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至倉條款是?

General 更新 2024-07-02

保險法中的“倉至倉條款”是什麼意思啊?

保險法中的“倉至倉條款”:指的是貨物運輸中,貨物從賣家的倉庫運出,經過水陸運輸,到達買家的倉庫後,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終止的財險中的險種的時限。

倉至倉條款的區別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於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於可保利益。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並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範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於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上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後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後,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範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於是買方投保,如果由於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麼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於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後,風險責任也一併轉移給買方。但如果由於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採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於買方意外拒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係,海上叫做“或有利益”。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採用FOB、CFR兩種價格......

倉至倉條款的規範

所謂嚴密性,是指條款將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都一一作了規定,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章可依,無疏漏之處。如:除了將空間的倉至倉復以時間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還對以下幾種情況作了規範:1 若貨物運抵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的處所,或在非正常運輸的情況下運抵其它儲存處所,保險責任也告終止。2 若貨物在卸離海輪後60天內被運往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當開始轉運時保險保險責任也告終止。3 若發生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延遲、繞航、被迫卸貨、重裝、轉載或承運人終止運輸契約等航程變更的情況,使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條件下,保險責任的有效性又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若貨物在當地出售,則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無論如何均以全部卸離海輪後60天內為止。第二種情況,貨物在60天內繼續運往原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保險責任仍按前述期限終止。所謂普遍性,一是指倉至倉條款對每一張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單都毫無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規範;二是指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都採納了倉至倉條款,它早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規範運輸貨物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責任起訖的國際性條款;三是指國際貿易中其它運輸方式,如航空、集裝箱、火車等所涉及到的運輸貨物保險,也大都效仿了海上運輸貨物的倉至倉條款的原則來限定各自保險責任期間。值得注意的是,倉至倉條款具備如此性質,往往使一般人產生誤解,認為只要採用了此條款,無論在任何階段發生的保險風險,其損失都可由保險公司賠償。這種認識的侷限性往往導致進出口企業的經濟損失,使得運輸貨物在某階段的損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究其原因,主要是人們忽視了因貿易風險的轉移引起的保險利益的變化。其中的主要問題是:首先,進出口公司要得到運輸貨物的保險賠償,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所發生的風險是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第二,所遭受的損失與發生的風險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第三,在保險標的遭受風險時,索賠人對其具備保險利益,即貨物損失與索賠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第四,依照倉至倉條款,被保險貨物遭損的時間和地點是在保險期間之內。這四個條件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索賠人都不會得到賠償。其次,依照國際貿易習慣,買賣雙方在海上運輸中的風險,一般是以貨過船舷為界限來劃分的。即貨物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裝船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貨物在裝船前對賣方具有的保險利益,裝船之後轉移到對買方具有保險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備保險利益則得不到保險賠償,因此,儘管倉至倉條款涵蓋全部運輸過程,若損失在裝船前發生則索賠權僅在賣方,若損失在裝船後發生則索賠權大都轉到了買方。再者,依照國際貿易習慣,不同的貿易價格條件,買賣雙方所承擔的權利義務也不同。僅就辦理保險而言,CIF和CFR價格條件成交的業務,由賣方依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辦理保險。但如果保險公司出具的貨物運輸保險單是以買方為被保險人,儘管採用倉至倉條款,賣方在裝船前的貨物風險在此保單項下因不具備保險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另外,根據我國習慣做法,進口公司往往採取與國內直接用戶訂立銷售合同的方法將進口貨轉賣並由直接用戶到港口提貨。若該購銷合同規定為艙底或港口交貨,如處理不當就會使得因貨物所有權的及早轉移,本來可以依照倉至倉條款一直使保險責任延續至內地倉庫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失去可靠的保障性。那麼,進出口企業應如何巧妙利用倉至倉條款才能做到既節省費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時,應將自己作為被保險人,然後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國外進口商。這樣可以利用外商付來的保險費,充分運用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的特徵是什麼?

其實你這個問題問的有問題 一般來講所謂倉到倉、倉到港、或港到港等都是貨運保險中對運輸起始和終止的設定 如果不去南美、東歐或其他很亂的國家,保險公司都會可以給倉到倉的

海運保險中倉至倉條款的基本內容 5分

倉到倉是一個距離的表述,保單承保的內容還是你保單上面的險種。還有不清楚的可以追問

倉至倉條款的問題

不賠,賣方在CFR 當中,為了避免運到裝運港船上之前的風險,需要另外再單獨購買一份保險,即兩張保單方能實現全程的“倉至倉”。

什麼是倉至倉條款?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或W/W Clause) 倉至倉條款是指就 保險期限 而言,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 保險 單 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處開始,包括正常運輸過程的海上、 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 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的 倉庫 為止。

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通常限制的是

(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工。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 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人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哪些保險險別適用倉至倉條款

海洋貨物運輸條款中倉到倉條款屬於附加條款

一般你這邊投保的話,建議直接投一切險加倉到倉條款就OK了

費用不會很高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得到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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