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案件可以調解嗎?
輕傷派出所可以調解嗎?
看你說的是什麼鑑定,如司法鑑定為輕傷害,那有可能需要被追究刑刑事責任了。
但是,由於輕傷害案件,既屬公訴案件,又屬於自訴案件,你講的”朋友與其廝打在一起,隨後,朋友被將毆打者的鼻子咬下一塊,“的就是這樣的情況,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所以派出所是可以調解的。
當然,當事人可拒絕調解,要求對方承擔法律責任(治安或刑事責任)
2014年新刑法造成輕傷害允許調解嗎
首先,要說明,輕傷案件存在調解的情況。但不能簡單的這樣來說,故意傷害致輕傷的,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這類案件的處理較為複雜,具體分為如下類別:
1、雙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形成協議依雙方的意願。公安機關一般不會插手處理,但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等情況除外。
2、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舉報的,公安機關會接受刑事案件先予以初查,在傷情鑑定意見做出後,公安機關應當詢問被人是否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如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但是公安機關認為傷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比如,一耳光把對方打成耳膜穿孔的。)如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則公安機關的程序結束,且不會再接受被害人再要求立案偵查的請求。
3、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的,對於證據充足,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偵查而移交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4、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故意傷害致輕傷的案件,屬於公訴案件,任何人不得再對刑事責任提出不予追究的主張。此時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檢、法三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5、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前雙方自行和解的,對已有法醫鑑定意見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主持製作調解協議書或和解協議書,而以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結束程序;對拒絕做法醫鑑定的,如明顯不構成重傷,可能以治安調解結案或做其它處理。
綜合以上情況,對於被害方,如果要得到較多的賠償費用,最佳時機是公安機關接受刑事案件後,尚未立案之前這段時間。對於加害方,如果想要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就要爭取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與被害方達成和解。
輕傷和解可以嗎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大部分輕傷害案件是屬於主觀惡性較小、危害不大的偶發性犯罪,從其特點來看,對此類案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是完全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對於達成調解協議的輕傷案件檢察院可以根據案情和加害人的表現作出法定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的決定。這樣既有利於縮短訴訟環節,又有利於給犯罪人一個悔過自新迴歸社會的機會。
輕傷可以調解嗎
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他們也必須賠償你,如果是輕傷,那你們之間可以調解,如果你選擇原諒他,那他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你可以多得些補償;反之你可以繼續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至於是不是重傷還是要根據重傷鑑定標準,重傷的要求是比較高的,你的情況不一定能夠上重傷,但如果構成重傷就不能調解了,必須追究責任。(baike.baidu.com/view/438646.htm,這是重傷鑑定標準,你可以根據你的傷情參考下)
輕傷案件和解 公安機關可以撤案嗎
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當事人無權撤案。如果情節輕微,檢察院可以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輕傷案在法院調解成功後還判刑嗎?
輕傷案在法院調解成功後還要判刑的。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現被害人調解成功,賠償被害人損失的,並不能免除被告人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但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予以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有判緩刑的可能。
輕傷,調解成功後在起訴!能贏嗎?
1、關於你的傷情鑑定:
(1)鑑定時間:不是一定要在“二次手術最終治療結束後去做鑑定”,應該是在你治療結束、出院後就可以鑑定,晚鑑定對你的鑑定結果不利。 (2)你說“砍我的四刀都是輕傷!就是沒有一刀夠重傷!所以我鑑定結果還是輕傷!”,那你現在到底是有沒有鑑定結論?如果有、你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對了,順利說一句:你可以去找諮詢一下,或者此題等pytr11專家來回答後再結題、那是法醫專家,看看專家的意見)passport.baidu.com/business&aid=6&un=pytr111#0
如果還沒有鑑定:最好是去鑑定後再作打算。
2、關於“有很多級別是《法律專家》的都說這協議是無效的!我也問過我們當地的一個律師,都說簽了以後一樣能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1)如果你的傷經鑑定是輕傷:那協議應當是有效,因為輕傷是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案件,沒有作為公訴處理的,當事人協議賠償後承諾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有效的,事後反悔不會被支持。但派出所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作為公訴案來處理,這樣撤案確實有點不恰當,至於其中有什麼事大家也都明白。
依據是:(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即輕傷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但是,如果你的傷在鑑定後確定為重傷:那協議中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約定無效,但民事賠償的已經賠償部分有效、不足部分或者是你二次手術新發生的費用如果在協議中沒有提及,可以再次索要,如果協議中已經包括二次手術費用,就很難再要了,只能說自己被人耍了。
3、關於“當時簽定協議的時候!因為侵害人還在外逃!所以不在現場!協議上只有我和我母親還有侵害人父親的名字! 沒有砍我的人的名字!”:協議上雖然沒有行凶者的名字:但他的父親作為他的委託代理人、近親屬與你簽定的協議,對他本人有法律效力、對你也有法律效力,你以此為理由說協議無效很難獲得支持。
4、“但協議上絲毫沒有提起到另外兩個侵害人!只有我認識的侵害人的名字”:
(1)即使經鑑定、或者是重新 鑑定後你仍然是輕傷、即使這協議是有效的:你不能再追究籤協議這個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但仍然有權追究另外兩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2)如果公安不立案,你可以到法院提起對那2人的刑事自訴,同時要求附帶民事賠償。因為:那協議只說明你放棄了追究籤協議人的責任,不說明你放棄了追究那2人的責任。
5、“根據我瞭解 侵害人父親肯定是給派出所拿了錢!因為前段時間我也有去找!可是派出所說話處處都是向著他們”:這事如果有證據,你可以反映或是告派出所,如果僅是“據你們瞭解”和感覺、沒有確實的證據,不如不再說:再說只會對自己不利、沒有任何好處。
6、建議:
(1)儘快鑑定或是申請重新鑑定,如果是重傷:要求公安立案偵查,公安不立案......
輕傷刑事公訴案件可以和解撤銷案件嗎?
法院審判階段。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輕傷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後宣判前,雙方當事人有意願調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法院可以作免於刑事處罰處理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的規定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可以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1條的規定撤回起訴。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後可以作不起訴處理或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
輕傷案,一個警察可以調解嗎
主要看雙方當事人意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