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有限合夥公司?
什麼情況下設立有限合夥企業
一、想減少稅賦的情況下。有限合夥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輕於公司制企業。因為公司制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雙重徵稅問題,而合夥企業只對合夥人徵收一重所得稅。
二、企業結構簡單、管理費用低、內部關係緊密及決策效率高。
三、
參考資料:
有限合夥企業的概念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它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本質上它是合夥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夥企業優勢
由於企業只是由少數普通合夥人經營管理並承擔無限責任,就具有更高的約束紀律,可以保持企業結構簡單、管理費用低、內部關係緊密及決策效率高。這也是其優於公司制的委託代理與三權分立的地方。而且徵稅只有一重,降低了企業成本。
有限合夥企業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我國有限合夥企業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的第一個要求就是所有的主體在交易中處於一個平等的地位,並且是保持意思自治。沒有意思自治,就沒有真正的私法和真正的市場經濟。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規定其出資比例及責任承擔方式,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選擇是基於合夥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設定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時有相應的責任承擔方式為保證,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就既滿足了出資人的願望,又與社會經濟的需要相適應。
第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是有效地吸納資金的需要。我國公司法對出資人負有限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作了最低資本金的限制,而合夥企業則無此限制,這就導致了一部分既想投資又想承擔有限責任的出資人由於難以組建公司企業而無法投資,影響了其投資的熱情。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制度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彌補了公司制度與普通合夥制度的不足。
第三,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是保持企業穩定發展的需要。企業的穩定和發展是一個企業得以旺盛的基本。因為傳統的合夥企業的穩定性較差,一旦出現了債務,合夥人就需要將自己的所有家產搭上,給投資的合夥人在心理上代來了壓力。所以經常出現合夥企業一旦出現盈利,大家就將利潤分掉,重新開始,擴大再生產的思路幾乎沒有。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在某中程度上使一些合夥人避免了這種擔憂。
第四,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制度是當前社會的要求。我國已存在並事實上承認有限合夥,因此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制度是現實生活與立法發展的需要,是立法本土資源充分利用的結果。在社會的現實生活中,不斷的出現在一些的合夥企業裡面有人在利用自己的資金而不參與經營,有利潤就分割,出現了債務就以投資的資金承擔。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卻大有存在,所以不如干脆以法律的形式將其規定出來,用法律來規範這些投資者的行為。
有限合夥企業的本質
在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該種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
什麼是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鼎人以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有限合夥什麼意思?
定義:
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夥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於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裡所有合夥人都有有限責任。
特徵:
1、出資及債務責任制度,即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有限合夥人參與,有限合夥人多為資金主要提供者,但僅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經營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僅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參與管理,有限合議或諮詢,沒有決定權。
2、利潤分配製度,即一般由企業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作出規定,普通合夥人雖出資少但應承擔更多風險故享有較大的利潤比例,有限合夥之間則以出資比例分配應得利潤,其他制度,包括企業名稱中應包含有限合夥字樣,合夥人退夥規定,變更規定,解散制度等。
3、與有限合夥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隱名合夥制度,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經營事業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並分擔其損失的契約。
4、有限責任合夥主要存在於專業合夥中,即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差別主要在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合夥所有合夥人均享有有限責任保護,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企業日常經營而有限責任合夥人可以參加合夥經營管理,但僅對其直接控制下的個人業務負責。
有限合夥企業是什麼意思?和其他企業形式有啥區別?
