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怎麼判刑?

General 更新 2024-09-18

尋釁滋事案件怎麼處理怎麼處罰 5分

你是根據什麼說這是尋釁滋事案?公安機關如果立了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這是個刑事罪名,是要判刑的,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訂)

尋釁滋事罪能判多久?

刑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一個案子從公安走到法院,最少也要五六個月,到法院後,人民法院的審限是六個月,老老實實的等待審判吧。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1,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 尋釁滋事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具有其中一種情形的一般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尋釁滋事罪判刑多少年,犯尋釁滋事法院判多久

分析:(一)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四、常見犯罪的量刑(十三)尋釁滋事罪中規定: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人數、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每增加被害人(未達到輕微傷以上傷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財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5)持械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之“四、常見犯罪的量刑(十三)尋釁滋事罪”中規定: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三)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從犯如何量刑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一罪論處。

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能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諒解,加上初犯等因素,可以力爭3年以下。

尋釁滋事罪怎麼判

加重處罰 不過也就是拘留等相關 具體的要看案件的後果及傷情如何

涉嫌尋釁滋事如何處罰?

真的很麻煩的,量刑在5年一下的,為了穩妥起見建議您找當地的律師進行幫助。

尋釁滋事一般判多少年

你好,法條在這兒,你還是自己看吧,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3〕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7月15日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

關於尋釁滋事罪的量刑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的《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本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現將《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印發給你們。本《意見》自收到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一般不再變動。 為正確適用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嚴厲打擊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現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在司法實踐中辦理尋釁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的。 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論處。 (二)非法插手民間糾紛,毆打他人的,以隨意毆打他人論;強行收取各種形式保護費,或者非法插手民間糾紛,以強迫手段索賠、討債、從中牟利的,以強拿硬要論。

中2015新刑法尋釁滋事罪量刑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最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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