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股實債是什麼?
什麼是明股實債
明的是股份實際是債務
銀行名股實債是什麼意思
您好!明股實債是一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債權投資。”其與傳統的純粹股權投資或債券投資的區別在於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被投資企業,但本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明股實債的投資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託公司廣泛運用於房地產投資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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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實債法律法規允許嗎
所謂名股實債,即金融機構向企業增資入股,但不依賴於股權回款,而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使得投資主要依靠債權回款。
金融機構之所以採取名股實債,則出於多方面需求。實際與上為債權和與投資人需求密切相關,如果不能保證期限、安全性、收益率,可能就真的沒人願意投資,最終導致產品也無法成立。
名股實債法律法規允許嗎?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不允許,股權和債權不一樣。投到公司的資金,不能抽回,只能是轉讓股權。
老師,請問您名股實債是一般怎麼操作的,有什麼法律風險?
名義上是股票,其實是債權,那有什麼玩頭啊,蠅頭小利罷了
名股實債披露時股權比例及表決權比例怎麼填
股權比例是衡量長騰訊期償債能力的指標之一。這個指標是負債總額與股東權益總額之比率,也叫做債務股權比率。該指眾創標反映由債權人提供的資本與股東提供的資本以相對關係,反映企業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一般來說,股東資本大於借空間入資本較好,但也不能一概而論。
“名股實債”真的被司法否定了嗎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說,“優先股”實際上就是一種股東根據公司章程中的約定,而固定的分紅的情況。實際上公司法是變相地承認了這種方式。
否定性規定,主要可能指的是聯營保底條款,這主要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0.11.12)》中,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的約定為無效。 這個司法解釋中“保底條款問題”的規定主要源於《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了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等價有償得原則。聯營合同的中的保底條款違法了該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第31條、第35條規定的個人合夥系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一種法律關係。《民法通則》關於合夥中合夥人共擔風險的規定實際就是對“保底”的禁止。 但是上述司法解釋在現在的公司法層面上,應該已經失去了一定的意義, 《公司法》149條暗示,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公司之間在不違反相關金融法規的情況下可以借貸。
《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優先股)。 即使司法實踐認可固定回報的約定,但是在公司虧損的時候,該固定回報應該由承包股東承擔,而不能由公司承擔(按照《公司法》第167條,公司的利潤要先用於彌補虧損,再用來提取法定公積金,最後才分紅,所以如果公司虧損,公司就更不能分紅了)。同時,不參與經營的股東也不得抽回出資(《公司法》第36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兩點也是股東固定回報約定與借貸給公司收取利息的區別。
新華信託敗訴,名股實債還能做嗎
其實這個明股實債還是要看管理人實力。不同的管理人實力不一樣。尤其是現在的房地產市場。其實很多項目都是這麼操作的。不過只要是管理人實力強。融資方信用好。那其實是沒什麼問題的。
私募基金 名股實債模式,投資人如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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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信託版明股實債中彈,深度解析這能不能做
明股實債。和明確債權項目主要區別就在於處置上。如果項目出問題。去法院處置的時候,明股實債。但是信託公司持有的是項目公司股權。這增加了處置難度。而且從法理上信託公司也沒有優勢可言。但是明確債權就是不一樣。起碼是公司破產清算的時候,債權還款都要在股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