具體百度:合夥企業法。
簡單滴說,有限合夥企業是幾個人一起成立的個體戶,其中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訂,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和個體戶一樣不用驗資,企業最終也是無限責任,企業名稱後面不能是公司。
什麼是有限合夥創投企業
創投公司 : 創投是創業投資的簡稱。創業投資是指專業投資人員(創業投資家)為以高科技為基礎的新創公司提供融資的活動。與一般的投資家不同,創業投資家不僅投入資金,而且用他們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和信息網絡幫助企業管理人員更好地經營企業。所以,創業投資機構就是從事為以高科技為基礎的新創公司提供融資的活動的機構。
所謂“創投”概念是指主板市場中涉足風險創業投資,有望在創業板上市中大獲其利的上市公司或者自身具有“分拆”上市概念的個股。深市創業板市場將分步推進,中小企業板的設立為創業板的設立拉開了序幕。
目前國內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信息產業與生命產業。具有創投概念的個股中,以投資創業科技園的居多,包括投資參股各著名大學的創業科技園。如龍頭股份、大眾公用、東北高速、全興股份、常山股份、中海海盛等。
創投概念的上市公司,一般屬於高風險、高收益行業,投資者千萬不可盲動,應以波段炒作為宜,因為其題材概念炒作成分偏重,風險較大,不屬於市場價值投資的主流。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夥公司的區別是什麼,新公司註冊流程
第一:合夥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第一說明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第二說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獨立性,有限公司的財產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合夥企業是每一個獨立的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質。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它作為獨立的主體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受其他各種權利,但在承擔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則具有連帶關係。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定有承擔債務責任比例的協議,也不能對抗對外的無限連帶責任
。
第三: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繫。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一元結構,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結構。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係。
第四:出資人數的要求。合夥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出資方式要求。合夥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金的30%。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企業稅收繳納要求。合夥企業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夥人就個人從合夥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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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企業分為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
公司制企業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業分為個體業主制企業和合夥制企業。比如個體戶、小作坊之類的都屬於個體業主制,有些會計師事務所是合夥制企業。非公司制企業的老闆要為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就是說,如果企業虧了,公司全賠進去還不夠,就要老闆自己出錢補虧了。不過,這裡有個特例,就是合夥制企業裡的有限合夥人。
在合夥制企業裡,分為一般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也就是有限責任,不過,有限合夥人是不能參與公司管理的。每個合夥制企業都必須有一般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是可以設可以不設的。
上面就是主要的企業形式,具體你說的有限合夥企業,我沒聽說過,你看看是不是上面這幾種??如果是公司制的話,就是有限責任公司,不過股東之間沒有誰有絕對控制權,雙方或多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是合夥性質,這些在公司章程裡都規定好的。如果是非公司制的話,應該就是合夥制企業,只是合夥制企業本身是無限責任的,只是有一類出資人是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本身是公司制還是非公司制呢?如果是公司制的話,一來現在市場上的基金公司基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如果基金成立的時候寫好了,是專門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的話,那麼這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股權投資基金。二來,可能是個私募基金,出現形式基本都是投資諮詢公司一類的,也可以設立成非公司制企業。但是,投資基金本來風險就大,出資人應該不會傻到承擔無限風險吧,所以應該都是公司制的。這類私募基金在募集資金的時候也可能會明確基金投資方向就是股權投資。那麼這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股權投資方向的私募基金。
具體你所說的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是不是指上面這些呢?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是什麼?有沒有無限公司?那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設立主體要件方面 (1)合夥人的組成。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且至少應當有一個有限合夥人。 (2)合夥人的人數限制。《合夥企業法》沒有對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人數上限做出規定,但依《合夥企業法》第61條第一款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作出這樣的限制性規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夥企業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2、合夥協議要件方面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除了具備設立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4)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5)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3、出資要件方面 《合夥企業法》允許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但依《合夥企業法》第64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名稱要件方面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是有限合夥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重要標誌。依《合夥企業法》第62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沒有無限公司。 只有分: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記得采納啊
什麼是有限責任合夥?
指由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和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共同組成的企業合夥揣式。其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是一個具體的合夥企業全稱,包括有限合夥人(投資人)、普通合夥人
(管理人);投資人以投資金額承擔有限責任,管理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不參與管理,只有收益權、知情權,管理人權限大得多(侷限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投資可以通過投資人大會罷免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