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與正義?
論述 法律與正義的一般關係
1、法律
法律,同道德一樣,屬於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範,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於,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後來一樣發達,大多是以鬆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一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共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於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衝突,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於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後盾。如果一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一同滅亡。
由於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於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志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於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係,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範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於凌駕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一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一個凌駕於一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於其前進性,正義一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溫家寶總理在2010兩會後答記者問時曾說道:“公平和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換言之,法律一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
另一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捨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衝突而調和,並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一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係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麼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於階級關係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一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麼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係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正義是法律的精神與理論依據。法律不能違背正義的精神,背離正義的法不配成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應符合正義的精神。正義作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著指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實現正義的一種方式和工具。沒有法律強制和威懾力,僅靠道德力量和人們自發的約束行為,維護正義之權威是不可能的。
運用法與正義的關係,談談法律正義
法與正義之間的關係:正義促進了法律的發展進步,而法律則實現了正義的追求。
1、法律
法律,同道德一樣,屬於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範,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於,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後來一樣發達,大多是以鬆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一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共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於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衝突,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於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後盾。如果一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一同滅亡。
由於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於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志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於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係,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範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於凌駕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一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一個凌駕於一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於其前進性,正義一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溫家寶總理在2010兩會後答記者問時曾說道:“公平和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換言之,法律一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
另一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捨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衝突而調和,並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一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係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麼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於階級關係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一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麼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係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正義作為社會的道德價值,對法律具有評價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環境裡,這種評價的力度是不同的。在專制國家裡,統治者不但是政治權威的擁有者,也是道德權威和真理權威的擁有者,所以在法與正義之間的張力不足,在權力從面上幾乎難以評價。
在社會從面上,這種評價是始終存在的,但是軟弱無力。在民主法制國家,無論是在權力從面還是在社會從面,正義都發揮著強有力的評價作用,不正義的法律被拒絕認可為......
簡述法律對於正義的作用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法律是指:統治階級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意志表現。法是統稱。《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它們都是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我國的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維護人民利益的。要想有正義必須要正確的適用法律。只有運用法律才能保證真正的正義、公平。
有問題再問我。
什麼是法律的正義?
法律正義的基本含義是指法律與正義的符合,因此,對於什麼是法律正義的問題,取決於對正義概念的理解。然而考察不難發現,只有少數西方經典作家對於正義下過定義。如古羅馬時代的西塞羅( Cicero,公元前106年一前43年),之後的烏爾比安(Domitius Ulpianus,約170年一228年),中世紀的阿奎那(Saint Thomas quinas, 1226年一1274年)等。但是在西方大多數經典作家那裡,只有對於正義標準的論證,而沒有對於正義概念的定義。諸多的理論家因此認為,正義是一個相當模糊和不確定的概念。法國經濟學家蒲魯東(Pierre-Joseph Proudhon, 1809年一1865年)如是說:“正義、公道、自由,關於這些原理的每一項,我們的觀念一向是模糊的”。德國法哲學家拉德布魯赫( Gusty Radbruch,1878年一1949年)也如是說:“正義是一個相當模糊和不確定的概念”。美籍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1881年-1973年)則指出:“自古以來,什麼是正義這一問題是永遠存在的。為了正義的問題,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寶貴的鮮血與痛苦的眼淚,不知有多少傑出的思想家,從柏拉圖到康德,絞盡腦汁;可是現在和過去一樣,問題依然未解決。”在我國,學者經常將“正義”與“公正”互換。但是,不管使用何種概念,與西方一樣,“在我們的生活中,正義概念的含義是不確定的。”
雖然正義概念的含義在學者那裡是不確定的,我們還是可以通過語言學的途徑探尋其基本意蘊。
在西方,古希臘語中的“正義”一詞源於“dike”,指劃分、劃定出來的東西。也有人認為它和直線是一個詞,表示一定之規,而且正義與法官也是一個詞。在古希臘的神話裡,狄刻(dike)是正義女神,是宙斯同法律和秩序女神忒彌斯之女,也意味著“正義,”一開始就與法律和秩序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拉丁語中的“justice”一詞得名於古羅馬正義女神禹斯提提亞(justitia ),而justitia又由“jus”一詞演化而來。“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後來由此詞發展成英文的“justice”一詞。“ justice”一詞包含了正直、無私、公平、公道等涵義,這些涵義一直保持到現在。因此,從詞源來看,“正義”自古就是一個高度抽象、有著豐富涵義的詞,其基本涵義是規範、公正。在現代英文中,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justice”一詞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具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
有人考證,中國“正義”一詞最早可能出自先秦儒家最後一位思想大家荀子之口。《荀子·儒效》雲:“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也。”這說明,“正義”一詞在漢語中出現並不是十分久遠。然而,中國人的正義意識卻很早就已相當發達,這不僅表現在中國人很早就以“直”、“公”、“正”等概念來比附今日正義一詞的內涵,而且中國人很早(甲骨文)就發明了“義”這一重要詞彙。在中國,“正”有正中、不偏斜、正直、正當、作為主體等意思。“義”字的繁體形態由“羊”、“我”二字會意而成。羊在上古時代被認為“是聰明正直、公忠無私、極有理智的動物,所以古人也就以羊為美善吉祥的象徵。”“我”字的原義是指一種戈形武器。由羊、我二字會意而成的“義”字的最初含義是:以“我”的力量,捍衛那些美善吉祥、神聖不可侵犯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價值。中國古人對“義”的註解頗多,而“事之宜”(即思想、行為符合一定的標準,應然之則)是其基本含義。“義之所在,不傾於權,不顧其利,舉國而與之不為改視,重死持義而不撓。”......
