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方式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4

書面形式是什麼意思呀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定義

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電函和其他書面材料。書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準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糾紛的優點。根據現代各國的法律,書面形式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依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分類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

形式。

1. 一般書面形式。是指用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行為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等。一般書面形式,或為當事人約定採用,或為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在民事行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證據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行為及其權利義務,均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只有在書面內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備時,才可以口頭證據作為補充。在書面形式作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況下,書面形式不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實體法上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書面形式。否則,當事人之間雖就民事行為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為成立或者生效。[2]

2. 特殊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國家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 包括:(1) 公證形式。(2) 鑑證形式。(3) 見證形式。

關於公證、鑑證、登記、審批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範疇,抑或屬於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國立法規定不一。現在的學說理論上,有見解認為不應當將它們作為特殊的書面形式,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證、鑑證、登記、審批皆為當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於成立要件的範疇,而屬於效力評價的領域,尤其是登記、審批宜定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條(9)(10)項採納此種意見,未把公證、鑑證、登記、審批列入合同的書面形式。

傳統格式

1、合同書。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多種,最通常地是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協商訂立的並由雙方簽字(或者同時蓋章)的合同文本,也稱作合同書或者書面合同。通常合同書中明確地即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具體內容。因此,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合同書有多種多樣,有行業協會等制定的示範性合同文本,國際上也有通行的某種行業的標準文本,也有營業者提供的由營業者制訂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還有雙方當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文本。一般來說,作為合同書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以某種文字、符號書寫。

(2)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字(或者同時蓋章)。

書面形式

(3)必須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合同也可以信件訂立,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書信。書信有平信、郵政快件、掛號信以及特快專遞等多種形式。

3、電報、電傳、傳真也屬於書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過這三種形式訂立。

什麼是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行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勞動合同法中的“書面形式”是什麼意思?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書面形式”

一, 《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它適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值得商榷;

二,手機短信、傳真件、電子郵件及網頁證據等的認定。

1,手機短信,將短信內容、發給收信(件)人、可通過電訊終端查詢發信時間、發信手機持有人、發信內容等。但只能認定有此事實存在,一但對方提出疑異,不可做為證據使用。例如;試用期勞動者A提前三向用人單位一管理職工B發送手機短信,明確表示解除合同,而用人單位管理職工B,因事手機沒開。沒有正常收到A手機短信。A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向B用人單位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合同,B用人單位拒絕為由,要求B用人單位經濟補償。B用人單位以沒有收到A書面形式申請、真正是不是本人發的手機短信無法確認、用人單位一管理職工B沒有義務天天開機為由,拒絕經濟補償。本案中,明顯A的理由不能成立。

2,電子郵件: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在合同案件中,糾紛一般產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這種以郵件形式訂立的合同,一般時間較長,空間較大,最後產生合意。但勞動合同中,“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種依法告知,並非需要達到合意,只要符合法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告知即為成立。由此可見,二者是有明顯差別。

綜上所述,在處理勞動合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以“書面形式”中包含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無爭議情況下,方可採信。對於有爭議的數據電文,應認定無較。

筆者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書面形式的定義

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電函和其他書面材料。書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準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糾紛的優點。根據現代各國的法律,書面形式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依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合同方式是什麼意思?

第十條 【合同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法律上“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是什麼意思

書面形式是以口頭形式相對應的,通過寫信、寄函等方式就是書面形式,這還有什麼疑問嗎

“書面移交”怎麼理解,都有什麼形式?

協議當然有法律效力,民事權利的處分,法律尊重當事人的自由。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也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也就是協議中要約定關於房屋位置、價款、履行方式、權利轉移時間等重要內容

什麼是合同的書面形式

1、合同書、信件。其中信件有平信、郵政快件、掛號信以及特快專遞等多種形式。

2、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又稱“電子資料通聯”,是一種在公司、企業間傳輸訂單、發票等商業文件進行貿易的電子化手段。它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將貿易、運輸、保險、銀行和海關等行業信息,用一種國際公認的標準格式,完成各有關部門或者公司、企業之間的數據交換與處理,實現以貿易為中心的全部過程。

什麼是書面形式辭職啊?

就是勞動者不能口說無憑辭職,而是將自己書寫的辭職信、辭職報告、辭職通知書等依法向用人單位遞交的書面材料。

什麼是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行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電函和其他書面材料。書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準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糾紛的優點。根據現代各國的法律,書面形式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依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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