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的作用是什麼?
九年義務教育到底有什麼好處?
九年義務教育,好就好在了他是義務的,也就是說,孩子們上學是不用拿太多的錢的。大部分的錢都是國家掏的,孩子是享受國家福利的。如果不是義務教育,那麼有的孩子是不能夠上初中的,就像高考一樣,他沒有考上初中,那麼只能輟學回家。
那樣中國的文盲和農民只會越來越多,而不能跟上國際標準,無法在國際上立足。義務教育實際上是為了,提高國民素質,降低文盲率的。他的好處還提現在,減輕了貧困學生家長的負擔。現在國家規定只要是家境貧困的學生可以減免學雜費用。義務教育還降低了童工的出現率,上完初中都要16歲左右了,能夠出賣自己的勞動率了。所以我認為義務教育是國家很好的政策之一,是利國利民的政策。
國家為什麼要實行義務教育呢和實行義務教育有什麼作用呢??
整體提高國民文化素質,讓孩子都能享受到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力。
1986年,我國通過並實施義務教育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確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經過短短15年時間,到2000年底就基本實現了在85%的人口地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這對一個經濟還不發達而人口眾多的大國來說,無疑是一項舉世矚目的成就。所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為,過去10年中國的基礎教育對全世界在小學求學的兒童從80%增加到84%作出了重要貢獻。在看到巨大成績的同時,對我國義務教育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也必須有一個清醒的估計。這裡僅就“普九”的目標及實現步驟,以及投入保障體制,發表一些個人意見。
義務教育目標與什麼時候能實現這個目標不是一件事。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193個國家和地區的統計(1996年數據),義務教育水平定在九年(或八年,與學制有關)或九年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共136個(當時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佔第134位),而實際上很多國家離所定的目標相差甚遠,在有資料可查的142個國家和地區中,當年我國中等教育“毛入學率”佔第66位,與當時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相比,這個位置是不低的。我國義務教育法指出,推行九年義務教育需要有個過程,其步驟是應該“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而定的。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政府按照各地區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把2000年實施“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任務分為三類地區,即占人口覆蓋率85%地區要求達到“普九”目標;占人口覆蓋率10%左右的經濟比較困難地區,則要求普及初等教育即“普六”;占人口5%左右經濟很不發達的特別貧困地區,只要求普及初小即“普三”或“普四”。所以到2000年年底,實際上全國還有522個縣(旗、場)沒有達到“普九”的目標。
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普及初等教育(Universal Primary Education)所下的定義,“普及”是要求“淨入學率”達100%,事實上包括美國在內,這也很難完全達到(發達國家初等教育的比例為98%,我國在2000年達到99.1%)。如果按這個標準,即使已經“達標”的85%地區,也還有差距,只能說是“基本”實現了“普九”。這裡有一個統計口徑,即如何評估實現“普九”及驗收標準問題。我國“普九”是以縣為“人口地區單位”進行驗收的,驗收的一個重要指標是要求該縣初中的“毛入學率”達到一定水平(通常要求在95%以上),如通過驗收,這個地區(縣)總人口就全部列入已達到“普九”要求,所以事實上這85%的地區還有一小部分適齡孩子並沒有進入初中就讀,再加上各種原因而引起的輟學,使一部分初中生並沒有讀完初中就離開了學校。據統計,1997年招收的初一新生為1836.47萬,到2000年畢業時為1633.45萬,也就是說有超過10%的學生中途輟學了。但另一方面,如果這個地區(縣)尚未通過“普九”驗收,這個地區總人口就列入尚未“普九”範圍,而實際上這15%的地區也還有不同比例的學生已完成了九年學業而未被統計在內。
鞏固已有“普九”成果和擴大普及程度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如果投入和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達標”時的水平不一定能保持住。還應該看到有個別地區是依靠“非常措施”來突擊通過“驗收達標”的,鞏固已有“普九”成果的任務就更艱鉅,絲毫也不能有所放鬆。近年來不少地方反映初中階段的輟學率有上升趨勢,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信號。因此在全國範圍相當長時間內,我們仍然要把“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當作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不能有任何懈怠。以上只是從“普九”的進度來說,至於“普九”的水平和質量,大城市和“老......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什麼好處
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總體目標就是辦好每一所學校,促進每一個學生健康成長。具體地說,就是要讓每一所學校符合國家辦學標準,教育資源滿足學校教育教學需要,開齊國家規定課程,辦學經費得到保障。要使學校班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消除大班額現象。教師資源得到合理配置,使教師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使每個學生都能享受有質量的義務教育。
一是應強化教育公平的理念,切實維護和落實公民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在資源分配中,採取更加關注困難群眾的政策取向,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加快改造薄弱學校,使城鄉每一所學校擁有大體均衡的物質條件和師資隊伍,共同走向優質學校。在學校佈局結構調整上,鼓勵重點學校兼併薄弱學校,強弱聯合,優化教育資源。
