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眾籌是不是非法集資?
不是。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一個項目的支持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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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跟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一、眾籌和非法集資產生的時代背景和內在的理念不同
兩者產生的時代背景不同
非法集資罪產生的背景是工業時代,在我國則打上了很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在計劃經濟時代,金融秩序是絕對國家壟斷的不容民間資本國外資本染指的領域,後來雖然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這套思維觀念還根深蒂固,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設置是為了維護現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眾籌則是產生在網絡等新經濟成長繁榮的後工業時代,創業者通過微信、微博、互聯網等網絡工具、或者專門的眾籌網站發起自己的眾籌項目,快速的聚集感興趣的小夥伴們的資金、智慧和資源,實現快速的崛起,這是一種典型的民間小額資金的融資模式。
小夥伴們參與度不同
什麼是眾籌的理念,我覺得用湖州阿虎的一句話概括比較到位,即“集眾人之智,籌眾人之力,圓眾人之夢”,理解這句話你就能理解眾籌的真正意義,眾籌當然不僅僅是籌錢這麼簡單,通過吸引一大批對項目感興趣的小夥伴加入,從項目的定位、產品的研製都讓小夥伴們參與,聚集大家的智慧做出一個牛逼的產品,然後通過小夥伴的體驗和口碑傳播,將產品和更多的人連接,眾籌強調的是一種參與感,這種參與是全方位的,參與眾籌的人和項目、發起人之間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係。
而集資則是籌資人通過資金的聚集去做一個實業項目或進行資本的營運,主要分為借貸或股權投資兩種模式,在借貸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項目的管理,而股權投資從一開始投資時考慮的就不是參與而是退出問題,股權投資一般分為募投管退這幾個階段,真正參與融資項目的運營一般是在投後的管理這個階段,但這個階段參與的範圍也是比較有限的,一般也僅限於公司的一些重大的運營行為。
目的不同
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由於可供抵押的資產有限自身實力不夠,從銀行、信託等傳統的融資渠道獲得資金很難,項目的吸引力不大從私募股權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資的難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較高的回報來從民間募集的方式解決。
對發起項目而言風險承受度不同
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定眾籌計劃,而會員眾籌、和交預付款方式的眾籌所提供的物質回報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優惠方式體現,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很多項目就是由於承諾的回報太高難以兌現從而喪失信用或導致公司破產。
二、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是否做到充分及時的信息公開?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佈、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佈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祕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兩者行為特徵不同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
眾籌投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
今天在快儲上了解的: 1.合法性與非法性
眾籌與非法集資最重要的一點也是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眾籌是合法的而非法集資是非法的。雖然目前眾籌尚未正式出臺金融監管辦法,但在實踐中的眾籌中服務主流是遵循現有法律法規行事的。而非法集資它在多個方面觸犯了國家法規,從而也為導致風險埋下隱患。
2.行為本身動機和方式根本不同
眾籌:是中介平臺在中間起到監督的作用,有利於信息真實透明、有利於資金使用,符合當初融資申請的方向,但是非法集資是籌資人與投資人直接進行交易,信息缺乏透明和準確性,而且往往存在著欺詐,所以非法集資基本都以資金消耗殆盡無法償還為終結。
3.風險差異
因為眾籌融資是在中介平臺監督下進行的,所以從項目評價到資金的使用投後管理以及增信措施等方面均有系統安排,有利於控制和降低投資者的風險;而非法集資往往是籌資人私下開展活動,基本沒有保障措施,一旦發生風險就不存在防護措施。
4.回報安排的差異
眾籌回報的支付方面是參照正規融資方式規範運作,而非法集資為達到目的不惜盲目許以高額回報,超過實際償還能力。
眾籌是什麼意思,眾籌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看對方承諾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眾籌則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另外,非法集資干擾的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不受法律保護;而股權眾籌募集的資金往往是投向一個實體的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e元貸專業網貸希望有幫到你。
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有哪些?眾籌風險大嗎?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髮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那麼。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有什麼不同呢?
定義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實質性差別:
股權眾籌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兩者判斷實質的標準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對經融秩序的影響: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
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眾籌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發行方式的區別:
非法集資採用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利用互聯網最陽光、正能量的一面
股權眾籌網站沒有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去把項目進行推介,項目信息是創業者對自身項目認識而編寫,平臺不做實質性判斷,而只是經過對虛假性、合適性的判斷後展示給投資人,中間並沒有參與對其大量宣傳、鼓吹或與項目方沆瀣一氣的做法,這與非法集資的宣傳做法是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於股權眾籌信息的公開、透明、陽光,是利用了互聯網最好的功能,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風險控制的區別:
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制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而在互聯網時代,通過眾籌網站把每個項目的信息公開,投資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信息消除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異,公開、透明、陽光,信息做的隨時可查,創業者做到隨時保持溝通聯繫,大大降低了其中風險。
法律保護方面:
最重要的一點股權眾籌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
股權眾籌是以“領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資項目,領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託盡職盡責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報告,對跟投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信息瞭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
眾籌與集資有區別嗎?
眾籌是指項目發起人通過利用互聯網和社交網絡傳播的特性,發動公眾的力量,集中公眾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創業者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相比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的精髓就在於小額和大量。融資的門檻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擁有商業價值作為唯一的評判標準,這為新型創業公司的融資開闢了一條新的路徑。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投資人蔘與度不同
眾籌是”集眾人之智,籌眾人之力,圓眾人之夢“,將產品和更多的人連接,眾籌強調的是一種參與感,這種參與是全方位的,參與眾籌的人和項目、發起人之間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係。集資則是籌資人通過資金的聚集去做一個實業項目或進行資本的營運,主要分為借貸或股權投資兩種模式,在借貸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項目的管理。
二、目的不同
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由於可供抵押的資產有限自身實力不夠,從銀行、信託等傳統的融資渠道獲得資金很難,項目的吸引力不大從私募股權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資的難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較高的回報來從民間募集的方式解決。
三、風險不同
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定眾籌計劃,而會員眾籌、和交預付款方式的眾籌所提供的物質回報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優惠方式體現,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
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很多項目就是由於承諾的回報太高難以兌現從而喪失信用或導致公司破產。
四、運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佈、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佈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祕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眾籌的行為特徵和非法集資存在比較大的差別,股權眾籌並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為目的,會員眾籌等也是以一種理性的市場優惠的方式回報,眾籌通常都是經營一個實業為目的的,不是為了資本的運營而籌集資金,是一種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
眾籌屬不屬於非法集資
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共涉及兩個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是集資詐騙罪。這兩個罪名都有具體的犯罪構成。所以,眾籌是不是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就要看他的和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符合的就是犯罪,不符合的就不屬於犯罪,不能一概而論!
眾籌為什麼不是非法集資呢,區別是什麼???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眾籌中產生的法律風險是存在救濟渠道的,無論是出資行為、股份代持行為發生糾紛都可以用民商事法律和訴訟程序還有部分行政規範來解決,而非法集資罪屬於刑法範疇,刑法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謙抑性、補充性、最終性,只要當民商事等其他渠道不能解決時才能選擇用刑法的機制進行治理,如果把眾籌中的法律風險一律以非法集資等刑事邏輯進行解決,這是不恰當的運營刑事手段解決社會危機的行為,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誰能簡單一句話告訴我,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
看對方承諾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眾籌則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另外,非法集資干擾的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不受法律保護;而股權眾籌募集的資金往往是投向一個實體的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e元貸專業網貸希望有幫到你。
眾籌和私人眾籌是屬於非法集資嗎?
未經批准、面向不特定對象,很明顯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不看你從每一個人手中集資多少,而看你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