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5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稅法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耿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雖然這八種行為都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但由於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行為還有哪些?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當該貨物不徵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後一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包括哪些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併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視同銷售的行為包括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委託方的處理—— a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⑵銷售代銷貨物: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不確認收入⑷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貸:庫存商品(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⑸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借:長期股權投資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⑹將自產、委託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借:應付股利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⑺將自產、委託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⑻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稅借:營業外支出貸:庫存商品(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不算做視同銷售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⑴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銀行存款等(或借方)⑵用於債務重組:借:應付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對於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財政部關於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覆函》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視同銷售行為的概述

目前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於銷售;④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實際工作中,該類視同銷售業務是比較常見的。在這裡著重討論一下第一種情況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納稅時間是如何介定的呢?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其發生納稅義務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間為收到受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這裡面又包含很多內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這一規定與會計處理產生了差異,其意在維護國家稅權、也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代銷形式無限期遞延納稅義務的產生。所以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要視同銷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於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準,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並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以上所說的3類業務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業務發生後,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在建工程(用於基建項目)應付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項目)營業外支出(用於個人消費)生產費用(用於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以下同)貸: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舉例來說明:大為有色金屬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共生產A產品21500噸。其中的20 000噸直接對外銷售,1000噸用於本單位的基建工程,500噸用於免稅產品生產項目。每噸產品生產成本為7000元,對外銷售價10000元(均指不含稅價)。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以上業務應作會計分錄為(單位均為萬元):1.對外銷售部分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3400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00借:主營業務成本14000貸:產成品140002.對內基建工程使用部分借:在建工程 870貸:產成品 7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03.用於免稅產品生產使用部分借:生產費用435貸:產成品35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85在以上的3組會計分錄中,我們可以看出如下特點:1.共同的是:無論是對外直接銷售,還是內部自己使用,在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金時,一律是按照其產品的市場價每噸10 000元而不是按成本價每噸7000元執行的。就此來說,視同銷售業務中涉及的增值稅是直接在會計分錄中體現了出來。2.不同的是:用於對外銷售的部分,由於在記賬時,直接使用了“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來記收益和使用了“主營業務成本”來轉銷成本,因而對外銷售的部分它產生的淨收益(利潤)就會直接體現在會計報表中(損益表)。而用於基建的部分和免稅使用的部分,由於在會計處理時是採用直接衝減產品成本辦法,因而就不出現“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之間的淨收益體現。以上的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都有什麼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有哪些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因此,企業領用原材料自用,用於在建工程,用於流水線安裝不屬於視同銷售,企業領用原材料自用允許抵扣;用於在建工程屬於非增值稅項目不允許抵扣;用於流水線安裝允許抵扣。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A,自產貨物用於發放股利,與銷售後取得現金然後分配一個道理,因此是視同銷售。

其他選項都是購買的貨物,不存在視同銷售問題,但屬於增值稅不得抵扣問題,因此將採購時的進項稅額轉出就可以啦。

所得稅法中視同銷售行為包括哪幾種情況

得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以下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的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託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託方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於銷售的,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區別在於:

一、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總分機構 二、贈送 三、投資、分配、職工福利

增值稅 √ √ √

簡述視同銷售行為的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定其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1十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公式中的成本,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

對於上述視同銷售的貨物,在具體確定應納增值稅時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對於委託代銷的貨物,應於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結算清單時確定銷項稅額。

(2)對於接受其他單位委託代銷的貨物,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貨物,即代銷貨物按雙方約定的價格銷售,貨物銷售後企業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將代銷貨物作為本企業的商品處理,銷售商品取得的款項也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只是將手續費收入確認為代購代銷收入,相應地對於這種代銷貨物不徵收增值稅。另一種是不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貨物,即對代銷貨物按雙方約定的價格進行結算,而實際銷售價格由企業自主確定,企業實際賺取的是貨物的實際銷售價格與結算價格的差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將代銷貨物作為本企業的商品,銷售商品取得的款項作為本企業的商品

銷售收入,相應地對於這種代銷貨物應和企業銷售的其他商品一樣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和企業銷售的其他商品沒有差別。

(3)對於上述第三項視同銷售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當日,可按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項稅額。

(4)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完成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託加工完成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以及無償贈送他人等,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為貨物移送當日,也應當按照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希望這些對你有所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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