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內容是什麼?
公司章程的內容是什麼
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市場要求,增強企業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 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45日後,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頂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以實物出資的應於公司成立前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動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一條 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由 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權。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
企業章程的具體內容應包括哪些
企業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二、外資企業;三、中外合資企業;不同性質的企業,有不同的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一)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登記註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的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
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於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的開戶銀行;
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一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一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二)宗旨、經營範圍;(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四)組織形式;(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七)勞動管理;(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2)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3) 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6) 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7)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序。
公司章程有什麼用
一個國家需要一部“憲法”,而公司章程則是公司的憲法。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是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的憲章,在公司存續期間具有重要意義。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同時也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
公司章程的概念包括幾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內容具有根本性,是對於公司及其運作有根本性影響的事項,諸如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範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備法律文件;三是由發起人起草或委託他人起草,並經股東同意。
公司章程的一般功能
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對公司重要和基本問題均作出明確規定的公眾法律文件,是公司股東加以聯合、登記註冊部門予以核准登記、債權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賴以瞭解公司的基本依據。它所確立的規範不僅調整公司的組織形式而且規制公司的具體行為,使具有合乎目的和組織結構的公司在制度環境中最大化逐利;而且協調投資主體,使多元利益主體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內,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選擇上,從公司組織機構的職權、職責和義務界定上以及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轉上,作出個性化的制度安排。
公司章程的性質是什麼?一般都需寫入哪些內容?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係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規範股東之間及公司內部關係的準繩,相當於公司發起人或股東間的合同,對股東和由股東利害關係所派生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關及其成員均具有約束力。其次,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與第三人的關係和政府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為了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內容,應可供公眾查閱。工商管理機關也可根據依法登記的公司章程來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1)公司章程的性質。有的人認為,公司章程在本質上屬於公司股東或投資者簽署的合同,但大多數人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性”規範,其形式上雖然與合同有類似之處,但本質上屬於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合同效力具有相對性,即合同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對合同或協議以外的其他人並無約束力。而公司章程卻包含了對未來公司的約束(簽署公司章程時公司尚未成立,但成立後的公司行為如與公司章程所定的內容不相符,就將被視為無效行為);對公司未來股東的約束力(公司章程不僅對簽署章程的投資者具有約束力,而且對後來進入公司的新股東同樣具有約束力);對公司交易的相對人也產生約束力(公司章程於公告後具有公示效力,經過公示的公司章程條款也構成對公司交易相對人的約束,如有限責任的公示)等。另外,簽署合同應當遵循“自主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約定合同條款,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選擇合同形式,但簽署公司章程屬於要式行為,這不僅要求公司章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且要求公司章程必須具備法定條款。2)公司章程的內容。在學理和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中又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必須在章程中記載的條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項,章程即為無效,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性質或業務範圍、註冊資本、股份公司的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記載時不影響公司章程效力的條款,如果缺乏這種條款,僅該未記載的事項不發生效力,或者可以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此加以記載時,所記載的條款則發生法律效力。如我國《公司法》規定,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的組成等事項,即屬於公司章程記載的相對必要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上沒有規定或要求,完全由當事人根據需要,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記載某些事項的條款。如常年法律顧問的聘請、物資的採購和產品銷售、公司債的發行、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等條款。我國《公司法》第22條和79條分別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記載的事項,其中股東的權利義務、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職權、股份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決議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事項,因為法律上已有較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章程中如無特約,可以適用法律的規定,故應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2.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實質上是某一團體的自治法規,以我國《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只對公司內部人員具有約束力,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公司章程作為......
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約定哪些方面的內容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8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範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4條和第5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148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
公司章程,具體有哪些?
企業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二、外資企業;三、中外合資企業;不同性質的企業,有不同的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一)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登記註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的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
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於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的開戶銀行;
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一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一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二)宗旨、經營範圍;(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四)組織形式;(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七)勞動管理;(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2)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3) 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6) 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7)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序。
請採納。
公司章程一般是如何制定的?
