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什麼?
()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
合理行政,合法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行政機關權力的取得必須由什麼設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行政機關權力的取得必須由權力機關設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權力機關(organs of power)是代表統治階級集中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一(或議政合一)制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和統一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即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它們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進行工作。
依法行政的關鍵是什麼
關鍵是你嘴皮子厲害。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為什麼說科學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科學立法,首先要求繼續立法。雖然中國於2010年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的立法任務已全部完成。有許多重點領域還需加強立法,個別領域尚有“立法真空”。當前,特別要重點加強在深化體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環境保護、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以及網絡監管等重點領域的立法。
科學立法,還要求所立之法必須符合“科學性”,追求“立法結果”的科學性,即所立之法必須符合正義性、規律性和可行性。同時,科學立法,要求我們追求“立法過程”的科學性。為了提高立法質量,我國立法法對立法程序作了嚴格規範,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立法的公眾參與。為了科學立法,必須堅持民主立法,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和途徑,廣泛聽取各種利益群體的意見,建立起事先和事後的立法評估機制。要學會“立法先行”,只要有條件的,都要“先立法、再行為”,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結果可以預期,讓各種社會主體在有序的軌道內各行其道,和諧相處。
依法行政與依法治國的關係是什麼?
依法行政與依法治國是兩個內涵各不相同但又有密切聯繫的概念,正確的理解二者的關係有助於我們把握當前我黨提出的依法執政的核心內核。通過歷史與邏輯的分析,提出了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是對依法治國戰略的進一步深化;而依法執政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執政的經常化的觀點。
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行政執法是核心什麼是關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就要求我們黨必須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礎性和戰略性地位。而依法治國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主要還是取決於依法行政。只有政府行政權力受到法的嚴格制約,執法者依法執法,作為社會主體的人明法、遵法、守法,才意味著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因此,推進依法治國就必須加強依法行政,這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和基礎。 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司法機關依法約束行政行為。有法就要依法,就要在行政行為中遵照法律,按法律辦事。 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最大、與公民的關係最密切,也是權力最大、機構最大、人數最重要的一個部門,行政機關的勤政廉政、嚴格執法與否,決定著依法治國的成敗。特別是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進入改革發展穩定的關鍵時期,改革發展穩定的難度在加大,複雜性在加深,各種利益衝突在加劇,加上新興媒體的廣泛運用及其對負面新聞和社會情緒的放大效應,人民群眾的民主法治和權利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和公共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很容易引發矛盾衝突和局部危機。這些都要求我們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實行依法行政,我國已先後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並已在實施中產生了明顯的效果。但是,在實踐中,仍然有那麼多的不如人意,有些行政機關的活動離依法行政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違法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有些現象表現得還相當突出,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依法治國要求各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行使權力,依法處理國家事務、治理國家。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大部分由行政機關執行,因此,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將從總體上決定我國能否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那麼,如何實行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國呢? 第一,要實行依法行政,必須有法可依。依法治國是一個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它既是目標更是過程,需要幾代、十幾代人的努力。治國必須有法,有法必須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就顯得極為重要。因此,當前亟須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順應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革,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建立一個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和諧、體制科學、協調發展的法律體系。同時,目前,許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受到部門利益的主導,一些規章與法律的規定並不完全符合,某些規章甚至為亂收費、亂罰款提供了根據。建立和完善各類規章的審查制度對保證依法行政也十分必要。 第二,要實行依法行政,必須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來維持的,由於人的個體素質的差異,沒有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法律的落實就是一句空話。這不僅要提高執法隊伍的法律意識和自覺遵守法律的自覺性,還要讓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不斷得到增強和提高。同時,還要對現有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意識,樹立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推進依法行政向縱深發展,並嚴把“入口”和“出口”兩個關口。 第三,要實行依法行政,領導幹部必須帶好頭。依法行政的關鍵是各級領導幹部能否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前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保證,這句話是對的。
依法行政的原則是什麼?你對依法行政的理解
在我國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規定行政,而依法律規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
