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父仇欲重傷乙?
General 更新 2024-11-11
甲因父仇欲重傷乙,將乙推倒在地舉刀便砍,乙慌忙抵擋喊著說
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復仇行為是正當行為,甲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排除AC。犯罪中止的本質是“能達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質是“欲達目的而不能”。本題中,甲在實施犯罪過程中雖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礙,但該障礙並不足以將其行為停止下來,甲完全可以繼續實施傷害行為,但甲鬆開了乙,這種行為應認定為甲出於自己內心的考慮放棄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排除D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甲見乙出去玩,遂打電話給乙父,說乙被自己綁架了,迫使乙父交錢
已經既遂了 根據我國通說,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是“控制說”。就是實際控制了人質就是既遂,案例中已綁架至自家的地下室,毫無疑問是已實際控制人質。最後將乙放掉,也不影響既遂的事實,只是可以因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及主觀上可能判定其危險性較小,惡性較小,判的比較輕。 就好像是說偷東西,已經偷到手了,後來又給人家還回去,也還是構成盜竊罪,是一樣的道理。 判定犯罪形態,主要還是看各個罪的既遂標準。只是達到過那個標準,就是既遂,不能再倒退回未遂或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