二是促進教育資源區域內和城鄉一體化流動,實現教育資源共享,是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途徑。目前,可通過建設中小學公共圖書館、體育場、勞動技術設施、信息網絡等設施,實現區域內資源共享,搭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平臺。如以信息技術為平臺,區域內所有學校圖書館聯網,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供所有學校的各種課程的課件、教案、教研成果等教育教學資源,為教師備課、學生自學提供便利條件,使有限的投入發揮更大的效益。師資力量的均衡是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在人力資源的配置上也要實行優質教育資源共享。建立起人才培養與流動的優化機制,在學校之間實行校長和優秀教師定期相互輪崗制度,保證各學校師資力量相對均衡,從而促進各學校教學水平共同提高。特別是選派一批優秀的教師到農村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去任教,並將這種工作經歷和業績作為其日後評職晉級的一個重要依據,讓“薄弱學校”不再薄弱,使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水平大致相當,義務教育進入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
三是保障生源的均衡分佈,創建平等和諧的義務教育環境。在義務教育階段,取消“重點”初中和小學,取消全市統一的小學畢業升學考試,所有學生全部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同時,高中招生指標逐步減少擇優比例,擴大定向分配生的比例,以此改善薄弱學校的生源狀況,淡化學校間的考試競爭,建立起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重視、鼓勵、利用民間辦學力量來滿足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促進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
義務教育的內涵及其意義
一是義務教育的性質為實行完全免費制度,即不但學雜費免,連書本費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補助。二是接受義務教育,不但是公民應履的行義務,更是應享有的權利。適齡兒童失學,應視為侵犯其權利。三是實施義務教育的主體是政府,實現義務教育首先是政府應該承擔的義務。對世界上實行義務教育制度的國家而言,這幾點不但是共識,而且是實踐,我想我們不應例外。
解決教育公平,涉及廣泛的公共政策問題,應革除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弊端,這需要對長期以來實行的教育政策進行檢視和修正。因此,包括《義務教育法》在內的教育法律法規,還要應從根本上回答上述問題。在我看來,《義務教育法》應該回答,或者說應該提到法律層面規範的根本性、方向性問題,至少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明確義務教育的內涵。這裡又包含三點,一是義務教育的性質為實行完全免費制度,即不但學雜費免,連書本費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補助。二是接受義務教育,不但是公民應履的行義務,更是應享有的權利。適齡兒童失學,應視為侵犯其權利。三是實施義務教育的主體是政府,實現義務教育首先是政府應該承擔的義務。對世界上實行義務教育制度的國家而言,這幾點不但是共識,而且是實踐,我想我們不應例外。
第二,明確各級政府對義務教育投入的標準。有代表指出:“不增加投入,即便《義務教育法》修改了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增加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一直是歷年全國“兩會”上代表委員們同聲呼籲的焦點。
儘管《教育法》對財政性教育經費作出了規定,但各級政府的責任並不明確,也難以操作。統計資料顯示,現在農村教育投資中,只有8%由中央財政支出,另外92%則由各級地方財政支出,其中大部分由縣級以下財政支出。這個比例顯然不合理,也不切實際。
在首屆中國青年法學家論壇上,有青年法學家指出,受教育權是以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為前提的一種社會權利,建議制訂《義務教育國家財政負擔法》(1月16日《新京報》)。在首屆“全國教育廳局長論壇”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馮之浚呼籲對農村義務教育全面實行免費,並建議修改《教育法》,由法律規定中央到底應對農村教育投資多少(10月26日《新京報》)。毫無疑問,修訂後的《義務教育法》對此應作出明確規定。這應該是毋庸置疑,不容討價還價的。
第三,明確法律責任,尤其是對違背《義務教育法》的懲罰辦法。包括《義務教育法》在內的教育法律法規,歷來都被看成沒有約束力的軟法律,要硬起來就得建立違者必繩之以法的機制。
近年來教育投入儘管有所改觀,但並不樂觀。教育部、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前段時間聯合公佈的《2003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統計公告》,披露了幾個引人注目的數字。一是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佔GDP的比例在下降,2003年為3.28%,比2002年的3.32%減少了0.04個百分點。這是該指標自1995年以來首次出現的滑落。二是全國預算內教育經費佔財政支出的比例也比上年下降了0.08%。三是共有17個省、市、自治區預算內教育經費佔財政性支出的比例比上年有所下降,而2002只有7個,增加了10個;15個省、市、自治區未能實現預算內教育撥款增幅超過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的要求。
確立教育在財政分配中的“戰略地位”,按理說是有法可依的,《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就規定:“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政府在義務教育中起什麼樣的作用
政府在義務教育中起立法、保證實施、提供資金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