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可補正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瑕疵合同類型及處理方式 10分

瑕疵包括主體瑕疵、意思瑕疵、內容瑕疵和形式瑕疵等

主體瑕疵合同效力一般為無效或效力待定

意思瑕疵合同效力為無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銷,

內容瑕疵一般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形式瑕疵一般為無效

如果希望上述瑕疵得以補正可以重新訂立合同或要求有權者予以追認

證人證言經補正或合理解釋後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為你辯護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七條 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二)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三)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四)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檢察院認為沒有補正瑕疵證據可以定案?是否正確?

證據是多方面的,不一定要用這條。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對已成立的合同生效要件存在瑕疵,須經有權補正人追認方可生效的合同成為?

為效力待定合同,經有權人追認後合同生效!

我購房交了定金可以退嗎?合同年份是籤錯了的、2014、1、17曰籤成了2013、1、17

1,定金除非對方有違約行為,否則是不可以退的。

2,合同日期籤錯,屬於瑕疵可以補正。

公司法的問題!急求!如果股東出資瑕疵,期限內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30分

股東是按認繳額履行義務啊,但是你看到前提了嗎,前提是出資瑕疵啊。

廣義的瑕疵出資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出資後抽逃出資等典型形態,亦包括以無權處分的財產出資、以贓款/物出資等特殊形態。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又包括承諾出資的財產價值不足、承諾出資的財產已交付給公司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承諾出資的財產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體形態。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認繳出資和實際出資不是一個概念,認繳就是股東開始對公司承諾會出的錢,規定在公司章程裡,可能不是一次性付清,會有年限,但是最終一定要出全的,這其實相當於對公司對其他股東的約定,實際就是實際的,就比如說4個每人認繳出資200萬,甲和乙各出了100,約定3年付清剩下的,丙和丁出全了,丙之後又抽回了100萬,三年後甲付清了,乙沒有付清,所以現在,甲丁是足額出資,乙出資不足,丁抽逃出資,但是公司法規定,股東雖然在表決和分紅是是按實際出資來算的,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認繳出資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按認購股份承擔責任,注意是認繳!!!(公司法3條)所以你說乙丁是不是違反自己的股東義務,瑕疵了?如果這時候有債務,公司償還了還剩一部分付不起,難道乙丁不該為未出的資負責嘛?因為本來就該是每個股東都出資全了,然後以公司資產償還債務,現在有人沒出全,公司資產就是不全的,還不上的地方當然要用補全的出資還啊,而且都說了是在未出資的部分100萬內承擔補充責任,也是合理的吧,就算債權人不提,其他股東也可以按違約責任讓乙丁補足出資再還債啊,所以法律只是給了債權人一種權利而已,反正就在這100範圍內,總是要補足的。。。

*瑕疵出資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

瑕疵股東應承擔的責任可分為瑕疵補正責任及賠償責任兩類,其中瑕疵補正責任又可細分為補足出資責任、歸還出資本息責任。賠償責任亦可分為對公司、對其他股東、對債權人等三類主體的責任。

1、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作為權利人向瑕疵股東提起補足出資的訴訟,對於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義務在於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承擔本金責任即可。對於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返還所抽逃的出資本金及利息。

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皆可作為訴訟主體,向其主張權利。

2、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不僅限於瑕疵出資本金,還包括利息,但其責任為“補充賠償責任”,即對公司本身不能清償的部分才承擔責任,而對公司不能清償的標準一般應以對公司採取窮盡執行措施後仍不能清償為準。而且,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只在於其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本息為限。

治安案件中,一個警察錄口供,最後自己簽名並代替另一個警察簽名,這是不是非法證據,是否應該算無效證據

無效!必須有兩名警察在場,必須有鑑證人!

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機制的指導意見文件哪有

覺得是比較多的

什麼是出資瑕疵,瑕疵出資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什麼是出資瑕疵?

通俗地說,出資瑕疵就是公司設立或增資過程股東認繳的股份金額本應該要足額按期到公司賬戶,沒按要求按時足額到賬,或者到了公司賬上,利用對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轉出不用於公司經營。

除了資金不到位之外,還有承諾出資的財產價值不足、承諾出資的財產已交付給公司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承諾出資的財產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當然也包括以無權處分的財產出資、以贓款/物出資等特殊形態。

2、股東瑕疵出資能否認其股東資格嗎?

股東對公司有出資義務,但沒有出資,並不影響其已存在的股東資格。股東資格依內外法律關係,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行政部門的登記予以確認。這些文件可以證明股東資格,但不證明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3、瑕疵出資的法律後果

依據我國新《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在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下,由公司登記機關先責令改正,後再處以罰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東資格,同時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其他股東對瑕疵股東有關啟動失權程序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我國,對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足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還沒有法律依據啟動失權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資者的股東資格,更談不上直接否定其股東資格,即股東瑕疵出資並不能導致其不享有股東資格或者喪失股東資格。所以,一般情況下,確定某人是否享有該公司的股權,應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約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文件記載的股東,而不是看他有沒有依法出資,這也是各國立法的通利。

綜上所述,股東權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為前提的,而非以股東是否實際出資為前提,瑕疵出資並不必然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

4、股東瑕疵出資對其股東權利沒有影響嗎?

瑕疵出資可能導致股東權利受限。

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見,出資瑕疵的股東,其股東權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據。

(1)股東權利的受限範圍

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的規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其受限的股東權利範圍為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的自益股東權利,而不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等共益性股東權利。司法解釋(三)的該規定消除了學界、司法界長期以來對瑕疵股東權利受限範圍的爭議。

其實,瑕疵出資的股東,首先應當限制的是表決權。因為“資本多數決”是公司表決機制設定的基本價值觀,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取得股東權利的基礎與對價,而表決權是股東權利的首要權利。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方可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風險與責任。試想,承諾出資一個億而實際出資一百萬的股東,其與公司的利益綁定和風險承擔如何與實際出資一個億的股東相比,在這種情況下,其表決權如何能站在公司而不是自身的角度行使?對於知情權,由於目前的公司法並未規定其行使的持股時間與持股比例,因此沒有限制的法律依據。

(2)股東權利受限的條件

司法解釋(三)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權利限制規定了條件,即應通過公司章程之規定,或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做出。換言之,即:在公司章程未有相關規定,或者股東會未以有效決議的方式做出相關決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東不得當然地對瑕疵出資的股東權利進行限制,這是股東權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在股東會作出限制出資瑕疵股東權利的決議時,如瑕疵出資的股東是小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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