主管人員對下屬的工作和績效控制能力強,則可較多的分權。 它是管理者的分身術概念:授權是指上級委授給下屬一定的權力,使下屬在有效的監督下,有相當的自主權的過程。1、如何授權1)職責的分派2)權力的委任3)責任的確定4)權力的收回2、授權的方式¨ 制約授權:兩個或以上的下屬,讓其相互之間產生制約作用,防止問題出現。¨ 充分授權:工作重要性低,不影響全局,授予全權,允許自己決定行動方案,並創造所需的一切條件。可最大限度的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 不充分授權:下屬提出方案,上級選擇的方式。3、有效授權的原則¨ 視能授權¨ 帶責授權¨ 適度授權¨ 按級授權¨ 可控授權¨ 明確授權¨ 信賴授權從計劃, 並反映著組織計劃完成目標的方式.在管理學中,組織的涵義可以從靜態與動態兩個方面來理解。從靜態方面看,指組織結構,即:反映人、職位、任務以及它們之間的特定關係的網絡。這一網絡可以把分工的範圍、程度、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關係、各自的任務和職責等用部門和層次的方式確定下來,成為組織的框架體系。從動態方面看,指維持與變革組織結構,以完成組織目標的過程。通過組織機構的建立與變革,將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要素、各個環節,從時間上、空間上科學地組織起來,使每個成員都能接受領導、協調行動,從而產生新的、大於個人和小集體功能簡單加總的整體職能。組織存在的理由:個人能力的有限與個人需要的無限之間的矛盾,以及目標或使命的驅使。
馬克斯·韋伯關於權力的分類
全人類,權利分類只有兩種;有權和沒權;
我國國家領導人權力分配
我來回答試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是名義上的最高國家領導人,但無實權;
中共中央總書記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領導職務。在中國,黨領導一起,權力自然很大;
中央飢委主席有兩個,一個是黨中央的軍委主席,一個是國家的軍委主席,但實際上這兩個中央軍委是一個班子兩塊牌子,任職的都是同樣的人。中央軍委主席就是全國武裝力量(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最高領導人。
簡而言之,國家主席是虛職,無實權。軍委主席掌握軍權,控制軍隊。中共中央總書記是黨的最高領袖,對國家通過黨組織進行組織領導,政治領導和思想領導。
在一般情況下,最高領導人的繼承者先擔任國家主席,繼而擔任總書記,最後擔任軍委主席,比如江和胡的更替就是按照這個順序。
民事權力的各種分類有何意義
根據權利標的的不同性質,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相分離的、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人身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區分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意義在於,財產權受到侵害,一般不發生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選擇之債中的選擇權等。
根據權利效力的不同,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根據相互聯繫的幾個民事權利中各權利所處的地位不同,可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根據權利是否具有轉移性,可分為專屬權和非專屬權。
行政體制什麼意思
行政體制就是行政組織和行政權力的組合,行政體制又稱行政管理體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統內部中行政權利的劃分,機構設置及運行年各種關係和制度的總和。主要指行政機關與立法、司法機關的權力劃分,是政冶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組織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構體系,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這種特定的強制手段一般是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行政職能也叫政府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
行政組織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管理國家行政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體系。狹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廣義包括國家立法、司法等機關中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也包括企業、事業及社會團體中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普遍設置掌握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組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市、地、縣、鄉等各級政府及其辦事機構。中國的行政學所研究的行政組織,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
政府職能也叫行政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它體現著公共行政活動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質的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