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斷機制是誰提出的?
熔斷機制是哪個孫子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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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斷機制什麼時候實施
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股市漲跌有其自身運行規律,一般情況下政府不干預,但在股市發生劇烈異常波動、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時,政府絕不會坐視不管,將及時果斷採取多種措施穩定股市。
2015年9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佈徵求意見通知,擬在保留現有個股漲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數熔斷機制。
經有關部門同意,2015年12月4日正式發佈指數熔斷相關規定,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6年1月4日,A股遇到史上首次“熔斷”。早盤,兩市雙雙低開,隨後滬指一度跳水大跌,跌破3500點與3400點,各大板塊紛紛下挫。午後,滬深300指數在開盤之後繼續下跌,並與13點13分超過5%,引發熔斷,三家交易所暫停交易15分鐘,恢復交易之後,滬深300指數繼續下跌,並與13點34分觸及7%的關口,三個交易所暫停交易至收市。
股市熔斷機制是多久開始實施的?
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股市熔斷機制具體來說是對某一合約在達到漲跌停板之前,設置一個熔斷價格,使合約買賣報價在一段時間內只能在這一價格範圍內交易的機制。
2015年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發佈指數熔斷相關規定,熔斷基準指數為滬深300指數,採用5%和7%兩檔閾值。2016年熔斷機制運行第一週就遭遇兩次熔斷,目前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第五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
A股什麼時候開始熔斷機制,什麼時候取消的?
今年1月1日起至1月7日止,共實施了四個交易日。
2016年1月1日起熔斷機制正式實施,2016年1月7日晚,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同時發佈通知表示,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對此,證監會迴應,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中國誰提出了熔斷制
“熔斷”制度(Circuit Breaker)——期指交易減震器 “熔斷”制度, 是1987年世界股災發生以後為了控制股票交易風險的一種交易制 度,其後,“熔斷”制度又被引入股指期貨市場, 它的設立為股指期貨交易提供了一個減震器的作用。 所謂“熔斷”制度,就是在 期貨交易 中, 當價格波幅觸及所規定的點數時,交易隨之停止一段時間, 或交易可以繼續進行, 但價幅不能超過規定點數之外的一種交易制度。 由於這種情況與保險絲在過量電流通過時會熔斷而使得電器受到保護 相似,故形象地稱之為熔斷制度。例如:
什麼時候實施熔斷機制
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 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股市熔斷機制是誰制定的?
問誰制定的有用嗎?中國股市就是管得太多了,在有漲停板制度的前提下,證監會還搞出個熔斷機制,很多人都說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中國股市早就已經被結紮了,還帶個套幹啥啊
股市的熔斷機制是什麼意思
熔斷機制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當價格波動幅度達到某一限定目標時,交易將暫停一段時間,或者交易可以繼續進行,但報價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由於這種情況和保險絲在電流過量時會熔斷,而令電器受到保護相類似,故稱之為熔斷機制。
根據公佈的中國版指數熔斷規則,A股熔斷標的指數滬深300指數。
熔斷閾值為5%和7%兩檔,指數觸發5%的熔斷後,熔斷範圍內的證券將暫停交易15分鐘;但如果尾盤階段(14:45 至15:00 期間)觸發5%或全天任何時間觸發7%,將暫停交易至收市。
熔斷機制的實行過程
“熔斷”機制,就是在期貨交易中,當價格波幅觸及所規定的點數時,交易隨之停止一段時間,或交易可以繼續進行,但價幅不能超過規定點數之外的一種交易制度。設置“熔 斷”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控制交易風險。 2016年1月1日起熔斷機制正式實施,滬深300指數漲跌幅超過5%,將暫停交易15分鐘;滬深300漲跌幅超過7%時,交易時間將暫停至收盤。 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