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屬於什麼糾紛?

General 更新 2024-11-17

工傷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這個看你與誰發生糾紛,如果你對人社局不認定工傷的,屬於行政案件,你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你如果對單位應該承擔工傷賠償的,這個屬於民事案件。

工傷是起訴公司還是個人

工傷就是因工受傷,

你在為誰做事,

就得找誰,

公司就是老闆開的,直接找老闆即可。

工傷 屬於民事糾紛嗎

職工對工傷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或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爭議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頒佈後,工傷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法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又不認為是工傷的,即當出現了工傷爭議後,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舉措,對於受傷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相對於舉證責任倒置,是舉證責任的正置,這是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其簡要的表述為:誰主張,誰舉證。將其引伸到工傷認定當中,凡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請求,應就這種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事主張的,在工傷保險機構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適用於工傷認定,不僅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還應包括舉證責任的正置、舉證責任的轉移和免證等。  工傷認定不能簡單地與刑事訴訟中的情況相比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 或無罪推定的理論,即不能簡單地說不能證明不是工傷,即就是工傷。面對繁雜的傷害情況,如不加區別是隻採用舉證責任的倒置,那麼有可能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後果。  工傷保險作為一種特定情況下人身傷害的補償,與侵權行為制度的發展演變有密切的關係。工傷保險屬於社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這樣一個規定: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實踐當中,我碰到這這麼一個案例,說有個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腦出血,導致全身癱瘓,象這種情形能認定為工傷嗎?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雖然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曾規定: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就是說,職工突發疾病如果沒有死,而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也是可能認為為工傷的。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原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但是《試行辦法》並未廢止啊,其仍然還具有法律效力。我問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得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遇到這種情況該怎樣辦?  其次,對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也不太合理,現實中有有可能回出現以下情況,如果單位為了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工傷,完全可以利用現代的先進醫療手段,盡力使職工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腦死亡的鑑定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要達到這一點並非難事。而48小時一過,即使職工搶救無效死亡,也不在被認定為工傷,這樣企業就可以減輕一大筆開支,尤其是對那些沒有交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來說。法律快車整理

我工傷糾紛因找什麼律師

找當地的勞動糾紛案律師。

工傷賠償糾紛

1、打官司實質上就是打證據。對方要認定屬於工傷,必須先認定與你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如無法認定勞動關係,那自然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你死不承認,而且對方也無法取得其他證據,那麼就很難認定勞動關係,但也許對方能取得相關證據。

2、從實事求是的角度講,對方的傷應屬於工傷,從工傷賠償的角度看,你單位應賠償的數額可能應高於2萬元。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被告是人社區還是工傷保險處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同時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兩類案由,這兩類案件都源於工傷事故這一 法律事實。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3、從該規定解讀,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主體應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非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除外)。

工傷糾紛如何處理

按照你說償這個事情,要看當時員工僱傭他的老鄉時是以什麼樣的名義僱傭的,如果是以他個人的名義僱傭的,那單位與他之間就沒有僱傭關係,只是他在你的工地上受傷,你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如果是以單位的名義僱傭的,因為他有理由相信這是一種單位的僱傭行為,雖然你可能也不知情,但是你們之間還是形成一種僱傭關係,那樣他因受傷產生的相關費用就要由你承擔,但是你承擔之後可以向那個員工追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產生糾紛屬於勞動糾紛嗎

勞動糾紛有很多種類,首先可以肯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產生糾紛屬於勞動糾紛。

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的爭議並非都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的範疇。供參考。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有什麼區別?

是勞動爭議案,訴訟費10元/件.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是涉及第3人侵權或有其他過錯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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