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保護是什麼意思?
工商行政管理局裡面的存續是什麼意思
工商行政管理局裡面的存續就是一直存在的意思。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佈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什麼是存續期
約定抵押期間
當事人能否在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間或者在約定的抵押期間內抵押權人未實現抵押權則喪失實現抵押權的權利?此問題頗值得研究。依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是由當事人約定,《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也規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是,法律並未禁止抵押權人自動放棄抵押權。如果不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法律未禁止任何權利人處分其權利。毫無疑問,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單方面放棄抵押權的行為,如果不損害抵押權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法律似無干涉之必要。那麼,抵押權人是否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條件下放棄抵押權呢?約定抵押期間是否可以視為抵押權人自動放棄抵押權的一種方式呢?為什麼抵押權人單方面放棄抵押權的行為不為法律所幹涉,而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時放棄抵押權的行為卻要受法律之干涉呢?
所以,在把約定抵押期間視為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時,其似乎不受法律之保護,但是,如果把約定抵押期間視為抵押權附條件的放棄行為時,其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應當承認,在特定情形下,當事人的約定可以視為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附條件的拋棄,可以成為抵押權消滅的原因。
參考資料:bbs.chinalands.com/printpage.asp?BoardID=2&ID=287
營業執照公示完了,上網查登記狀態顯示存續是什麼意思
營業執照顯示存續,是代表公司正常運營中
法律上所講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啊?
你好,是指從領取結婚證的時間至領取離婚證的時間,這中間的時間段,即受婚姻法所保護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除斥期間與存續期間的區別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制度價值上的不同。雖然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都有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作用,但由於形成權和請求權本身的區別,他們在價值取向仍有不同。法律之所以設定除斥期間,其意義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糾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同時促使當事人及時輔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通過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消滅的是形成權這一權利本身,權利的不穩定狀態消除後,不會形成新的秩序,而是是原有的秩序得以繼續存在。而訴訟時效是消滅怠於行使的公力救濟權,請求權這一權力本身並沒有消滅,消除權利的不穩定狀態後,會形成新的秩序。所以,訴訟時效是對新秩序的保護。
2、適用範圍不同。即客體,對象不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的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在特殊情況下可依據法律規定而使用於請求權。正是由於適用範圍不同,所以決定了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在使用中有個自居有不同的特點。由於請求權的範圍遠遠大於形成權,因此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置於民法典總則之中進行抽象規定。而除斥期間則應當根據所限制的形成權的具體內容而分別進行具體規定。
3、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要求同時具備法定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這兩個構成要件;而除斥期間只有一個構成要件,那就是一定法定期間的經過。
4、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本身,僅發生受法院保護的權利消滅或抗辯權產生的效力,在時效屆滿以後,使原來的請求權變成一種“自然債”。除斥期間在性質上是一種權利存續期間,一旦期限屆滿,直接消滅權力本身。超過除斥期間,則權力本身即不復存在。時效期限屆滿以後,義務人拋棄期限利益的行為,可以視為創設了某種權利。從法律效果上來看,訴訟時效將產生抗辯權發生的效果,而除斥期間都是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將發生權利的消滅。
5、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權利人能夠行駛請求權之日起計算,若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則一般不開始計算時效期間;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之日起計算,至於權利人能否行使權利,一般不影響期間計算。
6、期間彈性不同。訴訟時效在性質上是可變期間,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例外情形下還可以延長。除斥期間從性質上來說,是不能適用中止中斷的,因為引起中斷的事實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除斥期間主要正對的是形成權,而形成權一旦行使,權利也就相應的產生和消滅,所以就沒有必要重新計算權利的存續期間。
7、是否可允許當事人自我約定上存在不同。除斥期間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法定如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約定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而訴訟時效均為法定期限,不得允許當事人為約定變更。
8、是否允許法院主動援引不同。訴訟時效的抗辯只能在訴訟中由當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對除斥期間而言,由於其屆滿將導致實體權利消滅,從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出發,法院裁判是應當主動依法審查。
9、法律條文表述不同。對於訴訟時效,法律條文一般直接表述為“時效”,或者表述為某項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者不受保護等等;對除斥期間,法律條文一般僅表述為某權利,如撤銷權,其存續期間為多長時間,或者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應於何期間內行使。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長笭拜蝗之......
法定終止是什麼意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埂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急!!請問在《合夥企業法當》中,什麼叫做存續期間、不知情的第三者和處質啊?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對於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個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曉一個物品或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會損害相關人的權益而故意購買。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了同樣的法律行為,所謂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受到懲罰性的處理,而知情第三者則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出質,也就是質押,分東產質押和權力質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權利交付出去作為抵押。
房子貸款存續期13年是什麼意思?急急急急!
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二和三,婚前購房的,登記為一方姓名,則絕對是對方個人財產。
同時父母贈與子女且只寫了他一人名字,也絕對是對他個人的贈與,且發生在婚前,這個毋庸置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既然是對方父母出資,房產是一大筆錢,得保護出資人的權益吧,作為沒有出資的第三方,其實以後夫妻再著急買房,寫上兩個人名字不是更好麼。
樓上可能有些朋友的回答,是不對的,根據新婚姻法,婚前財產不因婚姻存續期長短而改變,結婚多少年也是!其次,該房產即使有貸款,也是男方個人債務,婚內共同承擔的還款,若涉及離婚財產分割,要根據償貸額度的一半對對方進行補償,不改變房產的權屬。
什麼是存續期間?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是不是都是存續期間?
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受益人對該行政行為的存續具有值得保護的利益時行政機關不得撤消"是什麼意思呢
信賴保護原則啦