依法行政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維護憲法的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1、維護法制的統一。法制,是一國法律制度的總和,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合法性原則、制度、程序和過程。法制的統一是國家統一的基本條件。依法行政原則契合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2、維護法律的尊嚴。要保障法律的尊嚴,就必須要求行政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領導遵守法律,行政機關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行政的含義即指國家的公共管理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用法去管行政相對人,是用法去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依法治國方略在行政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可見,依法行政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並根據“權責統一”要求,行政機關對其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賠償責任,因此,依法行政起到了維護法律尊嚴的重要作用。
3、維護憲法的權威。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在法治進程中必須守法,當然必須遵守憲法的規定,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活動,從而保障、維護了憲法的權威。如果行政機關的一切活動不是以維護、保障憲法的權威為出發點,則依法行政將失去其自身的意義。因此,依法行政必須圍繞憲法、圍繞依法治國這一核心,保證一切活動遵守憲法的規定,從而維護憲法的權威,憲法的最高性。
(二)依法行政對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的監督途徑是多樣的,但最根本的途徑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一個原則性的要求,因為一般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原則往往可以彌補具體法律的漏洞,真正實現“有法可依”,可以更好地保證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我們提出了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既對行政機關的抽象立法活動提出了要求,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執法活動提出了要求,同時也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提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是為了保證行政機關的一切活動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範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非法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依法行政對於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三)依法行政對於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的職權之存在與行使合法、要求防止行政無效、違法地運用,從表面上看是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但這種要求的根本在於維護行政相對人
的合法權益。如果不重視對行政權的制約,漠視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將可能導致與社會主義民主背道而馳的局面。因此,依法行政雖直接是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但客觀上是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和救濟。
依法行政的底線是什麼
康超光:淺議法治與和諧社會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7 月15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可以說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和諧社會。社會生活的和諧,必須有穩定安定的社會政治環境和有條不紊的社會生活秩序。在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條件下,社會生活的安定和井然有序必須建立在 “現代穩定”之上。這種穩定謀求的是過程中的平衡,並通過持續不斷的調整來維持新的平衡。而維持社會生活秩序和平衡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和制度。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和方式。它要求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生活都要以法律為管理國家、治理社會的最高權威。法治以法律的規範性、強制性為特點,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等活動,調整社會關係,平衡社會利益。現代和諧社會,法治是基礎、是政治保障。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建構之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定是一個法治社會。因而,我們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法治·和諧社會”作為同一概念來使用。?
本文就社會主義法治·和諧社會構建應有的要求(應然)及面對的客觀現實(實然)二者的區別以及辯證關係,略陳管見,以期全面理解和認識“構建”的基本要求,切實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社會主義法治·和諧社會構建之“應然”?
實現社會和諧,是人類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千百年來,中國人一直在追求政治與社會的和諧,我國曆史上產生過不少關於社會和諧的思想,提出過許多和諧社會應當如何的設想。比如,孔子說過“和為貴”;墨子提出了“兼相愛”、“愛無差等”的理想社會方案;孟子憧憬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會狀態;《左傳·襄》描寫了“八年之中,九合諸侯,如樂之和,無所不諧”(八年時間,九路諸侯,如一曲美妙的樂曲,和諧動聽)的理想社會。這表明,和諧觀念從來就是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西方,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把“和諧”作為哲學的根本範疇,柏拉圖闡述了“公正即和諧”的觀點,提出“理想國”的構想。空想社會主義者更是把建立和諧社會作為社會發展的目標。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傅立葉在1803年發表《全世界和諧》一文,第一次公開闡述他的社會理想,提出要以“和諧制度”代替不合理的資本主義制度。1842年,德國空想社會主義者魏特林在《和諧與自由的保證》一書中把資本主義稱為“病態社會”,把社會主義稱為“和諧與自由”的社會,並指出新社會的“和諧”不是“個人和諧”,而是“全體和諧”。儘管這些和諧社會的思想、理想,有不可磨滅的歷史價值,但畢竟只是基於傳統社會的和諧理想,與現代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有極大不同。?
“和諧社會”概念有其特定的時代內涵,它是具體的、歷史的。符合社會生活從傳統型向現代型轉變的“和諧”,不同於傳統社會中那種原生性、自發性的和諧秩序。20世紀下半葉以來,世界範圍內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人們開始探索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內在聯繫,有的國家提出了現代和諧社會理念。近年,隨著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國學者在總結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的治理經驗基礎上,對現代法治·和諧社會應具備的基本特徵,展開了廣泛而有意義的討論。這些討論從不同角度和層面,勾畫了和諧社會之“應然”。?
從社會總體面貌上分析,有學者認為現代和諧社會的經濟特徵表現為建立在大力發展生產力基礎之上;政治特徵體現在民主與科學基礎上的有效管理;文化特徵則主要體現為充滿民主和科學精神的法治文化,社會運用法律規範來組織、調節社會關係和調節人的行為。?
從社會發展目標角度而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