問: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答:公司章程對於公司相當於憲法對一個國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規則,也是公司有效運行的基礎。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當章程缺乏相對應的規定時,這些糾紛往往充滿了不確定性,其結果往往是長時間的、大量的訴訟,給公司經營造成嚴重的打擊,對於中小企業投資者來說,這種打擊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實踐中,大部分中小企業的投資者卻認為章程僅僅是用於工商註冊登記的,許多股東甚至直至糾紛發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規定了一些什麼內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範本,內容是簡單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股東及公司之間的爭議,章程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形同廢紙。
要解決這個問題,確保公司長期有序的發展,投資者在制訂公司章程時就必須做到:
一、根據公司的特點和需要制訂公司章程
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憲法與另一國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為沒有一個國家與其他國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沒有一個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如果某公司股東僅兩名,且持股分別為51%、49%,則該條款還有如此制訂的必要嗎?因為其實質上就變成了要求股東會一致同意決議通過。而假如兩名股東持股分別為67%以上、33%以下的,則該條款的實質,就是33%以下的股東沒有任何決策權利。
(一)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訂章程的過程,也是確定股東今後在公司管理決策中的權利、地位的過程。章程條款的合理設置,是股東利益博弈的結果。而這種利益的博弈,與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對於小股東而言,擴大股東會表決事項的比例要求,就等於為自己爭取今後的發言權。如果公司章程中將重大事項均列入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範圍,則小股東將在公司運營中佔有優勢地位,這比通過《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來保護小股東合法權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關於董事的產生,是根據股權比例由股東委派還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產生,區別就在於股東們是更願意由內部人員來管理公司還是引入外部人員來管理公司。
股東的特點包括股東之間的關係、股東關注利益或事項的區別等等,而股東持股比例的不同,則直接影響到章程今後的實施以及公司的運行效率。在一個股東人數眾多、股權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將大部分公司職權設置為需經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則該公司的運行必然是沒有效率的。而在一個只有兩三名股東、股權比例又相差懸殊(例如各佔90%、10%)的公司,如章程約定經營管理的具體事項要經股東會一致同意才能通過,則該公司今後極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據公司的行業特點、運行機制來制定
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決策的產生與執行的要求不同,運行的機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規定適應公司的行業特點、執行機制時,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矛盾就會減少,反之,則糾紛不斷。
在一個要求及時、快速決策的行業內,或在一個充滿冒險與機遇的市場中,公司的管理職權應更多地下放給公司經理等經營層;而在一個需要謹慎從事的行業內,公司的管理職權則應更多地集中於股東會。公司在運行中主要是依賴於人力資源時,股東的表決權與分紅權應當與出資比例相區別,以體現人的作用;而當公司在運行中更多的是依據資金、設備時,股東的表決權......
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寫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些什麼
公司章程被稱為公司憲法,因此在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東在成立公司時相互之間非常信任和團結,簡單地認為所有問題通過友好協商便能妥善解決,太計較會損害雙方面子和合作關係,因此僅僅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設立登記的一紙材料去完成,但隨著公司不斷髮展,分歧和糾紛也日益增多,此時才發現公司章程並沒有就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沒有解決糾紛的機制。而且,一般企業在註冊時往往採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範本,直接填寫。當然採取範本並無過錯,但是範本是通行本,無法結合每個公司的具體情況作出約定。因此在採取公司章程範本註冊的時候,一定要審查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範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採用範本則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第一,範本公司章程沒有根據公司本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而是簡單照抄公司法的規定或者其他公司的類似規定。公司法確立的只是一般規則或原則,而由於各個公司自身存在獨特性,表現在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經營範圍、所在地區等方面,因而每一個公司都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體的自治規則,由公司章程對公司法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加以細化,使其具體化,對本公司的重要事項和特殊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以有利於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虛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夠真正體現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股東間一旦對公司成立後的決策、資金、人員、利益分配方面出現爭議,股東很難依據公司章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絕大多數範本公司章程沒有體現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根本起不到對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預防性作用,反而有時成了公司運營和管理人員行為的不良約束,增加了公司的運作成本。比如對公司機構會議的召集、決議、人事安排、執行機制、制約機制沒有根據公司特點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而導致了股東之間、董事之間、股東與董事之間、股東與監事之間、董事與監事之間,高層管理人員之間出現僵局,無法召開股東會議或者在股東會議過程中無法形成決議,股東會議的決議得不到落實,公司治理機構之間權責不分明等等。第三,沒有充分體現股東的權利,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限界定不清,約束不明。當其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當事人責任的依據,即章程沒有真正起到公司“憲法”的作用。
當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徵、作用等屬於學術問題,在此不再贅述。主要結合律師法律實踐中出現的公司章程出現的法律問題,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風險點供大家參考。
一、充分發揮企業經營自主權,對公司法規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約束的條款,及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補充。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刪掉了很多強行性規定條款。公司開展經營活動中的很多重大事項,如公司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東權利的限制、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股東出資份額的確定、股東會會議召開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產生、職權及議事規則、監事會的議事規則、股權轉讓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即使章程的規定和法律規定相沖突也承認章程的優先效力。這就為公司章程制定的個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公司設立時對公司法規定或者範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體現。具體條款可以參見《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條。
二、可以約定由董事長之外的人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
公司章程的內容
《重慶*****廣告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重慶*****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重慶市永川區萱花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
乙*** *********************
第五條 經營範圍:從事各類廣告的製作、發佈。(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貨幣 實物
甲
乙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