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不招標?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有那些? 5分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搐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設計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夾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情況下招標人可以不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必須招標的工程有哪些

(一)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重點解析]

1.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應當準確掌握,同時要注意招標的內容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有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資項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 同樣必須招標。如私人投資的商品住宅項目。

(二)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重點解析]

1.上文中的這些數額規定一定要準確掌握,特別是要注意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人民幣以上這個情況。

2.貨幣單位是人民幣,答題的時候要注意看好計量單位。例如,“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為100萬美元的項目不需要招標”這樣的選項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誤認為是正確選項了。

3.我們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類”這幾個宇。這幾個字的意義在於: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標範圍”又達到了下列標準的項目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

也就是說,一個項目是必須招標的項目,該項目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既要落在招標範圍內,也要達到相應的標準,缺一不可。但是,沒有同時滿足上面兩個條件的項目,儘管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也可以招標。

(三)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如果建設項目不屑於必須招標的項目則可以招標也可以不招標。但是,即使符合必須招標項目的條件但是屬於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標的。

哪些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

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

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二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樑、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耽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哪些工程不用招標

下列類型工程不需要招標:

(一)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 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 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 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方盯工企業資質等級合工程要求;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必須招標項目中限額以下項目也可不招標,各地限額不盡相同

在什麼情形下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哪些建築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三、關於施工招標方面,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有:

1、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2、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化的;

4、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工程建設項目不需要招標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伐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招投標法實施辦法:在什麼情況下建築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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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這些具體問題直接關係到《招標投標法》的貫徹執行。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近日出臺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並從本月起在全國實行。《規定》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進一步界定為: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商品住宅等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規定》同時指出,上述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是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是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是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是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以上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為使國有資金髮揮最佳經濟效益,促進充分競爭,《規定》特別要求: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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