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鑑定意見有異議?

General 更新 2024-12-27

對鑑定意見書不服的法律規定在幾日內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申請鑑定是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鑑定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重新鑑定要有相關依據,否則法院是不同意的,請參看以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怎樣提出

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也可以對簽訂提出複議。這個要看是在什麼情況了。

對於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有異議我改怎麼辦

如果你對鑑定有異議,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

一、 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但 “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二、 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鑑定實踐中,鑑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託受理把關不嚴,鑑定結論草率,鑑定程序不規範,鑑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鑑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三、 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另外,針對那些缺乏分析論證只有粗糙含糊性結論的鑑定意見書,我們也可以自行委託更加權威的鑑定機構來做出精益求情論述細緻嚴密的鑑定意見來向法庭提交。儘管這種鑑定意見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對法官絕對會起到一定的影響。因為都是意見,法官更喜歡意見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號性的結論。

以上是我們在辦理涉及司法鑑定案件中積累的一些經驗,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對迷茫的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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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同時,由於勞動能力鑑定不是行政行為,因此也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或是進行行政訴訟。一句話,這就是最終結果,只能接受,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當然,鑑定滿一年之後,你可以申請複查鑑定。但是複查鑑定的結果即使與上一次結果不同,也不能推翻上一次的鑑定結果,只能說明你的傷情發生了變化,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可能按新的結果計算。

對公安局的傷情鑑定意見不服怎麼辦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3、244、245、246條明確規定,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請。偵查人員接到異議申請後,應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補充申請或重新申請條件,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3日內作出不準予補充或重新鑑定決定,並將該決定通知申請人。符合補充申請或重新申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作出准予補充或重新鑑定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很多人認為,對不予准許補充或重新鑑定不服,只有等到開庭審理時提出異議,由法院通知鑑定人出庭作出解釋,如果鑑定人不出庭,該《鑑定意見》不能採信。實際上,這不是一種最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做法。因為對明顯存在問題的《鑑定意見》,申請人可以徵求有資質的法醫鑑定機構的意見,可以向偵查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核,以便偵查機關查清事實,也便於法院公正裁判案件。

對司法鑑定結論有異議怎麼辦

如果有明確合理的意見質疑鑑定結果,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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