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關於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問題,《婚姻法》第17、18條作了規定,最高院《關於適用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2.您用自己的錢炒股所得的收益屬於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這部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p>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配偶的股票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金女士諮詢: 我和丈夫是2008年初結婚的。 在2004年的時候,我以個人的錢款買了一定數量的股票,一直捂著未動。到結婚前的時候,已經有了近17萬元的收益。結婚沒幾個月,我們一起在電腦上看股票行情的時候,他看到我的股票收益有15萬元。丈夫替我高興之餘開玩笑地說:“這15萬元也有我的份,將來若離婚,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雖然他是用開玩笑的語氣說的,但是我聽了心裡很不舒服,也很想弄弄明白。 我想諮詢一下: 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的“私房錢”? 三、萬一我以後把股票拋掉,我的這些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律師解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裡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二、“私房錢”的範圍。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上述司法解釋雖然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該解釋對“投資取得的收益” 之含義並無明確界定,因此,對“投資取得的收益”的歸屬問題,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一方婚前或婚後僅供一方所有的股權而產生的收益,收益部分應歸夫妻共同財產。(二)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三)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黃金或古董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你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賺的收益,不能認定為“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符合“萬變不離其宗”的財產分割原則。 四、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個人股票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個人股票購買時間即憨在婚前,婚後仍持有並有收益的,婚後所獲收益部分也應屬共同財產。
至於存款,婚前個人的仍屬個人,如是婚後所得,僅以其中一方開戶儲存,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收益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股票需要確認是不是婚姻之前的還是夫妻存續之後的,如果是之前的,就是屬於個人所有,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請參考下列有關規定。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滿意請採納,謝謝!
個人股票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離婚時,有些案件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後,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託評估後,直接由法院判決;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這與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於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夥企業可以退夥退資,因此允許合夥人一方退夥,由法院處理退夥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股票婚後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應當是其個人財產,那麼你丈夫婚前用於購買股票的40萬股金應當是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股票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李某(男)與黃某(女)戀愛二年後結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給李某10萬元,李某購買了股票。婚後,李某利用業餘時間炒股,有時也利用家中部分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贏利後及時將挪用的家中積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賣買,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萬元。現李某與黃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劇惡化,黃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裁判要點】本案在審理中,產生了二種分岐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部分可言,由於股票本金屬於李某的婚前財產,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屬於李某的婚前財產,黃某無權享受該筆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炒股有虧有贏,李某也有用家庭積蓄參與炒股的情況,雖然李某在贏利後將家庭積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贏利已無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產生,且該部分收入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共同財產,黃某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財產。最後,法院作出了10萬元股金仍屬李某的婚前財產,其餘增值部分由雙方各半分享的判決。【評析】李某婚前購買的10萬元股票,是其婚前投入的個人財產,剩下的23萬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購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後投入的財產的增值,炒股期間虧損部分應算作婚前個人財產的虧損還是婚後共同財產部分的虧損,該10萬元中曾虧損了多少,已無法區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李某認為股票增值部分財產主要是自己婚前財產的增值,但其舉不出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這筆增值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李某婚後業餘時間從事炒股,黃某對股票增值部分其實也作出了貢獻。不能認為黃某沒有參與炒股,就對股票增值部分沒有付出。李某有時以自己的工資收入注入股市,為股票的增值提供了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黃某在家庭生活中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為李某炒股提供了時間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黃某對股票增值也付出了勞動。眾所周知,股市有風險。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發生在李某婚前,也可能在婚後,還有可能在某一時段發生嚴重虧損,後又大幅增值。法院從該筆股金中劃出10萬元作為李某的個人財產,餘款作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分享,已經綜合考慮了程序和實體方面的規定及日常生活經驗,體現了公平、公正。:
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範圍內是沒有問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於一方個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那麼,這裡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後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所持有的股票算是共同財產嗎
前面有個判例, 如果是婚前一方持有的, 婚後仍然歸一方。 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續期發生了買賣交易並賺錢,收益就變成共同財產了。
婚後夫妻雙方各自的股票投資屬於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
除非你們預先單獨達成協議,共同去公證處做財產公證
把涉及的財產單列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