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補償如何計算?

General 更新 2024-09-27

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基數怎麼確定?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公司要辭退員工,年假還沒有休完,補償的時候,年假還計算嗎,怎麼計算

可以要求賠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年假、幾天、如何計算賠償 20分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何計算年休假工資補償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

3、如果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舉例:

某公司因生產需要不能安排賈某等20幾名職工在2010年2月份年休假,賈某累計工作6年,2009年2月-2010年1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那麼,公司應支付賈某的年休假工資計算如下:

2500元/21.75天*300%*5天=1724.14元

關於合同到期賠償金問題計算方法以及年休假未休完是否有補償的問題

從前一年的2月到今年的1月。年休假如果是你自己未提出休假的,那麼單位應當按照日工資標準乘以應休而未休的天數來計算。如果你之前提出過要休年休假而單位由於工作需要不讓你休假的,那麼單位應當按照日工資的3倍再乘以應休而未休的天數來計算。

21年未休年假,怎算補償?

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可以主張最後3年未休年休假補償。

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只有最後三年年休假還在仲裁時效之內,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年假未休補償期限

未休帶薪年假所得的補償應與當月工資合併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

公司裁員時員工未休的年假如何補償,是按100%還是按300%計算?

勞動耽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07年12月14日公佈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此你可以得到5天的100%工資賠償

年休假沒休,但合同已經解除,怎麼算年休假

合同終止,未休假如何折算報酬----你可以參考下

不少勞動者面臨這樣的情況:單位跟他解除勞動合同,但當年的年休假還沒享受,該怎麼辦?

對此,《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並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這裡確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倍日工資。

案例:小王在單位已工作3年,應得到5天的年休假,但今年單位跟他終止合同,終止時小王在單位度過200個日曆天數,但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

小王的日工資是80元,那麼他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是:

[(200÷365)×5-1]×80元×3=1×240元=240元

(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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