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繳費年限怎麼計算?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視同繳費年限如何確定繳費工資

國家規定:沒有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的工作時間(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把這段沒有繳費的時間也看作繳費時間。在計發他們的養老金時,應該以實際繳費年限再加上“視同繳費年限”為依據。因此,劉某在原企業工作時間(1978-1996年5月)不應該廢止,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與計算養老金待遇有密切聯繫,具體辦法是指,以職工本人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一定的計發係數(一般在1%-1.4%之間),再乘以本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點是明確了原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問題。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介紹:“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由企業發放退休金;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後,企業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金由社保基金髮放,參保後其職工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也轉化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以前,深圳對於調入(包括調工、調幹)人員,其調入前在外地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但對於隨遷入戶、在深退休的非戶籍人員等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認定辦法,也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此次新政策明確了原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的問題。按照新政策,以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參保人仍是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之前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如其在當地建立個人繳費制度時,已離開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之前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則不能視為視同繳費年限,不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舉例說:“比如某參保人1986年作為固定工在內地某地國有企業工作,當地1994年1月1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離職,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工齡不予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後離職,無論其當時是否參加養老保險,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均可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按深圳繳費指數計算參保人不會吃虧

據瞭解,養老金計算包括兩塊: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與繳費指數沒有關係,但統籌養老金的計發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資掛鉤,與繳費指數密切相關。由於參保人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並沒有繳費,也沒有實際的繳費工資,那麼,繳費指數怎麼計算?

國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規定,轉移人員異地繳費年限應由待遇領取地按照當地的工資水平予以重核繳費指數,即以參保人繳費工資÷待遇領取地對應時段的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對於省內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採取以廣東省個人賬戶建立時(1994年1月)轉出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辦法計算。黃險峰說:“早期來我市人員大多來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這幾個省份1991年的職工平均工資與深圳市1991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進行比較,得出的平均比值為0.4,於是我市將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定為0.4。”

有部分非調入參保人反映:“如果我在老家參加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在當地是按1計算,但在深圳按0.4計算,在深圳退休拿的養老金會不會不如在老家拿的高......

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私營企業職工、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1996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職工原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期間的連續工齡或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或原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城區街道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退役前的軍齡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從儲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服役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應予計算和不予計算的繳費年限。

(四)職工的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具體認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退休的職工,退休時男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30年,女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5年,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一次性補足醫療保險費的,可認定為繳費年限屆滿。

一次性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費金額=繳費基數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職工累計繳費年限,10%為繳費比例,8%為每年繳費遞增率。

繳費遞增率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認定。

實施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辦法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至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排正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期間,職工的工齡或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視同繳納年限,個人帳戶怎麼計算?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保險金。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視同繳納年限,個人帳戶的計算:

辦理過正式招工錄用手續的職工離開單位後的時間如果是在實施社會保險前的,期間不能算做視同繳費年限,而實施之後又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到達退休年齡後如果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則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及按月領取養老金。所以,離職時間較長又無社保關係的職工,應及時建立及接續社會保險。

曾經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員工辭職、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下離開原工作單位並且按規定個人不必繳納社保費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但是曾經被開除或者判刑的人員按現行規定服刑前的連續工齡不再認可,因此建立社保個人繳費制度以前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在原單位的實際參保後的繳費年限可以保留,與以後的再次參保年限合併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依據什麼?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依據是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

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職工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超齡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超齡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髮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怎樣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算,但需收集相關勞動證明

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到退休時怎麼算

1、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2、計算參考公式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儲存餘額/計發月數。如果屬於過渡時期的計算方法按當地規定。

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何算

如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作為計算“中人”(199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項重要指標,必須通過對本人檔案的工作年限、時間予以認定,對於不同性質的單位其視同繳費的時間也不一樣:

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參加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除另有文件規定的單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參加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省外機關事業單位轉入的原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

實施行業、系統統籌的單位職工按行業、系統時間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

退伍、轉業的復轉軍人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全民合同制職工(指80年代時按計劃招收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無視同繳費年限;

由轉制單位調出的員工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原來為事業單位後來政策調整為企業的部分單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其實際繳費時間按相關時間規定認定:

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局屬、省屬在陝科研機構(26家)自2000年1月起繳費;

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8家)、科研單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繳費;

視同繳費年限和繳費年限有什麼區別?

你表達的好像不夠準確,不過聽你這意思估計就是保費豁免條款裡的話,區別大了,三兩句說不明白,有興趣就私聊

視同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時是怎麼計算退休金的

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是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絕大部分省份計算辦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1%;

2、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在1.2%至1.4%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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