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的含義?
名譽和名譽權的含義是什麼?
名譽權: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名譽是對特定的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具體地說,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幹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的概念與特徵
名譽權的概念、特徵
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的品德、才幹、名聲、信譽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權利。名譽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的法律規範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侮辱、誹謗是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兩種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這裡的隱私是指個人的私生活,包括個人生活和行為上所不願公開的一切祕密,狹義的理解就是指男女兩性方面的一些祕密。從司法的角度理解隱私的含義要把握這樣兩點:一是指宣揚他人與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違背,有損他人人格、名聲的私生活,有些雖屬他人私生活的範圍,但不涉及他人人格、名譽,或者顯然與法律和公共利益相違背的,自然也不在此列。也就是說,正面的宣傳報道,象懲治違法、打擊犯罪的新聞報道,即使涉及他人不願公開的祕密,而不涉及他人人格尊嚴,不是故意貶低他人形象的,不能認為是宣揚他人隱私。二是要注意把通過正當途徑向有關部門(包括向執法機關)反映、揭發那些顯然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償益的不道德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與故意洩露、散佈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的侵權行為要嚴格區分,不能理解為凡是涉及隱私,就是侵害名譽權。
名譽是什麼意思啊
【詞語】 名譽
【全拼】: 【míngyù】
【釋義】: (1)個人或集團的名聲:愛惜~。(2)名義上的(多指贈給的名義,含尊重意):~會員|~主席。
【例句】
1、不要散播流言,破壞我的名譽。
2、 你以為我會為你拿我的名譽冒險?
3、 名譽掃地的商人
4、 以名譽擔保一定要… [非…不可]
名譽是什麼意思?
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幹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名譽集中體現了人格尊嚴。客觀公正的社會評價可以使人們得到精神上的滿足,有良好名譽者不僅可以獲得社會的更多尊重,還可獲得經濟效益。
關於名譽權的法律案件 5分
幫你弄了幾個你看看有用麼,謝謝 案例一 張靜是網絡愛好者,網名為紅顏靜,在南京西祠網站中,真實姓名和網名都有一定知名度。在網友聚會上認識俞清風,並知其網名為華容道。俞清風后以'大躍進'的網名多次發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張靜以其侵犯自己的名譽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俞清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院判決: 張靜,俞清風雖然各自以虛擬的網名登錄網站並參與網站的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見面互相認識並知道對方網名,且張靜的網名和真實身份還被其他網友所知悉,俞清風在西祠網站中多次以'大躍進'的網名發表針對'紅顏靜'即張靜的議論,其間多次使用侮辱性語言,主觀上具有對張靜名譽權進行毀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於精神撫慰金,考慮到知道'紅顏靜'為張靜的人數有限,且張靜在被侵權後也曾在網上發表針對俞清風不當言論的因素,因而判定:俞清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 律師點評: 網絡是科技發展的產物,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動作用。網絡空間儘管是虛擬的,但通過網絡折射出來的人的行為卻是真實的。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侵權的,也會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例二以及意見 原告:武躍貴,男,49歲,臨汾造紙廠經銷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臨汾分行牡丹卡辦事處(以下簡稱牡丹卡辦事處)。 被告:臨汾福臨大酒店。 1997年6月26日,因公司業務關係,原告在福臨大酒店請客戶就餐,結帳餐費為260元。原告用其牡丹金卡與福臨大酒店結算,福臨大酒店服務員向被告牡丹卡辦事處核實該卡上是否有款,牡丹卡辦事處答覆卡上無款,酒店服務員拒絕原告用卡結算。原告解釋無效,停留達兩個小時,後由原告所請客人支付了費用。事情發生後,原告認為自己的名譽、信譽受到損害,向臨汾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 審判臨汾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一直按信用卡章程使用信用卡,在1997年6月25日往卡上存款4000元,卡上存款餘額為1530.08元。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被告牡丹卡辦事處賠償原告武躍貴520元,並賠禮道歉(當庭執行)。 二、案件受理費400元,其他訴訟費用230元,合計630元,由被告牡丹卡辦事處負擔。 臨汾市人民法院確認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於1997年8月7日製發了調解書。 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責任呢? 一、原告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公民的名譽是指社會對其品德、才能、思想和作風等的綜合評價。在本案中,原告認為主要是其信譽受到損害,但我國有關法律中對自然人的信譽未做界定。公民的信譽是指人們對其在社會交往中信用度的評價,作為一種社會評價,它顯然屬於名譽的範疇之內。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個人或企業的信譽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信譽的好壞往往能決定商業交易活動的成敗,信譽度愈高,意味著成功的機率愈大。因此,在社會交往中,人們是很看重其信譽的。本案中,被告牡丹卡辦事處向原告用餐的福臨大酒店提供了原告信用卡上無存款的虛假信息後,福臨大酒店拒絕原告用信用卡結算,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