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年檢需要什麼資料?
上海汽車年檢需要什麼資料
先處理好違章交好款。若車輛異地年檢需提前在車輛註冊地辦理車輛異地年檢委託書,要寫明年檢地是那裡車管所。帶好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副本、車主本人身份證。
新上牌的小型私家客車 六年內免上線,但仍需 按時(六年內兩年一次)申領年檢及環保標誌。
2014年9月1日起,執行新規:
若你的車是2010年8月31日以後 上牌的7座以下 的非營運私家客車。
那麼根據新規,六年內無需上線年檢,但車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處理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後,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期間車輛未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六年後 需上線年檢。
貨車、麵包車、公司註冊車輛,均不在新規範圍內。
非營運小型客車,前6年每兩年年檢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檢一次。
非營運中、大型客車及貨車,前10年每年年檢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檢一次。
營運車輛,前5年每年年檢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檢一次。
摩托車,前4年每兩年年檢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檢一次。
上海機動車驗車需要帶什麼材料?
帶的材料如下:1、行駛證(正副本), 2、有效期內的交強險保單(必須是有效期內的啊,不一定是下一年的) 3、200-300元現金(有違章的還要多帶點哦) 4、車主身份證(這個是不是一定要我忘記了,我另外一輛車在南京驗車是必須要的) 備註:滅火器上海是不要的,南京也不要,但我朋友老家(東北)那裡是必須要有的
上海驗車要帶哪些東西
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
車輛在上海異地年檢需要什麼資料
1、註冊地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委託檢驗通知書; 2、機動車定期檢驗表; 3、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4、車屬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5、車屬單位、車主委託他人辦理的要開具委託書,被委託人應出具居民身份證; 5、雙號拓印、車輛相片、路費單; 6、檢測報告、年審地待檢車輛的交強險合同;
上海居住證年檢需要什麼資料
居住證辦理條件:《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上海驗車要帶哪些東西?
帶的材料如下:1、行駛證(正副本),
2、有效期內的交強險保單(必須是有效期內的啊,不一定是下一年的)
3、200-300元現金(有違章的還要多帶點哦)
4、車主身份證(這個是不是一定要我忘記了,我另外一輛車在南京驗車是必須要的)
備註:滅火器上海是不要的,南京也不要,但我朋友老家(東北)那裡是必須要有的
上海機動車年檢本人不到場要什麼手續
本人不在場沒有關係的,只要行駛證、有效期內的交強險副本。
上海單位車輛驗車需要什麼資料
I also teach out at the community college in Henderson
請問六年內車輛年檢需帶什麼資料
按照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推出的車檢改革措施,自2014年9月1日起,使用年限在6年以內的私家車(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微型客車)免予上線檢驗。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車主只需提供車輛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船稅完稅證明,並將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違法處理完畢後,可以直接到車輛管理所領取檢驗標誌。
如果你的車輛屬於上述要求,可以直接到車輛管理所免費、免上線檢驗,領取檢驗標誌;如果你的車輛不屬於上述要求,也應在車輛行駛證簽註的到期檢驗之前直接到車輛管理所進行上線檢驗,並領取檢驗標誌,但不享受免費和免檢。
希望我的回答能滿足您的需要。
居住證年審需什麼材料
居住證是每年都需要簽註(年 審)一次的: 1、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 2、持本人的身份證、居住證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3、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