論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如題 謝謝了
論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張世珊 法律與道德都是人類社會特定經濟關係的產物,法律屬於社會制 度範疇,道德屬於意識形態範疇。兩者都是調控社會關係和人們行為 的重要機制。法律是由國家制定並強制實施的行為規範,道德是依靠 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思想教育調整行為的規範。兩者既相互 區別,又相互滲透、互相支持、互相轉化、相輔相成。法律與道德的 有機結合、協同發展,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 法德並舉:歷史的借鑑 法律與道德關係為中國曆代統治者所重視。早在西周時統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罰”的思想。它標誌著奴隸主階級對法德之間的關係有 了自覺的意識。孔子是儒家倫理道德思想的創立者,他意識到法律和 道德是兩種不同的治國手段,認為善德觀念只能以道德教育來引導, 僅靠刑罰是不行的。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 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秦用嚴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漢統治者總結了秦亡的教訓,提出“禮法並重”, 繼而董仲舒論證了“德主刑輔”的思想,認為“刑者德之輔,陰者陽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無論是“明德慎罰”、“禮 法並重”,還是“德主刑輔”,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的倫理綱常。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義,是把法律作為手段 來配合推行封建的倫理道德。數千年來,歷代統治者把倫理道德與政 治相結合,禮與刑融為一體,使僵硬的法律規範藉助於道德提升為人 們自覺的內心信念和行為標準。 西方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探討也源遠流長。早在兩千多年前,古 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就認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手段,正義就是以善待 友,以惡對敵。亞里士多德、蘇格拉底主張守法是人的道德責任,法 律的制定必須著眼於德和善。亞氏曾說,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認為,法律應當是實現 正義、美德和幸福的各項原則。西方許多著名法學家都認為,人對社 會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過法治體現出來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學 派的自然法,它對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產生了巨大影響。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認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自然法構建了自然、理性、正義、 平等的價值體系。17、18世紀以後,自然法思想又被資產階級法學家 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自然法學派最突出特徵是認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與道德衝突的法則是惡法。在西方傳統中,有許多值得 我們借鑑的關於“守法”的道德觀,如柏拉圖的“人們必須有法律並 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的名言;近代 的“愛法律”作為“國民公德”的核心等等。這些道德觀強調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責任,自律就是對法治的強有力的支持。 從中西方法律與道德關係的發展脈絡中可以看出:東方倫理法與 西方自然法都主張把外在的法律內化為人們自覺的意識,法律只有成 人們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覺的遵守。法律與道德是互相 滲透、互相融合、相互轉化的。法律總是代表著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追 求,如勿偷盜、勿殺人就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 法德並舉:理論的剖析 法律與道德雖然屬於不同範疇,調整著不同領域的社會關係,但 它們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礎和目的。它們都以權利和義 務為調整內容,存在著相互滲透、互相轉化、相輔相成的關係。 社會主義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它們一 旦形成便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並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巨大的能動作 用。社會主義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們都是為維護社會主 義的經濟基礎服務的。 社會主義的法律道德有著相同的價值導向和功能。人對生命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