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安全生產事故?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如何界定生產安全事故

時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以及責任追究已成為街頭巷尾熱論的焦點話題。但是實際生活中,包括安監繫統內部,往往對事故發生後的定性把握不準。常常是一聽說事故,頭腦中馬上就認為是生產安全事故。這對社會輿論,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乃至對政府的信譽都是不良導向,都是不客觀的。那麼,如何科學地界定生產安全事故呢?  首先,必須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的含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川經濟損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標準就在於事故是否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換句話說,如果事故不是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那麼該事故一定不是生產安全事故。  其次,必須科學把握生產經營活動的內涵。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函[2007]39號)《安全參考》(第二期)的規定,《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入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  綜上,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據此,生產安全事故的界定標準全面地講,應該包括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一它必須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二它必須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如果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宿舍,那麼一般情形,很難說這是生產安全事故。  再次,必須全面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精神,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第15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函[2007]39號)《安全參考》第二期的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所以經過批准的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產經營發生的生產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事故也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合法生產經營單位合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生產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合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生產事故更屬於生產安全事故。  最後,必須理清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定性。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函[2007]39號)《安全參考》第二期的規定,由於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定性,如果屬於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地震、雪崩、颱風、海嘯和龍捲風等)直接造成的事故,那麼該事故屬於自然事故;反之,如果屬於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範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單位防範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範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那麼該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的等級怎麼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釘;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於重傷的範圍。

如何區分安全生產事故與道路交通事故

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

首先明確一下概念,道路交通事故,顧名思義,就是發生在道路上的事故。那什麼是道路呢?有人說道路就是路貝,只要能走人的都是路。那是文學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這裡的道路,依《道交法》第119條第一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依此解釋,就限定了交通事故發生的空間概念,即只有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才受《道交法》的調整。如果是在工廠車間內的一個叉車壓著正在幹活工人了,或者在礦山裡正在幹活的挖掘機和拉礦的卡車撞上了這類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因為它不是發生在道路上,這屬於生產安全類事故,歸安監局管,而非交通事故。

那如果是在封閉式小區的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呢?或者是在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生的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呢?《道交法》第2條第2款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這也就是說,發生此類事故時如果當事人報警,交警出警後應參照《道交法》予以處理。

v.ku6.com/yyls01/video.html交通事故專輯

如何判定安全生產事故中的直接原因

傷亡事故的原因分析:

凡是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原因造成的事故,均為事故的直接原因。

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

如何認定是否是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定性存在疑義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後認定屬於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礎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就是說 30人以上 包含30

安全生產一般事故標準是什麼,如何認定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怎麼定義事故級別

這個在安全生產法裡是沒有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安全生產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區別,重點在安全生產和生產安全的順序上,到底有多大區別 10分

沒有區別的。。。。說法不規範而已。。平時要求是安全(地)生產,出事了就是生產(不)安全。

如何認定為安全生產刑事責任 5分

是的,已經構成了犯罪,單位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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