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7

管制和拘役是什麼意思

1、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拘役和管制。是什麼意思???

拘役 :一種刑罰,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可 延長到1年。

管制:①動強制性管理。管制交通②動我國的一種刑罰,依法對犯罪分子施行強制性管理,由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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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管制和拘役的區別是什麼?

1、拘役與行政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2、管制也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區別

1、判決前羈押相抵不同。管制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其他1抵1

2、地點不同。管制在家,拘役一般在拘留所,有期在監獄。

3、待遇不同。管制即使沒有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也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拘役、有期徒刑理論上有政治權利。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拘役的特點是一種短期剝奪自由刑。

拘役在執行、待遇上與有期徒刑的差別:

1.在拘留所或看守所執行;

2.就近執行;

3.可酌量發給報酬;

4.每月有1天一2天假,可回家探親。

拘役或者管制是什麼意思?

拘役和管制是兩種刑罰。

《刑法》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犯罪的義務與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留、拘役和管制分別是什麼解釋

拘留一般是短期剝奪個人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實踐中多見的是行政拘留,擾亂法庭秩序等行為可能會被司法拘留。被拘留的一般尚不構成犯罪,拘留一般都是15天以下。

拘役是刑罰處罰,其特點是短期剝奪個人的人身自由(相比有期徒刑而言),其刑期一般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超過1年。

管制也是刑罰處罰,其特點是不剝奪而是限制個人的人身自由(說的通俗點就是不把人關起來,但那人在管制期間不是想去哪就能去哪了),其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超過3年。

《刑法》中的拘役、管制是什麼意思?

拘役和有期徒觸差不多,也是剝奪自由,時間短,1到6個月。管制是開放刑,只是限制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和拘役的區別

管制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

1、管制刑的特點:限制自由。

2、管制適用對象的特點:(1)罪行較輕;(2)危險性較小。

3、管制的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常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上的拘役或管制是什麼概念 應該怎麼理解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傷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這二種一般用得很少的,大部分較輕的會判處緩刑的。

管制與拘役的區別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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