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辭退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0-04

預告辭退與裁員的限制

法律上沒有預先辭退這一詞。只能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勞動合同法》第42條就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辭退與經濟性裁員有什麼禁止性規定

法律上沒有預先辭退這一詞。只能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勞動合同法》第42條就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辭退勞動者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請問,公司按照預告性辭退流程辭退員工,需要提供補償麼,什麼標準,謝謝。 20分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辭退的辭退員工

辭退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沒有法定過錯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勞動者。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辭職和開除有什麼不同

辭退呢肯定比開除的嚴重程度低。辭退也許就是公司不需要你了,而開除肯定是因為你的一些違規違紀,給公司帶來了惡劣的負面影響,將會對的下一次工作造成不良印象。那辭職就是主要偏向於受僱方的主動了,只要是合程序的離職,那麼對的工作都沒有影響。

公司辭退我現在又讓我寫離職表才給工資?

辭退和辭職是不一樣的,如果員工沒有違法規章制度,辭退要補償的。

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急!!!誰有做的好一點的“員工辭退表”

員工辭退審批表 辭退人 所在部門 目前崗位 辭退時間 申請時間 申請人 辭 退 理 由 □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影響工作秩序的; □ 工作疏忽而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 不服從工作分配擅自離開崗位 □ 挪用公款、行賄受賄 □ 在外兼營、影響公司利益 □ 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 □公司經營情況影響 □ 部門結構調整影響崗位 □其它理由: 部門負責人 意見: 人力資源部 情況複核: 意見: 總經理 意見: 董事長 意見: 執行 離職時間辦理離職手續,作為財務結算依據之一。 注:在“□”打“√”表示確定項。 辭退通知書 編號: _____________同志原系***公司_________部門___________職務/崗位員工,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我公司工作。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予以辭退,特此通知。 說明事項: 公司授權人簽字(蓋章): 時間: 員工本人簽字: 時間: 員工離職手續表 離職人 所在部門 離職時間 部門負責人 離職交接情況: 財務行政部 相關事項: 1.工作服 2.工牌 3.借款 4.工資結算情況 門衛 1.核查出廠行李 2. 執行 辦理離職手續,作為財務結算依據之一。 注:在“□”打“√”表示確定項。

被單位勸辭時員工要注意什麼,被單位辭退後如何維權

一、單位能任意辭退員工嗎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辭退的分類主要有:

1、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違反以上規定,違法辭退的,要承擔違法辭退經濟補償的責任。

二、被單位任意辭退了怎麼辦

通常被違法辭退員工,根據法律規定,有兩種維權方式可選擇。

1、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收集相關證據,以便進一步向公司索賠。此種方案比較適合員工在單位工作時間長,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或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較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取較多的經濟補償金,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索賠項目:

(1)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2)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3)爭取代通知金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

(4)違法辭退的要求補償2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5)如果沒簽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追討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2、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並按原工資標準補發工資。此種方案適合於工作時間較短,薪金較高的員工,因為如果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較低,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發的工資額遠高於經濟補償金數額。選擇此種方案要注意員工在被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中是否存在過錯。諮詢:零一零五一二九三二八五

根據此方案,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索賠項目:

(1)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撤銷辭退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係;

(2)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按照原工資標準補發自辭退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和25%的經濟補償金;

不同的維權方案在法律上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效果一:如果被確認為是違法辭退員工,用工單位面臨的法律後果是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向員工補發工資,或是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效果二:如果被認定為辭退行為合法,用工單位要面臨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的法律後果。

合同期內被辭退,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工資和加班費

不知我的回覆是否還趕得及,但願你還沒簽“離職申請表”。

1、公司讓你走,和你主動離開公司是性質完全不同的。

人事要求你立鼎填寫離職申請表的行為說嚴重點存在一定的欺詐。一旦你填寫了離職申請表,即可認定你是主動要求離開公司的,俗稱辭職。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不用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是公司提出要你離開,你不能在離職申請表上簽字。

2、公司已你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辭退你,在法律上不成立。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即:若公司要以你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你,必須有三個要件:

(1)、要有證據證明你不勝任本崗位工作;

(2)、在發現你不勝任之後,要對你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被證明不勝任的。

只有滿足以上流程,並且提前三十天通知你或給你一個月工資(二者擇其一),公司才可以合法地辭退你。

不滿足以上條件或者流程的,公司的行為都是違法解除。

3、如果公司違法解除,你可以有兩個選擇:

(1)、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合同(不建議);

(2)、要求公司給予賠償金。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依照你所述情況,若被公司違法辭退,你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可以主張相當於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在辦理完工作交接後,公司就要支付給你。工資和加班費公司可以在工資的結算週期完成後給你,結算週期依照你們的勞動合同內的約定執行(比如如果勞動合同內約定了公司每月15號結髮工資,那麼公司在15號給你是正當的,是否提前給你結算是公司的自主權利,不過可以和公司協商)。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再次提醒,千萬不要去籤離職申請表。而且,公司辭退你,你應當問公司索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而不是要求你寫什麼東西。

6、最後的最後,勸你首先選擇雙方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協商不成,給他們看法律依據。公司仍不認帳的,訴諸勞動仲裁,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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