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協議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發起人協議的介紹

指發起人之間就設立公司事項所達成的明確彼此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文件。

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的聯繫與區別

據百度百科,發起人協議指發起人之間就設立公司事項所達成的明確彼此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盯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公司章程與發起人協議儘管目標一致,關係密切,但是兩者在性質和功能等方面不同。 網友-LawyerTang在其博客中說,二者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A)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將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協議規定為公司設立的必備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則是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B)發起人協議的制定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則;而公司章程則必須依據公司法制定,不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要經過公司登記機關的必要審查。C)從效力範圍來看,發起人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公司章程調整的則是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的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的關係。D)從效力的期間來看,設立協議調整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設立成功終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著協議的終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則及於公司成立後整個的存續過程,直至公司終止。

設立公司,一定要簽訂發起人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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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話,發起人協議是要式文件,公司法80條明確要求的。整體變更設立的話,目前實務中普遍按發起設立操作,簽署發起人協議,但實際上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支持,謹慎考慮還是簽署一份。有限公司設立,公司法沒有要求必須有發起人協議(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原始股東定義為“發起人”,而有限公司則為“股東”,因此也更談不上什麼“發起人”協議),而是以公司章程為法律效力文件。個人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始“股東”,與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法律性質上是類似的(從公司法很多條款都能看出來,比如設立不成功時責任股東的賠償條款、所擬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有效性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專門定義“發起人”,主要是為了區分募集設立過程中的其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過程中不存在“其他股東”,自然也不用多此一舉的定義什麼發起人,也就用不著再專門簽發起人協議。不過實務中貌似也有籤協議的,估計是出於謹慎考慮。

發起人協議的格式

關於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協議書本協議由以下當事人在  市簽署:⒈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  電話:傳真:  郵編:⒉ 廠(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  電話:傳真:  郵編:⒊ 廠(以下簡稱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  電話:傳真:  郵編: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方)法定代表人:住所:  電話:傳真:  郵編:⒌ 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戊方)法定代表人:住所:  電話:傳真:  郵編:鑑於:⒈上述各方當事人均為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⒉上述各方當事人均同意作為發起人以發起方式共同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為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各方當事人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籤訂以下協議,以供各方共同遵守:⒈股份公司的名稱⒉擬股份公司概況⒊各發起人認繳股本的方式、比例⒋股份公司籌委會的成立及職權⒌籌建費用⒍各發起人權利、義務⒎違約責任⒏合同的修改與終止⒐爭議的解決⒑附則甲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日期

誰知道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發起人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在從事設立活動之前往往會就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關事項、發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訂立協議。協議對發起人權利義務的約定,不影響在對外關係中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承擔責任和義務。

一般來說,發起人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確定將成立公司的宗旨、目的;

初步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

各發起人認購的份額

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任務分工;其他事項。

發起人協議的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 以下各方當事人同意作為發起人以發起方式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各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議: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市××路××號電話:  傳真:郵編:⒉××科貿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市××路××號電話:  傳真:郵編:⒊××諮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市××路××號電話:  傳真:郵編:⒋××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方)法定代表人:×××住址:××市××路××號電話:  傳真:郵編:⒌××公司(以下簡稱戊方)法定代表人:×××住址:××市××路××號電話:  傳真:郵編: 股份公司的名稱為:××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號郵編:×××××× 股份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股份公司的經營範圍:乙烯、乙苯、戊烷、碳酸氫銨、潤滑油、液化氣、化工產品的生產銷售;設備安裝、維護;餐飲業;石油化工產品進出口。 股份公司各發起人以經營性淨資產或現金出資按65%的比例折股。各發起人具體認購股份的情形如下:⒈甲方以經評估的經營性淨資產 元,按65%的比例折股為 股,佔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⒉乙方以經評估的經營性淨資產 元,按65%的比例折股為 股,佔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⒊丙方以現金 元,按65%的比例折為 股,佔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⒋丁方以現金 元,按65%的比例折為 股,佔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⒌戊方以現金 元,按65%的比例折為 股,佔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 各發起人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所認購的股款全部繳清。以實物出資的,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以貨幣現金出資的,將所認購的股款匯入股份公司籌委會指定的專門帳戶。第八條:股份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股份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第九條:各發起人應及時提供辦理公司註冊所需的全部文件。第十條:各發起人委派一名代表組成股份公司籌委會,並由代表按出資比例選舉一名籌委會主任。籌委會全權代表全體發起人辦理股份公司註冊的所有事項。第十一條:股份公司籌辦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⒈聘請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工作;⒉製作設股份公司的各種文件。⒊協調各發起人之間的關係;⒋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的相關事項,並依法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許可和同意;⒌其它與股份公司設立有關的事宜。第十二條:股份公司的籌建費用先由甲方墊付,具體按有關憑證計算。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後,該費用由股份公司承擔;股份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時,由各發起人按認購股份比例分攤。第十三條:各發起人承擔以下責任:⒈股份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⒉在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股份公司受到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⒊各發起人應為籌委會設立股份公司的行為提供各種便利或服務;⒋各發起人應完成在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應由各發起人完成的工作。第十四條:由於發起人中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股份公司設立的遲延或不能設立,由該方發起人負責賠償。如果出現多方違約,則根據各方實際過錯情況,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協議:⒈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協議必須修改;⒉各方發起人合意修改;⒊一方或多方發起人提出修改,其他各方......

股份公司註冊登記是否需要發起人協議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由此可見,股份公司註冊登記不需要發起人協議。

法律問題:是否一定要發起人協議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話,發起人協議是要式文件,公司法80條明確要求的。整體變更設立的話,目前實務中普遍按發起設立操作,簽署發起人協議,但實際上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支持,謹慎考慮還是簽署一份。有限公司設立,公司法沒有要求必須有發起人協議(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原始股東定義為“發起人”,而有限公司則為“股東”,因此也更談不上什麼“發起人”協議),而是以公司章程為法律效力文件。個人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始“股東”,與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法律性質上是類似的(從公司法很多條款都能看出來,比如定立不成功時責任股東的賠償條款、所擬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有效性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專門定義“發起人”,主要是為了區分募集設立過程中的其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過程中不存在“其他股東”,自然也不用多此一舉的定義什麼發起人,也就用不著再專門簽發起人協議。不過實務中貌似也有籤協議的,估計是出於謹慎考慮。

什麼是發起人

發起人也稱創辦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而現在發起人的意義也越來越廣泛,網絡上常見的有帖子的發起人、主題的發起人等等,社會生活中有公益事業的發起人,活動的發起人等等,比如你要發起一次同學聚會,那麼你也是這次活動的發起人。

發起人承擔活動的發起、安排、組織、分配、運行、監督、管理、總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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